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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81357 ✓ 已完成

一项评价ICP-105的I期临床试验

分期I期分类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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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7-04 → 首次公示 08-24 → 首例入组 09-21 → 试验完成 03-01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18-07-04伦理批准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8-08-24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18-08-31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18-09-21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19-05-14伦理批准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9-11-06伦理批准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0-05-06伦理批准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1-03-01试验完成实际入组 21 例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81357
首次公示
2018-08-24
方案版本号
V4.0
版本日期
2020-01-02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ICP-105胶囊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企业选择不公示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ICP-105在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的单中心、非随机、开放性I期临床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ICP-105的I期临床试验
适应症
实体肿瘤
方案编号
ICP-CL-00201;V2.0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评估ICP-105胶囊在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通过剂量递增试验确定推荐后续研究用药剂量
次要目的
1.评价口服ICP-105胶囊在实体瘤受试者中单次给药和连续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评价食物对口服ICP-105胶囊的药代动力学的影响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无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已入组(国内)
21
实际入组(国内)
21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18-08-31
首例入组(国内)
2018-09-21
完成日期(国内)
2021-03-01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赵仁滨
联系人
赵仁滨
电话
010-66609908
邮箱
renbin.zhao@innocarepharma.com
省份
北京市
城市
北京市
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北大医疗产业园8号楼
邮编
102206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ICP-105胶囊———25mg/100mg;口服,每天1-2次;第1天单次服药后停药2天,第4天起按照剂量递增原则连续服药,每天2次,28天为1个治疗周期。胶囊;规格:25mg/100mg;口服,每天1-2次;第1天单次服药后停药2天,第4天起按照剂量递增原则连续服药,每天2次,28天为1个治疗周期。—
对照药无————无—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整个试验期间,总体不良事件、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3/4级以上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安全性指标
次要AUC0~t、AUC0~∞、Cmax、Tmax、CL、Vd、t1/2、MRT等药代动力学参数第0-1周期有效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李进博士主任医师上海东方医院 → 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市 上海市021-38804518-22132lijin@csco.org.cn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
已入组
国内 21 / 国际 —
实际入组
国内 21 / 国际 —
开始时间
2018-08-31
完成时间
2021-03-01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 1 家:上海东方医院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上海 1上海 1 家★申办方·北京北京天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印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 · 研究者 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专业
1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东方医院 → 上海市东方医院李进肿瘤科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 家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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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2018-07-04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2019-05-14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2019-11-06
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0-05-06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18周岁;
  • ECOG体能状态 0-1;
  • 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v1.1要求的可评价病灶;
  • 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实体瘤,标准治疗下仍发生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不存在标准治疗的受试者;
  • 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 具有良好的血液学、肝、肾功能,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或参照研究者的判断:a. WBC≥3.0×109/L;ANC≥1.5×109/L;PLT≥75×109/L;血红蛋白≥9 g/dL;b. 生化(总胆红素≤1.5×ULN;AST和/或 ALT≤2×ULN;肝脏受侵的受试者AST和/或ALT≤5×ULN. 血清肌酐≤2倍正常上限和/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凝血(PT或INR≤1.5×ULN)。
排除
  • 既往接受选择性FGF19-FGFR4抑制剂和/或pan-FGFR抑制剂治疗;
  • 肝细胞癌的肝脏占位≥50%;
  •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靶向治疗或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或局部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除外)、放疗、激素或生物免疫治疗;
  •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6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开胸、开腹手术等)或2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浅表皮肤、淋巴结切除、疝气修补术等);但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或全胃切除的受试者;
  • 肠易激综合征伴随体征/症状,且需要药物治疗;
  • 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 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心射血分数(LVEF)<50%;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 筛选前6个月有活动性出血病史,2个月内有门脉高压征象导致胃底食道静脉出血,或正在服用抗凝药物,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等);
  • 影响呼吸功能的胸腔积液或腹水,或有深静脉血栓、间质性肺病、肺栓塞病史;
  • 乙型肝炎病毒负荷(HBV DNA>ULN)、活动性丙型肝炎、HIV感染或其他严重疾病;
  • 归因于任何先前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仍有1级以上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可以控制的恶心、呕吐);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周内避孕的育龄妇女及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