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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我公司吉非替尼片是否和原研制剂生物等效

分期其它分类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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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6-11 → 首次公示 07-13 → 试验完成 12-21(入组 75/8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18-06-11伦理批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8-07-05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18-07-13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18-12-21试验完成实际入组 75 例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80968
首次公示
2018-07-13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吉非替尼片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企业选择不公示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吉非替尼片随机、开放、两周期、两交叉单次空腹及餐后状态下健康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我公司吉非替尼片是否和原研制剂生物等效
适应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
方案编号
HS-JFTN-BE-01; V2.0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交叉设计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0.25 g规格吉非替尼片为受试制剂,按有关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规定,与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0.25 g规格的原研吉非替尼片(IRESSA®)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该药批准上市和临床应用提供依据。 次要研究目的 观察健康受试者口服两种0.25 g吉非替尼片后的安全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无岁
性别
男
健康受试者
有
目标入组(国内)
80
实际入组(国内)
75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18-07-05
完成日期(国内)
2018-12-21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无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王欣,张璟
电话
0576-88827869
邮箱
�#���4��j��(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邮编
318000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吉非替尼片————片剂;规格 0.25 g ; 口服,一天一次,每次 0.25 g,用药时程:单次给药一次。单次给药一次。
对照药吉非替尼片GefitinibIRESSA——片剂;规格 0.25 g ; 口服,一天一次,每次 0.25 g,用药时程:单次给药一次。单次给药一次。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AUC、Tmax、Cmax、T1/2、CL等主要药动学参数每周期给药即刻至给药后168小时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不良事件、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入组至试验结束后第14天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刘丽宏药理学博士主任药师,教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010-85231788hongllh@126.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80 / 国际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国内 75 / 国际 —
开始时间
2018-07-05
完成时间
2018-12-21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1 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北京 1北京 1 家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 · 研究者 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专业
1中国北京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刘丽宏—

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18-06-11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
  • 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 受试者愿意未来6个月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具体避孕措施见附录;
  • 年龄为18周岁以上男性受试者(含18岁);
  • 受试者体重不低于50 公斤。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体重指数在19~26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 健康状况:无心、肝、肾、消化道、神经系统、精神异常及代谢异常等病史;
  • 体格检查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
排除
  • 试验前3个月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
  • 对吉非替尼或者其辅料(乳糖、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微晶纤维素聚维酮K30、十二烷基硫酸钠、硬脂酸镁)有过敏史;过敏体质者;
  • 有吸毒和/或酗酒史(每周饮用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啤酒285 mL,或烈酒25 mL,或葡萄酒100 mL);
  •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三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 450 mL);
  • 有吞咽困难或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
  • 患有任何增加出血性风险的疾病,如痔疮、急性胃炎或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含既往曾复发溃疡或出血)等;
  •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28 天服用了任何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特别是使用过任何强效诱导或抑制CYP3A4的药物(如:诱导剂—苯巴比妥、卡马西平、苯妥英、利福平、圣约翰草等;抑制剂—博赛泼维、萘法唑酮、酮康唑、伊曲康唑、泊沙康唑、克拉霉素、 泰利霉素、特拉匹韦、阿扎那韦、奈法唑酮、沙奎那韦、泰利霉素、利托那韦、茚地那韦、奈非那韦、伏立康唑等)者;
  •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14 天内服用了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任何维生素产品或草药;
  • 试验前2周内服用过特殊饮食(包括火龙果、芒果、柚子等)或有剧烈运动,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
  • 最近在饮食或运动习惯上有重大变化;
  •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三个月内服用过研究药品、或参加了药物临床试验;
  • 心电图异常有临床意义;
  • 临床实验室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或其它临床发现显示有临床意义的下列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肾、肝、神经、血液、内分泌、肿瘤、肺、免疫、精神或心脑血管疾病);
  • 肝炎(包括乙肝和丙肝)、艾滋病、梅毒筛选阳性;
  • 在研究前筛选阶段或研究用药前发生急性疾病;
  •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24小时摄取了巧克力、任何含咖啡因、或含黄嘌呤食物或饮料;
  •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24 小时内服用过任何含酒精的制品;
  • 酒精及毒品筛查阳性者或在过去五年内有药物滥用史或试验前3个月使用过毒品者;
  • 不能耐受高脂餐者(仅限高脂餐组)或有特殊饮食需求者;
  • 未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或半年内有生育计划的受试者;
  • 其它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参加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