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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31533 ✓ 已完成

伊潘立酮片在中国健康志愿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分期其它分类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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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9-07 → 试验完成 10-10 → 首次公示 09-22(入组 20/2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12-09-07伦理批准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2-10-10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13-10-10试验完成实际入组 20 例登记库
2014-09-22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31533
相关登记号
CTR20131465
首次公示
2014-09-22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伊潘立酮片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企业选择不公示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伊潘立酮片在中国健康志愿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伊潘立酮片在中国健康志愿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适应症
精神分裂症
方案编号
XY3-PK-ILO1208A01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本试验旨在研究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且生产的伊潘立酮片在中国健康成年志愿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40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有
目标入组(国内)
20
实际入组(国内)
20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12-10-10
完成日期(国内)
2013-10-10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无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朱林
联系人
朱林
电话
18036618668
邮箱
acetone_zhulin@163.com
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工业小区
邮编
222047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伊潘立酮片————片剂;规格1mg;口服;每次1mg或3mg;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单次给药。
对照药无————无—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伊潘立酮及其主要代谢产物P88和P95的Cmax和AUC等药代动力学参数;给药前及给药后120h安全性指标
次要不良事件、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试验过程中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阳国平硕士教授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I期临床研究室—0731-88618339Ygp9880@163.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20 / 国际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国内 20 / 国际 —
开始时间
2012-10-10
完成时间
2013-10-10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 1 家:吉林大学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 1 家: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I期临床研究室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吉林 1吉林 1 家湖南 1湖南 1 家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2 · 研究者 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专业
1中国湖南 长沙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I期临床研究室阳国平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2中国吉林 长春吉林大学顾景凯—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 家 · 同类通常 1 家(在常见范围内)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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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2012-09-07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性别:男性或女性;
  • 年龄:18~40岁之间,同批年龄相差不超过10岁;
  • 体重:男性体重大于50 kg,女性体重大于45kg,受试者体重指数(BMI)在19~24 kg/m2之间(BMI=体重(kg)/身高2(m2)),包括边界值,同批体重相差不宜悬殊;
  • 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作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研究规定完成研究。
  • 受试者无过敏史;
  • 受试者无吸烟、饮酒嗜好
  • 受试者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 依据体格检查、病史、生命体征、心电图和临床实验室检查的结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的健康状况良好,无心、肝、肾、消化道、神经系统、精神异常及代谢异常等病史;经全面体格检查显示心电图、血压、心率、呼吸状况以及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凝血功能、输血四项等各项生化检查均无异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以临床医师判断为准);
排除
  • 明确的对于活性药物的成分或辅料过敏;
  • 哺乳期女性。
  • 正在接受胃肠道问题、痉挛、消化道溃疡、尿路梗塞、机械性肠梗阻、输尿管痉挛、胆道疾病、抑郁障碍或肝脏疾病治疗;
  • 已知的能够影响静脉取血的严重出血因素;
  • 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疾病;
  • 在过去五年内有药品滥用史或者阳性尿药检测结果;
  • 试验前及试验期间心电图异常(具有临床意义)或生命体征异常者(收缩压<90 mmHg或>140 mmHg,舒张压<50 mmHg或>90 mmHg;心率<50 bpm或>100 bpm);
  • HIV检测阳性者;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或丙型肝炎检测阳性者;
  • 服药前36h内饮酒者;
  • 试验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
  • 试验前3个月及试验期间服用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一年及试验期间服用硬毒品(如:可卡因、苯环己哌啶等)者;
  • 试验前30天或试验期间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奥美拉唑;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 在试验前14天内服用过任何药物者;
  • 在试验前30天内服用了任何临床试验药物或参加了任何药物临床试验者;
  • 试验前三个月献血或作为受试者被采样者;
  • 患有凝血功能障碍或血栓栓塞性疾病者;
  • 试验前3个月每日吸烟量多于1支,或试验期间使用过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 任何食物过敏或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 有恶性肿瘤病史者;
  • 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胆囊疾病者;
  • 已知或可疑的患有黄疸、肝腺瘤/癌及其他肝脏疾病者;
  • 有严重的偏头痛或头痛病史者;
  • 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者;
  •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者;
  • 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
  • 试验前 30 天及试验期间服用口服避孕药者;
  • 试验前 6 个月内及试验期间使用长效雌激素或孕激素注射剂或埋植片者;
  • 育龄女性试验前 14 天内及试验期间与伴侣发生非保护性性交者;
  • 尿妊娠检查呈阳性者;
  • 试验期间处于月经周期者;
  • 有特异性变态反应病史(哮喘、风疹、湿疹性皮炎)、心律失常、支气管和心血管疾病史,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帕金森综合症,或者能够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其他疾病或生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