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10352联合氟维司群在晚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Ib期临床研究
分期I期分类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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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0-20 → 首次公示 12-03 → 首例入组 01-26(入组 1/224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1-10-20 | 伦理批准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1-11-03 | 伦理批准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1-12-03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2-01-12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2-01-26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HS-10352片 | HS-10352 | NA | 片剂 | 2mg/片 | 空腹口服给药,起始剂量为4mg,按计划进行剂量递增。 | 每日一次,每28天为一周期,直至客观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
| 试验药 | HS-10352片 | HS-10352 | NA | 片剂 | 3mg/片 | 空腹口服给药,起始剂量为4mg,按计划进行剂量递增。 | 每日一次,每28天为一周期,直至客观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
| 试验药 | 氟维司群注射液 | fulvestrant injection | NA | 注射剂 | 5ml:0.25g | 在HS-10352片给药后臀部缓慢注射给药,给药剂量为500mg。 | 每28天为一周期,在第1周期的第1天和第15天和之后每个周期的第1天给药1次,直至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治疗的标准。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剂量递增期: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MTD或MAD。 | 剂量递增期第一周期 | 安全性指标 |
| 主要 | 剂量扩展期: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ORR。 | 剂量扩展期每奇数周期进行评估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安全性。 | 试验全周期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 剂量递增期及剂量扩展期的C1D1、C1D2、C1D3-D10、C1D8、C1D15、C1D22;C2D1、C2D2、C2D3-D10及C3-C6的D1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剂量递增期:H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有效性: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 | 剂量递增期每奇数周期进行肿瘤评估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剂量扩展期:S-10352片联合氟维司群注射液的有效性:DCR、DoR、PFS和总生存期(OS)。 | 剂量扩展期每奇数周期进行肿瘤评估 | 有效性指标 |
主要研究者
|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单位 | 地区 | 电话 | 邮箱 |
|---|---|---|---|---|---|---|
| 胡夕春 | 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上海市 上海市 | 021-64175590 | xchu2009@hotmail.com |
| 张剑 | 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上海市 上海市 | 021-64175590-86500 | syner2000@163.com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32 · 研究者 3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30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29 人(97%);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29 人(97%);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26 人(87%);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4% / 71% / 24% / 8%。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胡夕春 | 11 | 29 | 56 | 1 | 102 | 组长PI | 肿瘤科 |
| 2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张剑 | 11 | 25 | 9 | 2 | 54 | 组长PI |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
| 3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 汪颖 | 12 | 26 | 13 | 1 | 21 | 参与 | 肿瘤科-乳腺内科 |
| 4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浙江省肿瘤医院 | 王晓稼 | 45 | 28 | 106 | 2 | 130 | 参与 | 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放射治疗科、肿瘤妇科 |
| 5 | 中国 | 山东省 济南市 | 山东省肿瘤医院 | 王永胜 | 11 | 26 | 47 | 1 | 54 | 参与 | 肿瘤科 |
| 6 | 中国 | 山东省 济南市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 山东省立医院 | 王潍博 | 1 | 16 | 2 | 2 | 19 | 参与 | 肿瘤科 |
| 7 | 中国 | 天津市 天津市 | 天津市肿瘤医院 | 史业辉 | 8 | 22 | 7 | 2 | 38 | 参与 | 肿瘤科-乳腺肿瘤内科 |
| 8 | 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谢伟敏 | 13 | 26 | 25 | 1 | 32 | 参与 | 肿瘤科、肿瘤科-乳腺及骨软组织肿瘤内科 |
| 9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廖宁 | 7 | 24 | 37 | 1 | 37 | 参与 | 外科-普通外科 |
| 10 | 中国 | 江苏省 南通市 | 南通市肿瘤医院 | 施民新 | 1 | 19 | 1 | 1 | 1 | 参与 | 肿瘤科 |
| 11 | 中国 | 福建省 厦门市 | 厦门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欧阳忠 | 5 | 25 | 14 | 1 | 16 | 参与 | 肿瘤科-乳腺外科 |
| 12 | 中国 | 河南省 郑州市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宗红 | 4 | 27 | 10 | 2 | 22 | 参与 | 肿瘤科 |
| 13 | 中国 | 辽宁省 沈阳市 | 辽宁省肿瘤医院 | 孙涛 | 37 | 28 | 84 | 3 | 118 | 参与 | 肿瘤科 |
| 14 | 中国 | 吉林省 长春市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李薇 | 36 | 29 | 75 | 2 | 279 | 参与 | 肿瘤科 |
