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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0276 ✓ 已完成

琥珀酸去甲文拉法辛缓释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分期其它分类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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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2-28 → 首次公示 02-18 → 试验完成 07-30(目标 36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18-12-28伦理批准河南省中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9-02-18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19-06-24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19-07-30试验完成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0276
首次公示
2019-02-18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201900040-01
是否复方
企业选择不公示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在健康志愿者中单中心、随机、开放、均衡、单剂量、双周期、两序列、双交叉空腹状态下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琥珀酸去甲文拉法辛缓释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适应症
用于重度抑郁症的治疗。
方案编号
2018-BE-QJWLFX-02;版本号1.0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交叉设计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比较空腹给药条件下,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琥珀酸去甲文拉法辛缓释片(50mg/片)与惠氏制药公司生产的琥珀酸去甲文拉法辛缓释片(50mg/片,商品名:Pristiq®)在健康成年人群中吸收速度和程度的差异,评价其生物等效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无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有
目标入组(国内)
36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19-06-24
完成日期(国内)
2019-07-30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有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潘谦
联系人
潘谦
电话
13757985598
邮箱
jfyykfb@163.com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404
邮编
321016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琥珀酸去甲文拉法辛缓释片————片剂;规格50mg;口服,一天一次,每次50mg;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单次给药。
对照药琥珀酸去甲文拉法辛缓释片50mgEXTENDED-RELESAE TABLETS(Pristiq)————片剂;规格50mg;口服,一天一次,每次50mg;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单次给药。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去甲文拉法辛的Cmax、AUC0-t、AUC0-∞给药后60h有效性指标
次要Tmax,t1/2,λz,AUC_%Extrap给药后60h有效性指标
次要生命体征检查(体温、呼吸、脉搏和坐位血压)、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检查、不良事件( AEs) /严重不良事件( SAEs)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代大顺理学硕士副主任药师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1363380071513633800715@139.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36 / 国际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19-06-24
完成时间
2019-07-30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 1 家: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河南 1河南 1 家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 · 研究者 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专业
1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代大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生物等效性试验

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河南省中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18-12-28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志愿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志愿者,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为≥18周岁的健康男性或女性志愿者;
  • 男性体重≥50.0kg,女性体重≥45.0kg;体重指数(BMI)在19.0~26.0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 志愿者三年内无心血管、肝脏、肾脏、呼吸、血液和淋巴、内分泌、免疫、精神、神经系统等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并且总体健康状况良好;
  • 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眼压检查、传染病筛查、凝血四项、内分泌检查)及12-导联心电图,结果显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 志愿者(包括男性志愿者)在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及试验期间无生育计划并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
  • 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排除
  • 过敏体质,如已知对两种或以上物质过敏者,或已知对去甲文拉法辛以及相关辅料(辅料有:羟丙甲纤维素、微晶纤维素、滑石粉、硬脂酸镁、聚乙烯醇、聚乙二醇、二氧化钛、氧化铁)有既往过敏史者(问诊);
  • 在研究前筛选阶段或研究用药前发生急性疾病者(问诊);
  • 在试验前6个月内接受过经研究者判断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问诊);
  • 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或使用过本试验相关药物者(问诊);
  • 血压测量异常有临床意义者或有体位性低血压者(体位性低血压:改变体位为直立位的3分钟内,收缩压下降>20mmHg或舒张压下降>10mmHg,同时伴有低灌注的症状,如头晕或晕厥)(检查);
  • 眼压过高(眼压>21mmHg)或有青光眼病史者(问诊、检查);
  • 有胃肠道(如溃疡、胰腺炎等)病史者(问诊);
  • 职业为司机或需要操作器械者(问诊);
  •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任何药物者,特别是单胺氧化酶抑制剂、5-羟色胺类药物、干扰止血的药物(如非甾体类抗炎药,阿司匹林和华法林)(问诊);
  • 试验前3个月内有献血行为者,6个月内献血或其他原因失血总和达到或超过400mL者(女性生理期失血除外)(问诊);
  • 皮肤、黏膜自发性出血,或当微小血管遭受轻微创伤后,出血不易自行停止等有出血倾向者(问诊);
  • 试验前4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问诊);
  • 在过去的一年中,有酗酒史,每周摄入超过40g酒精者(酒精量(g)=酒精度×毫升×0.8),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或酒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0.0mg/100mL者(问诊、检查);
  • 试验前3个月内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问诊);
  • 试验前3个月内使用毒品(如:吗啡、冰毒(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摇头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大麻(四氢大麻酚酸)等)(问诊)、药物滥用筛查(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阳性者(检查);
  •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有晕针晕血史者(问诊);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接受统一饮食者(问诊);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具有较低入组可能性或依从性较差(如体弱等)(问诊);
  • 试验前30天内使用口服避孕药者(问诊);
  • 试验前6个月内使用长效雌激素或孕激素注射剂(含孕激素型宫内节育器)或埋置片者(问诊);
  • 育龄女性试验前14天内与伴侣发生非保护性性行为者(问诊);
  • 有妊娠可能的女性尿/血妊娠检测阳性(检查);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