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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0883 ✓ 已完成

伏拉瑞韦胶囊与磷酸依米他韦胶囊联用的III期试验

分期I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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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3-22 → 首次公示 06-05 → 首例入组 06-24 → 试验完成 08-11(入组 370/36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19-03-22伦理批准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9-04-18伦理批准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9-06-05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19-06-13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19-06-24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0-08-11试验完成实际入组 370 例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0883
相关登记号
CTR20171287,CTR20180186,
首次公示
2019-06-05
方案版本号
V1.0
版本日期
2019-01-21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伏拉瑞韦、磷酸依米他韦与利巴韦林联合给药在慢性丙型肝炎基因1型受试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III期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伏拉瑞韦胶囊与磷酸依米他韦胶囊联用的III期试验
适应症
伏拉瑞韦与磷酸依米他韦并用,治疗成人患者(18岁及以上)的慢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症。
方案编号
TGDAG-C-3;V1.0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评价伏拉瑞韦胶囊、磷酸依米他韦胶囊与利巴韦林联合给药12周在慢性丙型肝炎病毒基因1型受试者中的疗效与安全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无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360
已入组(国内)
370
实际入组(国内)
370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19-06-13
首例入组(国内)
2019-06-24
完成日期(国内)
2020-08-11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仇学伟
联系人
仇学伟
电话
010-65882004-24
手机
13671147677
邮箱
qiuxw@taigenbiotech.com
省份
北京市
城市
北京市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A座2312室
邮编
100020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磷酸依米他韦胶囊————胶囊;规格100mg;口服,建议在开始用餐后的1个小时内,凉开水送服,每日一次,每次200mg,连续用药3个月。—
试验药伏拉瑞韦胶囊————胶囊;规格100mg;口服,建议在开始用餐后的1个小时内,凉开水送服,每日一次,每次400mg,连续用药3个月。—
试验药利巴韦林片Ribavirin Tablets威利宁——片剂;规格200mg;口服,体重< 75 kg,利巴韦林的总日剂量为1000 mg,早餐后尽快口服400 mg (2片,200 mg/片),晚餐后尽快口服600 mg (3 片,200 mg/片);体重≥ 75 kg,总日剂量为1200 mg,早餐及晚餐后尽快分别口服600 mg (3 片,200 mg/片),连续用药3个月。—
对照药无————无—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以治疗结束后12周时实现持续病毒应答的受试者所占比例为衡量指标,评价伏拉瑞韦胶囊、磷酸依米他韦胶囊与利巴韦林联合给药12周治疗感染慢性丙型肝炎病毒基因1型的抗病毒疗效。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评价伏拉瑞韦胶囊、磷酸依米他韦胶囊与利巴韦林联合给药时的安全性。整个研究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评价在治疗结束后4、8和24周时实现持续病毒应答(SVR4、SVR8和SVR24)的受试者所占比例。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有效性指标
次要评价在治疗期间实现“HCV RNA低于定量下限”的受试者所占比例。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有效性指标
次要评价在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后实现“HCV RNA未检出”的受试者所占比例。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有效性指标
次要评价在治疗期间首次实现“HCV RNA未检出”的时间。治疗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评价在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后外周血循环中HCV RNA的药效动力学特征。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有效性指标
次要评价在治疗期间出现病毒学失败(包含:突破与反弹)以及在治疗结束后出现复发的受试者所占比例。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有效性指标
次要对于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但未实现SVR的受试者,监测出现伏拉瑞韦或磷酸依米他韦的耐药病毒株的比例及变化情况。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有效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魏来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北京市 北京市13601281862weelai@163.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360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370 / 国际 —
实际入组
国内 370 / 国际 —
开始时间
2019-06-13
完成时间
2020-08-11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4 家: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 4 家: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吉林 2 家: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四医院黑龙江 1 家: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上海 3 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江苏 5 家:南京市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镇江市传染病医院;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浙江 1 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安徽 2 家: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福建省江西 1 家: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 1 家:青岛市市立医院河南 5 家: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湖北 1 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南 3 家: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院;湖南省人民医院广东 