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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7-10 → 首次公示 08-07 → 试验完成 10-08(入组 68/68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19-07-10 | 伦理批准 |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19-08-07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19-08-13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19-10-08 | 试验完成 | 实际入组 68 例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AUC0-t、AUC0-∞、Cmax | 给药后48小时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Tmax、λz、t1/2、AUC_%Extrap | 给药后48小时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生命体征监测;体格检查;12导联心电图;实验室检查;不良事件及合并用药 | 整个试验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9-07-10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龄及性别: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健康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 体重指标:男性体重≥50kg,女性体重≥45 kg,19≤体重指数≤26。体重指数按下式计算: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m)2。
- 在试验前对本试验的目的、方法、内容及试验药物等有充分了解,能够与研究者作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研究规定完成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受试者在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妊娠及供精/供卵计划并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14天没有发生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
排除
- 有过敏史(如血管性水肿和过敏性休克)者或过敏体质者(如对花粉、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食物过敏者,或已知对本药组分过敏者)。
- 既往有中枢系统、心血管系统、肝脏、肾脏、消化系统、呼吸系统、血液系统、代谢障碍等重大疾病的病史或现有以上疾病者。
- 既往或现有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甲状腺疾病者。
- 既往有出血性疾病病史者或筛选前6个月内有任何可能增加出血性风险的疾病史者(如出血性风险较高的恶性肿瘤、消化道出血、颅内出血、急性胃炎或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已知或疑似食管静脉曲张、动静脉畸形、牙周病、便血、血尿症、生殖道出血、鼻出血、未控制的严重高血压、血管原型视网膜病、支气管扩张症或肺出血史等);
- 试验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或接受了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药物体内过程或安全性评价的手术者(如胃肠切除或失血过多等影响药物吸收代谢的手术)。
- 试验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大量(超过400ml)献血或失血。
- 试验首次给药前90天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并服药者。
- 试验首次给药前14天内因各种原因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及保健品者。
- 试验首次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CYP450肝脏药物代谢酶和/或转运蛋白P-gp导致利伐沙班暴露量变化的药物。
- 既往有药物滥用史或药物依赖史,或筛选前6个月内使用过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大麻、摇头丸等毒品者。
- 既往嗜烟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习惯性咀嚼槟榔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 既往嗜酒,或试验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14g酒精,相当于360mL啤酒或4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相当于每周饮啤酒10瓶或白酒1斤或红酒3瓶),或入住前48h内饮酒者。
- 既往长期摄入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葡萄柚、黄嘌呤(包括茶碱、咖啡因、可可碱)的食物或饮料者(平均每天8 杯以上,1 杯=200mL);或在服药前48h至试验结束期间不能中断摄入任何含有酒精、黄嘌呤(如浓茶、咖啡、巧克力、可可等)、富含葡萄柚的饮料或食物者。
- 不能遵守统一饮食(如对标准餐或高脂餐饮食不耐受等)或吞咽困难者。
- 乳糖不耐受者;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静脉采血困难和/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留置针者。
- 筛选期体格检查、12-导联心电图及生命体征检查经研究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 试验前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检查)结果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 输血前四项检查(乙肝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抗体)阳性者。
- 肌酐清除率(Ccr)≤80 mL/min(肌酐清除率计算采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cr=[(140-年龄)×体重(kg)]/[0.818×Scr(umol/L)]或 Ccr=[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女性按计算结果×0.85。)
- 试验首次给药前酒精呼气阳性、尿液毒品筛查阳性者或女性妊娠检查阳性者;
-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者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