| 15 | 中国 | 江苏省 南京市 | 江苏省人民医院 | 殷咏梅 | 23 | 28 | 55 | 3 | 74 | 参与 | 肿瘤科 |
| 16 | 中国 | 湖北省 武汉市 | 湖北省肿瘤医院 | 吴新红 | 20 | 27 | 54 | 1 | 62 | 参与 | 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妇科,肿瘤放疗科、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肿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
| 17 | 中国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张清媛 | 39 | 29 | 103 | 3 | 255 | 参与 | 肿瘤科 |
| 18 | 中国 | 湖北省 武汉市 | 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熊慧华 | 7 | 25 | 21 | 1 | 27 | 参与 | 肿瘤科 |
| 19 | 中国 | 河南省 郑州市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闫敏 | 25 | 27 | 65 | 3 | 79 | 参与 | 肿瘤科 |
| 20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 史艳侠 | 5 | 24 | 13 | 3 | 26 | 参与 | 肿瘤科 |
| 21 | 中国 | 湖北省 武汉市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 程晶 | 18 | 27 | 45 | 1 | 53 | 参与 | 肿瘤科 |
| 22 | 中国 | 湖南省 长沙市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欧阳取长 | 27 | 27 | 78 | 1 | 92 | 参与 | 肿瘤科 |
| 23 | 中国 | 河南省 新乡市 |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河南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姬颖华 | 3 | 18 | 2 | 6 | 37 | 参与 | 肿瘤科 |
| 24 | 中国 | 江苏省 徐州市 |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朱正秋 | 2 | 22 | 3 | 1 | 9 | 参与 | 肿瘤科 |
| 25 | 中国 | 辽宁省 沈阳市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曲秀娟 | 6 | 15 | 2 | 10 | 70 | 参与 | 肿瘤科 |
| 26 | 中国 | 辽宁省 大连市 |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李曼 | 4 | 28 | 19 | 4 | 32 | 参与 | 肿瘤科 |
| 27 | 中国 | 江西省 南昌市 | 南昌市第三医院 → 南昌市人民医院 | 陈文艳 | 8 | 22 | 15 | 0 | 19 | 参与 | 肿瘤科 |
| 28 | 中国 | 江苏省 徐州市 | 徐州市中心医院 | 孙丽 | 4 | 16 | 6 | 0 | 6 | 参与 | 肿瘤科-内科、放疗 |
| 29 | 中国 | 吉林省 长春市 | 吉林省肿瘤医院 | 程颖 | 31 | 28 | 48 | 9 | 459 | 参与 | 肿瘤科 |
| 30 | 中国 | 河南省 洛阳市 |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王新帅 | 9 | 28 | 18 | 2 | 30 | 参与 | 肿瘤科 |
| 31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医院 | 张永强 | 5 | 22 | 21 | 0 | 23 | 参与 | 内科-肿瘤 |
| 32 | 中国 | 贵州省 贵阳市 | 贵州省人民医院 | 谭诗生 | 0 | 9 | 0 | 0 | 9 | 参与 | 肿瘤科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1-12-03)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31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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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21-10-20 |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1-11-03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龄为≥18周岁的女性或男性。
-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局部晚期肿瘤须满足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或不接受根治性放疗。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HR+HER2-的乳腺癌。
- 需提供受试者的肿瘤组织样本用于检测PIK3CA状态。
- (1)如果为绝经后女性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a.年龄≥60岁。 b.在年龄<60岁、停经≥12个月和近1年未接受化疗、三苯氧胺、托瑞米芬或卵巢抑制的情况下,卵泡刺激素(FSH)和雌二醇水平在绝经范围内。 c.既往双侧卵巢切除术。 (2)如果为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女性受试者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在研究药物首剂前开始使用戈舍瑞林、亮丙瑞林等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且受试者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持续使用该类药物。 (3)如果为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药物首剂前开始使用戈舍瑞林、亮丙瑞林等LHRH激动剂,且受试者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持续使用该类药物。
- 受试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a.根据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b.如果没有可测量病灶,则必须至少有1个明显的溶骨性病变。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0~1分并且在之前2周没有恶化。
- 预计生存期≥3个月。
- 女性受试者从签署主知情同意起到有效性随访/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6个月(以后发生者为准)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主知情同意起到有效性随访/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6个月(以后发生者为准)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 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除非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
-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主知情同意书。
