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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10352联合氟维司群在晚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Ib期临床研究

分期I期分类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1-12-03
本站标注 在研判断、所属产品项目、开展专业、试验归类、疾病分类、变更历史 · 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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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0-20 → 首次公示 12-03 → 首例入组 01-26(入组 1/224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1-10-20伦理批准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1-11-03伦理批准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1-12-03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2-01-12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2-01-26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3028
首次公示
2021-12-03
方案版本号
1.2
版本日期
2021-09-02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HS-10352片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HS-10352联合氟维司群在HR阳性HER2阴性PIK3CA突变阳性晚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b期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HS-10352联合氟维司群在晚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Ib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HR+HER2-PIK3CAm+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方案编号
HS-10352-102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剂量递增期:评价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在HR+HER2-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剂量扩展期:评价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在HR+HER2-PIK3CAm+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无上限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224
已入组(国内)
1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2-01-12
首例入组(国内)
2022-01-26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孙天玉
联系人
孙天玉
电话
021-53393799
手机
17372718013
邮箱
sunty@hspharm.com
省份
上海市
城市
上海市
地址
浦东新区祥科路287号启慧大厦
邮编
201210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HS-10352片HS-10352NA片剂2mg/片空腹口服给药,起始剂量为4mg,按计划进行剂量递增。每日一次,每28天为一周期,直至客观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试验药HS-10352片HS-10352NA片剂3mg/片空腹口服给药,起始剂量为4mg,按计划进行剂量递增。每日一次,每28天为一周期,直至客观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试验药氟维司群注射液fulvestrant injectionNA注射剂5ml:0.25g在HS-10352片给药后臀部缓慢注射给药,给药剂量为500mg。每28天为一周期,在第1周期的第1天和第15天和之后每个周期的第1天给药1次,直至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治疗的标准。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剂量递增期: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MTD或MAD。剂量递增期第一周期安全性指标
主要剂量扩展期: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ORR。剂量扩展期每奇数周期进行评估有效性指标
次要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安全性。试验全周期安全性指标
次要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剂量递增期及剂量扩展期的C1D1、C1D2、C1D3-D10、C1D8、C1D15、C1D22;C2D1、C2D2、C2D3-D10及C3-C6的D1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剂量递增期: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有效性: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剂量递增期每奇数周期进行肿瘤评估有效性指标
次要剂量扩展期: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有效性:DCR、DoR、PFS和总生存期(OS)。剂量扩展期每奇数周期进行肿瘤评估有效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胡夕春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市 上海市021-64175590xchu2009@hotmail.com
张剑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市 上海市021-64175590-86500syner2000@163.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224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1 / 国际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2-01-12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1 家:北京医院天津 1 家:天津市肿瘤医院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 3 家:辽宁省肿瘤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吉林 2 家: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黑龙江 1 家: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 2 家: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江苏 4 家:南通市肿瘤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浙江 1 家:浙江省肿瘤医院安徽省福建 1 家:厦门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西 1 家:南昌市第三医院山东 2 家: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河南 4 家: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北 3 家:湖北省肿瘤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南 1 家:湖南省肿瘤医院广东 3 家: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广西 1 家: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 1 家:贵州省人民医院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黑龙江 1黑龙江 1 家吉林 2吉林 2 家辽宁 3辽宁 3 家北京 1北京 1 家天津 1天津 1 家山东 2山东 2 家河南 4河南 4 家江苏 4江苏 4 家上海 2上海 2 家湖北 3湖北 3 家浙江 1浙江 1 家江西 1江西 1 家湖南 1湖南 1 家贵州 1贵州 1 家福建 1福建 1 家广西 1广西 1 家广东 3广东 3 家★申办方·上海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32 · 研究者 3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30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29 人(97%);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29 人(97%);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26 人(87%);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4% / 71% / 24% / 8%。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胡夕春1129561102组长PI肿瘤科
2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张剑11259254组长PI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3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汪颖122613121参与肿瘤科-乳腺内科
4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省肿瘤医院王晓稼45281062130参与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放射治疗科、肿瘤妇科
5中国山东省 济南市山东省肿瘤医院王永胜112647154参与肿瘤科
6中国山东省 济南市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 山东省立医院王潍博1162219参与肿瘤科
7中国天津市 天津市天津市肿瘤医院史业辉8227238参与肿瘤科-乳腺肿瘤内科
8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谢伟敏132625132参与肿瘤科、肿瘤科-乳腺及骨软组织肿瘤内科
9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东省人民医院廖宁72437137参与外科-普通外科
10中国江苏省 南通市南通市肿瘤医院施民新119111参与肿瘤科
11中国福建省 厦门市厦门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欧阳忠52514116参与肿瘤科-乳腺外科
12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宗红42710222参与肿瘤科
13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辽宁省肿瘤医院孙涛3728843118参与肿瘤科
14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李薇3629752279参与肿瘤科
15中国江苏省 南京市江苏省人民医院殷咏梅232855374参与肿瘤科
16中国湖北省 武汉市湖北省肿瘤医院吴新红202754162参与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妇科,肿瘤放疗科、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肿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17中国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张清媛39291033255参与肿瘤科
18中国湖北省 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熊慧华72521127参与肿瘤科
19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河南省肿瘤医院闫敏252765379参与肿瘤科
20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史艳侠52413326参与肿瘤科
21中国湖北省 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程晶182745153参与肿瘤科
22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湖南省肿瘤医院欧阳取长272778192参与肿瘤科
23中国河南省 新乡市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河南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姬颖华3182637参与肿瘤科
