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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潘立酮片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研究

分期I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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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1-09 → 试验完成 09-25 → 首次公示 09-26(入组 260/26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12-01-09伦理批准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2-07-10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13-09-25试验完成实际入组 260 例登记库
2014-09-26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31465
相关登记号
CTR20131533
首次公示
2014-09-26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伊潘立酮片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CXHL0900477
是否复方
企业选择不公示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比较伊潘立酮片与利培酮片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多中心、随机、双盲、阳性药物平行对照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伊潘立酮片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研究
适应症
精神分裂症
方案编号
YPLT2011112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主要目的
评价伊潘立酮片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6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260
实际入组(国内)
260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12-07-10
完成日期(国内)
2013-09-25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无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朱林
联系人
朱林
电话
18036618668
邮箱
acetone_zhulin@163.com
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小区
邮编
222047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伊潘立酮片————片剂,1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片————片剂,2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片————片剂,4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片————片剂,6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片————片剂,8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片————片剂,10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片————片剂,12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模拟片————片剂,1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模拟片————片剂,6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模拟片————片剂,8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模拟片————片剂,10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试验药伊潘立酮模拟片————片剂,12mg/片, 需要从小剂量开始服用,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12~24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对照药利培酮片————1mg/片,从1mg/d开始,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3~6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对照药利培酮模拟片————1mg/片,从1mg/d开始,逐步增加给药剂量,以达到目标剂量水平(3~6mg/d)。不需要考虑进食对其的影响—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PANSS总分(PANSS-T)减分值(治疗前评分–治疗后评分);6周末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主要药代动力学参数6周末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有效率(按PANSS减分率≥50%计算)10周末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治疗6周后BPRS(从PANSS量表获取)量表的10周末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CGI-I量表的评分减分值(治疗后评分 –治疗前评分)。10周末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CGI-S量表的评分减分值(治疗后评分 –治疗前评分)。10周末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评分减分值(治疗后评分 –治疗前评分)。10周末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于欣博士主任医师北京大学第六医院—010-82801984yuxin@bjmu.edu.cn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260 / 国际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国内 260 / 国际 —
开始时间
2012-07-10
完成时间
2013-09-25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3 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天津 1 家:天津市安定医院河北 1 家: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山西 1 家: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 1 家: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江苏 2 家: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南京脑科医院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 1 家: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湖北省湖南 2 家:湖南省脑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广东 1 家:广州市脑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 1 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贵州省云南 1 家: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北京 3北京 3 家河北 1河北 1 家天津 1天津 1 家山西 1山西 1 家河南 1河南 1 家江苏 2江苏 2 家上海 1上海 1 家四川 1四川 1 家湖南 2湖南 2 家云南 1云南 1 家广东 1广东 1 家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5 · 研究者 15)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4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0 人(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7 人(5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0 人(0%);首次出现 6 人(43%)。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北京 北京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于欣—000首次出现组长PI精神科-精神病
2中国广东 广州广州市脑科医院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李烜0000首次出现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3中国河北 石家庄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杜波0000首次出现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4中国河南 新乡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石玉中03101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5中国湖南 长沙湖南省脑科医院王超英0000首次出现参与—
6中国云南 昆明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许秀峰07106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7中国湖南 长沙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赵靖平 → 赵水平050012参与内科-心血管内科
8中国北京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王传跃0000首次出现参与精神科-精神病-还包含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中西医结合
9中国上海 上海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李华芳05408参与精神科-精神病-普通精神科
10中国四川 成都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邓红0000首次出现参与—
11中国山西 太原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张克让05409参与—
12中国天津 天津天津市安定医院曹毅0000首次出现参与—
13中国江苏 无锡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张霞03101参与—
14中国江苏 南京南京脑科医院谢世平06105参与精神科-精神病-还包含精神卫生专业、临床心理
15中国北京 北京北京回龙观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回龙观医院谭云龙04103参与精神科-精神卫生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14-09-26)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5 家 · 覆盖 5/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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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2012-01-09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符合DSM-IV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诊断标准;
  • 年龄在18至65周岁(含18和65周岁),性别不限;
  • 筛选时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总评分≥70分;
  • 筛选时PANSS阳性症状分量表(PANSS-P)7项中至少有两项评分≥4分;
  • 受试者或法定监护人能够充分知晓和理解本试验的研究内容,并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法定监护人必须签署)。
排除
  • 对伊潘立酮或利培酮过敏者(过敏包括:瘙痒症和荨麻疹);
  • 除精神分裂症之外,其他符合DSM-IV标准的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原发性轴I型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和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受试者依从性的精神疾病;
  • 过去2年内曾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足量足疗程进行治疗,但未取得明显疗效者;
  • 既往对足量足疗程的利培酮疗效欠佳者;
  • 严重兴奋激越、或具有危害倾向或行为(伤害他人或自残/自杀)的患者;
  • 最近1年诊断有酒精或药物依赖史者(不包括咖啡因和尼古丁);
  • 既往有癫痫病史者(儿童发热惊厥史除外);
  • 既往有迟发性运动障碍或恶性综合征病史的患者;
  • 既往有脑器质性疾病病史或合并症者,如帕金森病患者;
  • 伴有严重的不稳定的心血管疾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病、内分泌疾病等躯体病或病史者;
  •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育龄期妇女试验前48小时尿HCG检查结果阳性者。男、女性受试者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或计划于开始试验后3月内受(授)孕者;
  • 基线前3个月内参加其他任何临床试验者;
  • 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入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