- Ib期联合剂量递增期: 受试者需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a.确诊为晚期乳腺癌后接受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 b.接受新辅助或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12个月出现疾病进展或疾病复发;且之后未接受针对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 Ib期联合剂量扩展期: 队列1需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a.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内分泌治疗且在治疗期间、或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12个月出现疾病进展或疾病复发,且之后未接受针对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b.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12个月疾病复发,然后因晚期乳腺癌接受一线内分泌治疗,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受试者不可接受超过1线的用于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c.对于新诊断的晚期乳腺癌,仅接受一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受试者不可接受超过1线的用于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队列2需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a.辅助内分泌治疗完成后≥12个月出现疾病复发,之后未接受针对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辅助内分泌治疗方案必须为抗雌激素药物或芳香化酶抑制剂。 b.对于新诊断的晚期乳腺癌,未接受针对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排除
- 根据研究者最佳判断,有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治疗的症状性内脏疾病或任何疾病负荷的受试者。
-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a.对于Ib期联合剂量扩展期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氟维司群治疗。 b.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PI3K、AKT或mTOR抑制剂治疗。 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或试验性药物;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药物或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d.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e.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存在心包积液。 f.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患者曾接受过大手术或尚未从手术并发症中恢复(CTCAE≥2级)。 g.存在已知的未经局部治疗的脑转移或有症状或病情不稳定的情况;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脑干转移;有软脑膜疾病史。 h.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和/或CYP2C8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CYP3A4和/或CYP2C8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i.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 筛选时患有炎性乳腺癌。
-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2级的毒性,除外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
-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a.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 骨髓储备、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意一项实验室数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1周内无纠正治疗): a.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血小板计数<90×109/L; c.血红蛋白<90 g/L; d.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征(肺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TBiL>3×ULN; e.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0×ULN; f.肌酐>1.5×ULN;或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 g.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血清白蛋白(ALB)<28 g/L。
-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心脏标准: a.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 470 msec。 b.静息ECG提示存在各种有临床意义的经研究者判断重要的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 c.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用药。 d.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MI); b.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d.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e.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判断)的房性心律失常病史。
- 存在糖尿病表现;既往有原发性糖尿病病史,或妊娠期糖尿病病史,或类固醇诱导糖尿病病史或其他继发性糖尿病病史。
- 既往有急性或慢性胰腺炎病史。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
- 首次给药前30天内已接受连续类固醇治疗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使用类固醇治疗者,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
- 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
-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及以上或肝硬化。
- 有明显症状的感染性眼部异常者;需要手术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手术治疗的眼部异常者。
- 既往有间质性肺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基线有急性发作或进行性的,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肺部症状或判断可能出现间质性肺病而不适合入组的高风险因素。
- 存在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影响生存期的异常。
-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受试者。
- 对HS-10352或氟维司群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或对与HS-10352化学结构类似物或HS-10352同类别的药物有过敏反应史。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或状况。
-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可能对研究的程序、限制和要求的依从性不佳等而不适合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