1 家: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 1 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四川 2 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贵州 2 家: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云南 1 家: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藏自治区陕西 1 家: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甘肃 1 家:兰州大学第一医院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黑龙江 1黑龙江 1 家吉林 2吉林 2 家辽宁 4辽宁 4 家北京 4北京 4 家甘肃 1甘肃 1 家山东 1山东 1 家陕西 1陕西 1 家河南 5河南 5 家江苏 5江苏 5 家安徽 2安徽 2 家上海 3上海 3 家湖北 1湖北 1 家四川 2四川 2 家重庆 1重庆 1 家浙江 1浙江 1 家江西 1江西 1 家湖南 3湖南 3 家贵州 2贵州 2 家云南 1云南 1 家广东 1广东 1 家★申办方·北京东莞东阳光太景医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省份未识别 1 家(见参加机构表)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43 · 研究者 43)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42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29 人(69%);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33 人(79%);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22 人(52%);首次出现 8 人(19%)。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清华长庚医院魏来—2930431组长PI内科-肝病
2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饶慧瑛123626参与传染科-肝炎
3中国江苏省 南京市南京市第二医院冯艳红01101参与肝病
4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金清龙310406参与内科-消化内科
5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谢雯152620524参与传染科-肝炎
6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陈新月91914214参与内科-肝病
7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杜凌遥213222参与传染科-抗感染
8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谢青253039544参与传染科-肝炎
9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全俊419444参与传染科-肝炎
10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李伯君215323参与传染科-肝炎
11中国陕西省 西安市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赵英仁112915515参与传染科-感染科
12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河南省人民医院尚佳152928332参与传染科-肝炎
13中国湖北省 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杨东亮92513513参与传染科-肝炎
14中国江苏省 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汪茂荣192930434参与传染科-肝病
15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二院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蒋永芳219424参与传染科-感染病
16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张继明61810311参与传染科-肝炎
17中国重庆市 重庆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文祥62210312参与内科-肝病
18中国江苏省 镇江市镇江市传染病医院 → 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谭友文624849参与传染科-肝炎
19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陈良42212134参与传染科-肝炎
20中国江苏省 无锡市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吴杭源0000首次出现参与传染
21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李剑萍0000首次出现参与传染科-肝炎
22中国广州市 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张晓红0000首次出现参与传染科-感染
23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郑州人民医院马英杰2153210参与内科-消化内科
24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 河南省传染病医院李广明52312013参与传染科-肝炎
25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余祖江113204参与传染科-肝炎
26中国河南省 卫辉市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河南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杨道坤117213参与传染科-肝炎
27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刘沛0000首次出现参与传染科-肝病,艾滋病
28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窦晓光91310012参与传染科-肝炎
29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大学第四医院 →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付广双0000首次出现参与传染科-肝炎
30中国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用国112304参与传染科
31中国甘肃省 兰州市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毛小荣221636参与传染科-肝炎
32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裘云庆03104参与传染科-肝炎
33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湖南省人民医院胡小宣112111参与内科-消化内科-(消化内科、肝病内科)
34中国江西省 南昌市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邬小萍0000首次出现参与传染科-肝炎
35中国安徽省 合肥市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尹华发010101参与传染科-肝病感染科
36中国安徽省 合肥市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邹桂舟01002参与传染科-肝炎
37中国贵州省 贵阳市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陆爽0000首次出现参与传染科-感染病学
38中国贵州省 贵阳市贵州省人民医院罗新华04101参与传染科-肝炎
39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省人民医院林健梅38404参与传染科-肝炎
40中国山东省 青岛市青岛市市立医院辛永宁219515参与传染科-肝炎
41中国江苏省 徐州市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颜学兵124719参与传染科-肝炎
42中国辽宁省 大连市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邢文斌0000首次出现参与传染科-肝炎
