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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伐沙班片人体生物等效性预试验

分期其它分类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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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7-07 → 首次公示 10-20(目标 14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17-07-07伦理批准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伦理委(修改后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7-07-17伦理批准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伦理委(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7-09-18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17-10-20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71110
首次公示
2017-10-20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利伐沙班片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企业选择不公示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利伐沙班片在空腹状态下随机开放四周期完全重复交叉及在餐后状态下随机开放两周期交叉人体生物等效性预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利伐沙班片人体生物等效性预试验
适应症
用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
方案编号
D160911.CSP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交叉设计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以中国健康受试者为试验对象,采用自身交叉对照的试验设计,测定受试制剂给药后在受试者体内的血药浓度经时过程,估算相应的药代动力学参数,并以德国 Bayer Schering Pharma AG 进口的利伐沙班片[商品名: 拜瑞妥 ®]为参比试剂,考察制剂的相对生物利用度,评价制剂间的生物等效性,并观察利伐沙班片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40岁
性别
男
健康受试者
有
目标入组(国内)
14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17-09-18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杨健
联系人
杨健
电话
18013378219
邮箱
wudi121320@163.com
地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双高路36号
邮编
211300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利伐沙班片————片剂;规格10mg;240ml水送服; 每周期服药一次,每次10mg; 用药时程:空腹组连续用药4周,餐后组用药2周空腹组连续用药4周,餐后组用药2周
对照药利伐沙班片Rivaroxaban Tablets拜瑞妥——片剂;规格10mg;240ml水送服;每周期服药一次,每次10mg; 用药时程:空腹组连续用药4周,餐后组用药2周空腹组连续用药4周,餐后组用药2周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AUC0-t Cmax AUC0-∞服药后72小时有效性指标
主要WT/WR服药后72小时有效性指标
次要Tmax、λz、t1/2、F服药后72小时有效性指标
次要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临床实验室结果的改变(血常规、血生化和尿常规等)、临床症状、生命体征测定结果、12-导联心电图、体格检查整个试验期间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秦锡虎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3706126393qinxihu@126.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14 / 国际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17-09-18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 1 家: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江苏 1江苏 1 家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 · 研究者 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专业
1中国江苏 常州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秦锡虎,医学博士外科-普通外科

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伦理委修改后同意2017-07-07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伦理委同意2017-07-17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健康男性受试者;
  • 年龄 18至40周岁;
  • 体重:按体重指数=体重(kg) /身高^2(m^2) 计算, 在 19.00~26.00 范围内(包括 19.00 及 26.00);
  •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显著的临床症状,未见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实);
  • 自愿参加试验, 获得知情同意书过程符合 GCP 规定;
  • 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
排除
  • 具有临床显著性实验室异常或其他临床显著性排除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肾脏、肝脏、胃肠道、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疾病);
  • 有中枢神经、心血管系统、肾脏、肝脏、消化道、呼吸系统、血液系统、代谢及骨骼肌肉系统的明确病史, 有精神异常史;
  • 体检不符合受试者健康标准者:清醒状态心率<50 次/分或者≥100次/分,或坐位收缩压<90mmHg 或≥140mmHg、舒张压<60mmHg;
  • 有凝血病家族史或个人病史;
  • 试验前 3 个月内有严重出血、任何外科手术或有献血史者;
  • 经证实的大便潜血阳性;
  • 肌酐清除率 CrCl<50 mL/min 或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检查值超过正常值范围者;
  • 过敏体质:如对两种或以上药物、食物过敏者;对利伐沙班片及其活性成分有过敏史者;
  • 有嗜烟史(超过 5 支/天或使用相当量的尼古丁产品)、酗酒史(每周饮酒超过 14 酒精单位, 1 个酒精单位等于 10mL 或 8g 纯酒精,25 mL 40%白酒、 330 mL 5%啤酒、 175mL 12%红酒分别约合 1.0、1.5、 2.0 个酒精单位)、药物滥用史、吸毒史者;
  • 试验期间或试验结束后 3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者;
  • 近 2 周曾服用过各种药物者(包括中草药及保健品);
  • 试验前 3 个月内有献血史;
  • 应用试验药物前 48h 内抽烟,或使用任何含酒精、黄嘌呤或葡萄柚的食物或饮料(包括巧克力,茶,咖啡或可乐饮料等);
  • 在应用受试制剂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者;
  • 不能接受统一饮食和活动安排者;
  • 烟碱或尿药筛查结果呈阳性者;
  • 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