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评估AMG334治疗慢性偏头痛成人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研究
分期I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际多中心试验首次公示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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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5-29 → 首次公示 10-23 → 首例入组 01-18 → 试验完成 04-30(入组 271/35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19-05-29 | 伦理批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19-08-26 | 首例知情同意(国际) | 国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19-08-26 | 首例入组(国际) | 国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19-10-23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19-12-02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19-12-25 | 伦理批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0-01-18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1-04-28 | 伦理批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2-07-28 | 伦理批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4-04-30 | 试验完成(国际) | 实际入组 557 例 | 登记库 |
| 2024-04-30 | 试验完成 | 实际入组 271 例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联系信息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Erenumab注射液(AMG334) | — | — | — | 70mg/1ml;皮下注射;每4周一次,每次70mg;用药时程:12周 | 注射液;规格:70mg/1ml;皮下注射;每4周一次,每次70mg;用药时程:12周 | 12周 |
| 试验药 | Erenumab注射液(AMG334) | NA | NA | 注射液 | 70mg/1ml | 皮下注射 | 每4周一次,每次70mg |
| 试验药 | Erenumab注射液(AMG334) | NA | NA | 注射液 | 70mg/1ml | 皮下注射;每4周一次,每次70mg | 12周 |
| 对照药 | 安慰剂 | — | — | — | 1ml;皮下注射;每4周一次,每次1ml;用药时程:12周 | 注射液;规格:1ml;皮下注射;每4周一次,每次1ml;用药时程:12周 | 12周 |
| 对照药 | 安慰剂 | NA | NA | 注射液 | 1ml | 皮下注射;每4周一次,每次1ml | 12周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患者的每月偏头痛天数较基线的变化情况 | 在12周治疗期的最后4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采用mMIDAS评估的偏头痛相关失能和工作效率较基线的变化 | 12周治疗期最后4周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每月偏头痛天数较基线减少至少50% | 12周治疗期最后4周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每月急性头痛药物治疗天数较基线的变化情况 | 12周治疗期最后4周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不良事件、临床实验室数据、生命体征和抗AMG 334抗体 | 12周治疗期和8周随访期 | 安全性指标 |
主要研究者
|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单位 | 地区 | 电话 | 邮箱 |
|---|---|---|---|---|---|---|
| 于生元 | 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北京市 北京市 | 13501171068 | yusy1963@126.com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海外站点 33 家(中国台湾 9、韩国 7、泰国 5、马来西亚 4、印度 3、菲律宾 2、越南 2、新加坡 1)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67 · 研究者 34)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33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20 人(61%);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21 人(64%);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0 人(0%);首次出现 6 人(18%)。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19-10-23)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34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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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 同意 | 2019-05-29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 同意 | 2019-12-25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 同意 | 2021-04-28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2-07-28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参与研究之前已经签署知情同意
