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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81555 ✓ 已完成

利伐沙班片(20mg)空腹生物等效性试验

分期其它分类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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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5-16 → 试验完成 05-25 → 首次公示 09-30(入组 20/2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17-05-16伦理批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8-01-11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18-05-25试验完成实际入组 20 例登记库
2018-09-30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81555
首次公示
2018-09-30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企业选择不公示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利伐沙班片(20mg)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空腹、随机、开放、单次口服、四周期、全重复交叉生物等效性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利伐沙班片(20mg)空腹生物等效性试验
适应症
(1)用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VTE);(2)用于治疗成人深静脉血栓形成(DVT),降低急性DVT后DVT复发和肺栓塞(PE)的风险;(3)用于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因素(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高血压、年龄≥75岁、糖尿病、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以降低卒中和全身性栓塞的风险。
方案编号
LFSB-BE-20; V1.2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交叉设计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比较空腹给药条件下,上海汇伦江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利伐沙班片(受试制剂,20 mg)与Bayer Pharma AG生产的利伐沙班片(参比制剂,拜瑞妥®,20 mg)在健康成年人群中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差异,评价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评价空腹单次给药条件下,上海汇伦江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利伐沙班片(20 mg)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4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有
目标入组(国内)
20
实际入组(国内)
20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18-01-11
完成日期(国内)
2018-05-25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李军
联系人
李军
电话
021-64311017
邮箱
li_jun@hllife.com.cn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1号海兴广场16B室
邮编
200001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利伐沙班片————片剂;规格20mg;口服,每周期1次,1次1片,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单次给药
对照药利伐沙班片Rivaroxaban拜瑞妥——片剂;规格20mg;口服,每周期1次,1次1片,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单次给药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AUC和Cmax给药后36小时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不良事件给药后36小时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张晓坚学士主任药师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0371-66295651Zhxj0524@sina.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20 / 国际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国内 20 / 国际 —
开始时间
2018-01-11
完成时间
2018-05-25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 1 家: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河南 1河南 1 家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 · 研究者 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专业
1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张晓坚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生物等效性试验

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2017-05-16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健康受试者,性别不限。
  • 年龄:18~45周岁。
  • 体重:男性体重≥50.0kg,女性体重≥45.0kg,且19.0 kg/m2≤体重指数(BMI)≤26.0 kg/m2 [BMI=体重(kg)/身高(m)2]。
  •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显著的临床症状、未见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
  • 凝血酶原时间(PT)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需在正常值范围内。
  • 受试者若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同意从筛选至试验结束采取合适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若受试者为男性,其配偶或伴侣也需要采取避孕措施。
  • 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
  • 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的女性,试验期间或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的受试者;
  • 体检不符合受试者健康标准者(均需在清醒、静息状态下测量,经研究者判断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心率<50次/分或≥100次/分,或坐位收缩压<90mmHg或≥140mmHg、舒张压<60mmHg或≥90mmHg,或呼吸<12次/分或>20次/分,或腋温≥37.5℃或≤35.5℃;
  • 有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呼吸系统、血液系统、代谢及骨骼肌肉系统的明确病史,或者有能够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其他疾病或生理情况;
  • 有任何凝血功能障碍(血管性血友病、血友病)、活动性病理性出血(消化道溃疡出血或颅内出血)、血管源性视网膜病、患出血风险增加的疾病(例如痔疮、胃肠溃疡、急性肠胃炎或易鼻出血)、脊柱内或脑内血管异常或近4周内接受过脑、脊柱或眼科手术的受试者。
  • 有过吞咽困难或任何胃肠系统疾病并影响药物吸收的病史;
  • 有明确的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品及其辅料过敏者;
  • 有药物滥用史或吸毒史;
  • 试验前1年内有明显烟酒嗜好[日吸烟>5支;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一瓶350 mL的啤酒,120 mL葡萄酒或30 mL酒精度40%的烈酒为1酒精单位)];
  • 酒精测试、毒品测试任一呈阳性者;
  • 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者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 试验前3个月内有献血史或失血超过250 mL,或打算在研究期间献血或血液成分者;
  • 试验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药物者(包括中草药);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有任何原因可能不会完成本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