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520单药治疗复发/难治原发性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的Ⅱ期临床研究
申办者: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药物: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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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5-22 → 首次公示 08-03 → 首例入组 05-27(入组 10/43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0-05-22 | 伦理批准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0-06-23 | 伦理批准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0-08-03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1-05-18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1-05-27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 | Recombinant Humanized Anti-PD-1 Monoclonal Antibody Injection | NA | 注射液 | 100mg/10ml/瓶 | 静脉注射,3mg/kg | 每3周给药一次,最长给药至两年。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依据2005年国际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协作组(IPCG)提出的PCNSL疗效评价标准,由独立审查委员会(IRC)评价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为CR、CRu、PR)。 | 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由研究者根据IPCG疗效评价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 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由IRC和研究者分别根据IPCG疗效评价标准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缓解持续时间(DOR)。 | 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安全性 | 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总生存期(OS) | 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有效性指标 |
主要研究者
|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单位 | 地区 | 电话 | 邮箱 |
|---|---|---|---|---|---|---|
| 石远凯 | 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北京市 北京市 | 13701251865 | syuankaipumc@126.com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9 · 研究者 19)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8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4 人(78%);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3 人(72%);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4 人(22%);首次出现 2 人(11%)。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石远凯 | — | 14 | 20 | 1 | 171 | 组长PI | 肿瘤科 |
| 2 | 中国 | 辽宁省 大连市 |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孙秀华 | 6 | 10 | 2 | 0 | 15 | 参与 | 肿瘤科 |
| 3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王景文 | 0 | 3 | 0 | 0 | 1 | 参与 | 内科-血液内科 |
| 4 | 中国 | 江西省 南昌市 | 江西省肿瘤医院 | 双跃荣 | 7 | 12 | 6 | 0 | 22 | 参与 | 内科-血液内科 |
| 5 | 中国 | 河南省 郑州市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杜建伟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内科-血液内科 |
| 6 | 中国 | 河南省 郑州市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张明智 | 10 | 10 | 12 | 0 | 34 | 参与 | 肿瘤科 |
| 7 | 中国 | 湖北省 襄阳市 | 襄阳市中心医院 | 易铁男 | 5 | 7 | 0 | 0 | 37 | 参与 | 肿瘤科 |
| 8 | 中国 | 江苏省 苏州市 |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李炳宗 | 2 | 9 | 1 | 0 | 8 | 参与 | 内科-血液内科 |
| 9 | 中国 | 江苏省 苏州市 |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金正明 | 8 | 11 | 3 | 0 | 13 | 参与 | 内科-血液内科 |
| 10 | 中国 | 重庆市 重庆市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辇伟奇 | 3 | 5 | 0 | 1 | 30 | 参与 | — |
| 11 | 中国 | 湖南省 长沙市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周辉 | 12 | 12 | 17 | 1 | 52 | 参与 | 肿瘤科 |
| 12 | 中国 | 河北省 保定市 |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 藏爱民 → 臧爱民 | 16 | 10 | 2 | 0 | 81 | 参与 | 肿瘤科 |
| 13 | 中国 | 河北省 石家庄市 |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 高玉环 | 16 | 12 | 5 | 1 | 27 | 参与 | 内科-血液内科 |
| 14 | 中国 | 辽宁省 沈阳市 | 辽宁省肿瘤医院 | 李晓玲 | 9 | 12 | 4 | 0 | 34 | 参与 | 肿瘤科 |
| 15 | 中国 | 吉林省 长春市 |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 白元松 | 8 | 3 | 1 | 0 | 20 | 参与 | 肿瘤科 |
| 16 | 中国 | 福建省 福州市 | 福建省肿瘤医院 | 杨瑜 | 5 | 9 | 7 | 0 | 18 | 参与 | 肿瘤科 |
| 17 | 中国 | 福建省 厦门市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徐兵 | 3 | 10 | 3 | 1 | 19 | 参与 | 内科-血液内科 |
| 18 | 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 广西省肿瘤医院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谭晓红 → 谭晓虹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肿瘤科 |
| 19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林松 | 0 | 1 | 1 | 0 | 1 | 参与 | 外科-神经外科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0-08-03)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9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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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20-05-22 |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0-06-23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龄18周岁及以上,男女均可;
- 经病理确诊的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PCNSL)或原发睾丸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PT-DLBCL)的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SCNSL)患者,至少进行一种系统治疗后复发或者无效的难治性患者;复发、难治需符合下述定义: PCNSL患者:复发定义为含MTX的规范治疗达完全缓解(CR)后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难治定义为含MTX的规范治疗后2个周期未达PR,或4个周期未达CR的患者,如最佳疗效或结束原因为PD,则疗程数不作要求;SCNSL患者:为必须包含中枢神经系统受侵的复发/难治原发睾丸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复发定义为曾用MTX预防或治疗的患者;难治定义为接受最近期方案化疗2个周期未达PR,或4个周期未达CR的患者,如最佳疗效或结束原因为PD,则疗程数不作要求;
- 可测量的病灶扫描要求:患者应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结外脑损伤病灶(大于10×10mm);
- 采用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量表评分为0-2分;
- 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组织样本;
- 预期生存期≥3个月;
- 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给药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的药品):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90g/L;肝功能:TBIL≤1.5×ULN,ALT和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TBIL≤3×ULN,ALT和AST≤5×ULN;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值范围内;若TSH异常,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需正常或者异常无临床意义;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理解试验步骤和内容,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
- a)怀疑或存在眼部肿瘤的患者;b)不能接受增强MRI评估的患者;c)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合并全身广泛受侵的患者;
- 患有以下特定疾病的患者,如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I型糖尿病、需要激素替代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桥本甲状腺炎除外)、精神疾病(因肿瘤导致的轻度认知功能障碍除外)患者;
- 近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者,但局部可治愈的癌症除外(仅限于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或前列腺、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脑卒中者(影像学检查提示“多发腔隙性梗塞”但认为无需治疗者除外)或颅内出血史者(手术后遗症的颅内出血除外);
- 先前使用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CTLA-4抗体或任何其他针对T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通路进行治疗的抗体或药物者;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免疫抑制剂、全身或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日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mg的全身皮质类固醇)者;
- 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度者(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放疗、化疗、激素治疗、手术、靶向治疗或抗体类药物的系统治疗者;首次给药前10周内使用过单克隆抗体耦联放射性核素或细胞毒素治疗者;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脱发除外);
- 有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骨髓移植病史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或有其他严重免疫缺陷者;
- 准备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者;
-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
- 既往或者同时患有间质性肺病(放化疗引起的、且目前没有症状的间质性肺病除外);
- 活动性肝炎者;
- HIV阳性者;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其他任何临床试验药物/器械治疗者;
- 有无法控制的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者,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Ⅱ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心血管疾病;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酗酒史者;
- 已知患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已知对抗PD-1/PD-L1抗体过敏者;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者(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等灭活的流感疫苗除外);
- 妊娠或者哺乳期妇女,研究期间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有妊娠计划的女性患者或男性患者伴侣,试验期间不愿采用一种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者;
-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