- 筛选时年龄为≥18至≤65岁
- 根据IHS头痛分类ICHD-3(国际头痛协会头痛分类委员会,2018第三版)的诊断标准,病历记录和/或患者自我报告至少发生过5次偏头痛,包括无先兆偏头痛和/或有视觉、感觉、言语和/或语言、视网膜或脑干先兆的偏头痛
- 筛选前的3个月中,每月头痛天数≥15天,且其中≥8天由受试者判定为偏头痛日
- 基线期内,根据电子日记记录≥15天的头痛天数,且其中有≥8天满足偏头痛日的标准
- 电子日记记录的依从性至少80%(例如,基线期28天中,必须完成至少23天的记录)
- 7.根据病历和/或患者自我报告的IHS分类(Tassorelli et al 2018),筛选前偏头痛史(有或无先兆) ≥ 12 个月
排除
- 偏头痛发生时年龄>50岁
- 丛集性头痛或偏瘫型偏头痛病史
- 筛选前的一个月内,发生连续疼痛的慢性偏头痛,期间患者一直处于头痛状态
- 不能区分偏头痛与其他头痛
- 在基线期开始前一个月内或在基线期间服用阿片类或含阿片类镇痛药超过4天
- 在基线期开始前一个月内或在基线期间服用含布他比妥类镇痛药超过2天
- 7. 使用超过三种下列药物类别(中的药物)进行偏头痛预防治疗失败的治疗史: 种类1:双丙戊酸钠、丙戊酸钠 种类2:托吡酯 种类3:β-受体阻滞药(如:阿替洛尔、比索洛尔、美托洛尔、纳多洛尔、奈必洛尔、吲哚洛尔、普萘洛尔、噻吗洛尔) 种类4:三环类抗抑郁药(如:阿米替林、去甲替林、普罗替林) 种类5:氟桂利嗪、维拉帕米、桂利嗪 种类6:五羟色胺-去肾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剂(如:文拉法辛、去甲文拉法辛、度洛西汀、米那普仑) 种类7:肉毒杆菌毒素 种类8:赖诺普利、坎地沙坦 种类9:普瑞巴林、加巴喷丁 种类10:唑尼沙胺 种类11:美金刚 种类12:苯噻啶
- 在基线期开始之前的5个半衰期内使用禁用的偏头痛预防药物或在基线期开始之前的一个月内使用器械或进行手术治疗预防偏头痛(如经颅磁刺激、枕大神经阻滞、神经调节侵入性或非侵入性手术),或在整个研究期间发生上述情况。注:允许使用其他非药物治疗和传统疗法如针灸、中草药治疗等,前提是这些疗法在基线期开始前至少1个月已按稳定剂量/方案给药并在研究过程中维持一致。
- 基线期开始前4个月内或基线期接受过头颈部肉毒杆菌毒素A治疗
- 活动性慢性疼痛综合征(例如纤维肌痛和慢性盆腔疼痛)
- 有重度精神障碍病史(例如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双相障碍、强迫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或筛选期间正患有抑郁症(基于BECK抑郁测量表(BDI)-II,总评分>24)。对于患有焦虑障碍和/或重度抑郁症的受试者,若研究者认为疾病状态稳定且针对每种疾病所用药物不超过1种,则这类受试者可纳入研究。受试者必须在基线期开始前3个月内维持稳定给药剂量
- 惊厥发作病史,或其他除偏头痛外的重大神经疾病病史。(备注:若仅在童年时发生过1次热性惊厥,则不满足该排除标准)
- 过去5年内在任何系统器官中发生的恶性肿瘤病史(除局限性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外),无论是否接受过治疗或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 有任何其他不稳定或有临床意义的既往或现患疾病,且研究者认为这类医学疾病会给受试者带来安全性风险,或会干扰研究评价、实施和完成
-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
- 存在以下既往肝脏问题的证据:在初步筛选时经中心实验室评估为总胆红素(TBIL)≥ 2.0 ×正常值上限(ULN)或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0 × ULN ;已知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病史。
- 筛选期前12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MI)、中风、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或其他血管再生手术
- 筛选期间受试者出现有临床意义的体征、实验室或心电图(ECG)异常,并且研究者认为这些异常会给受试者安全带来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
- 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的“自杀意念”下的第4项或第5项评分为“是”,且该自杀意念发生在过去的6个月中;或者,“自杀行为”下除“非自杀性自我伤害行为”外的任意一项评分为“是”,且该行为发生在过去的2年中
- 根据病历记录、患者自我报告、或筛选期阳性药检结果(除了阿片类或巴比妥类药物等处方药物之外),能够证明在筛选期前12个月内发生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22. 有怀孕可能的女性,定义为生理上能够怀孕的女性,除非在试验药物给药期间进行基本的避孕措施。基础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欲(当这种方式符合受试者优先和通常生活方式时)。周期性禁欲(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和排卵后法)以及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至少六周已施行女性绝育(已经手术切除双侧卵巢伴或不伴子宫切除)、子宫全切术或输卵管结扎术。仅切除卵巢时,需要通过评估激素浓度确证女性生殖状态 男性绝育(筛查前6个月或更早)。对于参与研究的女性受试者,其唯一的男性伴侣应已接受输精管切除 屏障避孕法避孕套或屏障帽(避孕膜或宫颈帽)。 使用口服雌激素及黄体酮、注射或植入式激素避孕法或其他效用相近的激素避孕法(失败率<1%),如激素阴道环或透皮激素避孕药,或植入宫内节育器(IDU)或宫内节育系统(IUS) 如女性仅采用口服避孕药,必须在开始服用研究药物之前至少已稳定服用同一药物3个月。
- 使用其他研究用药物,入组时在5个药物半衰期内、或者在预期药效恢复至基线前(两者取时间较长者)
- 对任何一种研究药物或其辅料、或化学类别相似的药物发生过超敏反应
- 之前曾经暴露于CGRP通路靶向的研究用或已上市药物,包括之前进行的erenumab研究
- 就目前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不大可能完成方案规定的所有访视或检测,且/或不大可能遵循所有规定的研究程序。研究者不得使用额外的排除标准,以确保研究人群能够代表所有符合入组条件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