43中国云南省 昆明市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李武712909参与传染科-肝炎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19-06-05)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43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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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2019-03-22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19-04-18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在研究开始之前,获得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签署经伦理委员会核准的知情同意书。
  • 男性或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18岁。
  • 筛选时身体质量指数(BMI)在18.0到35.0kg/m2(含)之间,且体重≥40kg。
  • 有下列证据证明存在慢性丙型肝炎(CHC):(1) 在基线/第1天访视前至少6个月,显示HCV抗体的血清学检测阳性,或HCV RNA检测阳性,或HCV基因分型检测阳性,或者(2) 在基线/第1天前实施肝组织活检符合慢性丙型肝炎的病理特征。
  • 筛选时HCV抗体的血清学检测呈阳性者。
  • 筛选时HCV RNA水平≥1x104IU/mL者(中心实验室检测)。
  • 筛选时存在HCV基因1a型、1b型、或“混合1a/1b型”感染者(中心实验室检测)。
  • 未接受过HCV的治疗,包括未接受过任何干扰素、利巴韦林或其他获批或研究用HCV特异性制剂的治疗(例外情况:允许既往采用草本或营养性产品,或传统中药对肝炎的治疗,但在研究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结束评价]应依方案使用或停药)者。
  • 受试者肝硬化情况的入选标准如下:(1) 无肝硬化者须符合以下标准:a. 在筛选前的1年内或筛选期间的肝活检未见肝硬化(例如,Metavir评分<F4分,或Ishak评分<5分),或者b. 在筛选前的6个月内或筛选期间的FibroScan评分≤12.5kPa;(2) 肝硬化者须符合以下标准:a. 在筛选前的1年内或筛选期间的肝活检见肝硬化(例如,Metavir评分=F4分,或Ishak评分≥5分),或者b. 在筛选前的6个月内或筛选期间的FibroScan评分>12.5kPa。注意:在有肝活检结果的情况下,以肝活检结果为准。
  • 筛选时12-导联心电图(ECG)未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者。
  • 筛选时实验室检查须满足(检查前1个月内,禁止输血、输白蛋白或其他血制品,且不能使用血液刺激剂(例如,红细胞生成刺激剂[ESA]、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和血小板生成素[TPO]类似物):(1)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0×正常范围上限(ULN);(2)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0×ULN;(3) 无肝硬化受试者:总胆红素≤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病史除外);如果受试者为吉尔伯特综合征,总胆红素则必须≤2×ULN;肝硬化受试者:总胆红素≤2×ULN;(4) 无肝硬化受试者:血小板计数≥90,000个细胞/mm3;肝硬化受试者:血小板计数≥60,000个细胞/mm3;(5)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00个细胞/mm3;(6) 糖化血红蛋白(HbA1c)≤8.5%;(7) 肾小球滤过率 (eGFR)≥60mL/min/1.73m2 (8) 女性的血红蛋白≥110g/L;男性的血红蛋白≥120g/L;(9) 无肝硬化受试者:白蛋白≥35g/L。肝硬化受试者:白蛋白≥30g/L;(10) 无肝硬化受试者: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肝硬化受试者:INR≤1.7×ULN;(11) 甲胎蛋白(AFP)<100ng/mL;如果20ng/mL≤AFP≤100ng/mL,需要肝脏超声检查,排除有疑似肝细胞癌发现的受试者;(12) 抗核抗体(ANA)需<1:320。注意:仅可以重复进行一次上述实验室检查,如果重复检查后符合标准,那么该实验室参数可被认为是合格的。
  • 女性受试者须满足:无生育能力(如受试者主述或有医疗记录证明已进行子宫切除术、卵巢摘除,或有医疗记录证明卵巢衰竭,或>50岁且已绝经≥12个月的女性),或者有生育能力(年龄小于等于50岁的闭经女性也被认为有生育能力)女性筛选期血妊娠检测结果需为阴性,且同意从筛选至最后一次服用研究药物后24周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完全禁欲、阴道避孕环、宫颈帽或避孕隔膜、子宫内节育器等。
  • 男性受试者需同意与其女性伴侣从筛选至最后一次服用研究药物后24周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手术绝育者除外),如完全禁欲、避孕套、女性伴侣使用避孕药、阴道避孕环、宫颈帽或避孕隔膜、子宫内节育器等。
  •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到服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以后至少6个月期间内不捐精。
  • 经研究者确定,除了存在慢性丙肝感染外,全身健康状况大致良好者。
  • 能遵守研究药物的给药说明,能够依照研究方案完成研究评估(包括规定的所有治疗后访视)者。
排除
  • 筛选期甲型肝炎病毒(HAV) IgM抗体或戊型肝炎病毒(HEV) IgM抗体的血清学检测呈阳性者。
  • 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血清学检测呈阳性者。
  • 筛选期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或HIV-2)的检测呈阳性者。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的12个月内有药物滥用病史者。如果筛选期的药物筛查呈阳性,则不得进入本临床研究(例外情况:由处方药物所致的情况不在此列,可以入选;诊断和处方都必须得到研究者批准)。
  • AUDIT评分≥8分的酗酒者。
  • 禁用利巴韦林治疗者,其中包括血红蛋白病(例如,地中海贫血或镰状细胞性贫血)。
  • 妊娠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配偶怀孕的男性。
  • 在基线/第1天访视之前使用禁用药物,请参考第6.9节。
  • 已知对伏拉瑞韦、磷酸依米他韦、利巴韦林、磺胺类药物或其配方赋形剂过敏者。
  • 存在下列任何一种现病史或既往病史:(1) 存在非HCV所导致的慢性肝病(包括但不限于:血色素沉着症、威尔逊病、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胆管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酒精性肝病、药物性肝病);(2) 肝硬化受试者伴随肝功能失代偿(Child-Pugh 分级B 以及C,附录3);(3) 有吞咽困难、吸收障碍综合症或其它会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4) 血液采集或是静脉穿刺有困难;(5) 中枢神经系统(CNS)创伤、癫痫症、脑卒中或一过性缺血发作。(6) 实质器官移植;(7) 严重或不稳定性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根据ECG和/或临床病史进行判断])(8) 严重的肺部疾病(例如:肺浸润或肺功能受损)或卟啉病;;(9) 胰腺炎;(10) 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结节病、银屑病);(11) 最近5年内曾出现过因精神疾病而住院治疗、自杀企图和/或精神疾患所致的残疾;(1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的5年内存在恶性肿瘤(手术切除且完全治愈的特定癌症[皮肤基底细胞癌等]除外)。目前正在评估潜在恶性肿瘤的受试者,不得进入本临床研究;(13) 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例如:荨麻疹、血管水肿、支气管痉挛、过敏性反应)或严重皮肤反应(例如:水泡性皮疹、Stevens Johnson症候群之皮肤与黏膜侵犯的反应)。
  • 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治疗、评估或遵守研究方案,不适合纳入本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