24中国江苏省 徐州市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朱正秋222319参与肿瘤科
25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曲秀娟61521070参与肿瘤科
26中国辽宁省 大连市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李曼42819432参与肿瘤科
27中国江西省 南昌市南昌市第三医院 → 南昌市人民医院陈文艳82215019参与肿瘤科
28中国江苏省 徐州市徐州市中心医院孙丽416606参与肿瘤科-内科、放疗
29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省肿瘤医院程颖3128489459参与肿瘤科
30中国河南省 洛阳市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王新帅92818230参与肿瘤科
3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医院张永强52221023参与内科-肿瘤
32中国贵州省 贵阳市贵州省人民医院谭诗生09009参与肿瘤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1-12-03)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31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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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2021-10-20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1-11-03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龄为≥18周岁的女性或男性。
  •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局部晚期肿瘤须满足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或不接受根治性放疗。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HR+HER2-的乳腺癌。
  • 需提供受试者的肿瘤组织样本用于检测PIK3CA状态。
  • (1)如果为绝经后女性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a.年龄≥60岁。 b.在年龄<60岁、停经≥12个月和近1年未接受化疗、三苯氧胺、托瑞米芬或卵巢抑制的情况下,卵泡刺激素(FSH)和雌二醇水平在绝经范围内。 c.既往双侧卵巢切除术。 (2)如果为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女性受试者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在研究药物首剂前开始使用戈舍瑞林、亮丙瑞林等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且受试者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持续使用该类药物。 (3)如果为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药物首剂前开始使用戈舍瑞林、亮丙瑞林等LHRH激动剂,且受试者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持续使用该类药物。
  • 受试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a.根据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b.如果没有可测量病灶,则必须至少有1个明显的溶骨性病变。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0~1分并且在之前2周没有恶化。
  • 预计生存期≥3个月。
  • 女性受试者从签署主知情同意起到有效性随访/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6个月(以后发生者为准)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主知情同意起到有效性随访/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6个月(以后发生者为准)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 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除非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
  •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主知情同意书。
  • Ib期联合剂量递增期: 受试者需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a.确诊为晚期乳腺癌后接受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 b.接受新辅助或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12个月出现疾病进展或疾病复发;且之后未接受针对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 Ib期联合剂量扩展期: 队列1需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a.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内分泌治疗且在治疗期间、或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12个月出现疾病进展或疾病复发,且之后未接受针对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b.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12个月疾病复发,然后因晚期乳腺癌接受一线内分泌治疗,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受试者不可接受超过1线的用于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c.对于新诊断的晚期乳腺癌,仅接受一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受试者不可接受超过1线的用于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队列2需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a.辅助内分泌治疗完成后≥12个月出现疾病复发,之后未接受针对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辅助内分泌治疗方案必须为抗雌激素药物或芳香化酶抑制剂。 b.对于新诊断的晚期乳腺癌,未接受针对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排除
  • 根据研究者最佳判断,有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治疗的症状性内脏疾病或任何疾病负荷的受试者。
  •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a.对于Ib期联合剂量扩展期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氟维司群治疗。 b.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PI3K、AKT或mTOR抑制剂治疗。 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或试验性药物;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药物或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d.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e.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存在心包积液。 f.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患者曾接受过大手术或尚未从手术并发症中恢复(CTCAE≥2级)。 g.存在已知的未经局部治疗的脑转移或有症状或病情不稳定的情况;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脑干转移;有软脑膜疾病史。 h.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和/或CYP2C8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CYP3A4和/或CYP2C8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i.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 筛选时患有炎性乳腺癌。
  •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2级的毒性,除外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
  •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a.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 骨髓储备、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意一项实验室数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1周内无纠正治疗): a.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血小板计数<90×109/L; c.血红蛋白<90 g/L; d.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征(肺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TBiL>3×ULN; e.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0×ULN; f.肌酐>1.5×ULN;或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 g.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血清白蛋白(ALB)<28 g/L。
  •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心脏标准: a.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 470 msec。 b.静息ECG提示存在各种有临床意义的经研究者判断重要的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 c.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用药。 d.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MI); b.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d.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e.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判断)的房性心律失常病史。
  • 存在糖尿病表现;既往有原发性糖尿病病史,或妊娠期糖尿病病史,或类固醇诱导糖尿病病史或其他继发性糖尿病病史。
  • 既往有急性或慢性胰腺炎病史。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
  • 首次给药前30天内已接受连续类固醇治疗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使用类固醇治疗者,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
  • 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
  •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及以上或肝硬化。
  • 有明显症状的感染性眼部异常者;需要手术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手术治疗的眼部异常者。
  • 既往有间质性肺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基线有急性发作或进行性的,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肺部症状或判断可能出现间质性肺病而不适合入组的高风险因素。
  • 存在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影响生存期的异常。
  •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受试者。
  • 对HS-10352或氟维司群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或对与HS-10352化学结构类似物或HS-10352同类别的药物有过敏反应史。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或状况。
  •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可能对研究的程序、限制和要求的依从性不佳等而不适合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