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注射用BL-B01D1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泌尿系统肿瘤及其他实体瘤患者中的I期临床研究
申办者: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药物:注射用BL-B01D1
分期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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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1-04 → 首次公示 01-17 → 首例入组 03-30(入组 4/26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2-01-04 | 伦理批准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2-01-17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2-02-16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2-03-30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2-04-12 | 伦理批准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2-07-05 | 伦理批准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注射用BL-B01D1 | BL-B01D1 for Injection | NA | 注射液 | 30mg/瓶 | 静脉滴注, 剂量范围:2.5mg/kg-9.0 mg/kg。 | D1、D8给药,或D1给药, 每3周一个周期。给药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其他原因终止给药(如撤回知情同意书或死亡)。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Ia期) | DLT观察期为每个剂量水平的第1治疗周期的第1天至第2周期治疗第1天。 | 安全性指标 |
| 主要 | 最大耐受剂量(MTD);(Ia期) | 在剂量递增阶段,选择DLT率估计值最接近目标DLT率的,但不超过DLT率等效区间上界值的最高剂量作为MTD | 安全性指标 |
| 主要 | 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Ib期) | 实际临床研究中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治疗过程中不良事件(TEAE)的发生类型、频率、严重程度;(Ia期+Ib期) | 首次用药至末次访视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药代动力学(PK)参数:Cmax、Tmax、T1/2、AUC0-t、CL、Ctrough等;(Ia期+Ib期) | 实际治疗周期内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免疫原性:抗BL-B01D1抗体发生率;(Ia期+Ib期) | 首次用药至治疗结束访视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Ib期) | 用药期间:用药第1年,每6周±7天评估一次,用药第2年,每12周±7天评估1次;末次给药后第1年,每12周±7天评估1次;末次给药后第2年,每24周±7天评估1次。 | 有效性指标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6 · 研究者 6)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5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5 人(10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5 人(10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2 人(40%);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4% / 71% / 24% / 8%。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 北京肿瘤医院 | 郭军 | — | 5 | 12 | 0 | 88 | 组长PI | 肿瘤科 |
| 2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 何志嵩 | 10 | 4 | 12 | 0 | 27 | 参与 | 外科-泌尿外科 |
| 3 | 中国 | 江苏省 南京市 |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 | 郭宏骞 | 11 | 4 | 22 | 0 | 98 | 参与 | 外科-泌尿外科 |
| 4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 史艳侠 | 3 | 3 | 5 | 1 | 29 | 参与 | 肿瘤科 |
| 5 | 中国 | 重庆市 重庆市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刘南 | 1 | 3 | 4 | 0 | 9 | 参与 | 肿瘤科 |
| 6 | 中国 | 四川省 成都市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刘继彦 | 6 | 4 | 9 | 1 | 22 | 参与 | 肿瘤科-生物治疗科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2-01-17)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6 家 · 覆盖 4/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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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2-01-04 |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2-04-12 |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2-07-05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 性别不限
- 年龄:≥18岁且≤75岁(Ia期); ≥18岁(Ib期)
-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目前尚无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泌尿系统肿瘤及其他实体瘤;所谓不耐受,是指患者接受过标准治疗后出现3-4级不良反应,患者拒绝继续原方案治疗
- 同意提供3年内的原发灶或转移灶存档的肿瘤组织标本(未染色切片(防脱)手术标本10张(厚度4-5μm))或新鲜组织样本,若患者无法提供,在符合其他入排标准情况下,经研究者判断后可入组
-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 体力状况评分ECOG 0或1分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NCI-CTCAE v5.0定义的≤1级(研究者考虑无症状性实验室检查异常如ALP升高、高尿酸血症、血糖升高等,及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等除外)
- 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50%
-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a)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1.5 ULN),无肝转移者AST和ALT均≤2.5 ULN,有肝转移时AST和ALT均≤5.0 ULN; c) 肾脏功能:肌酐(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7天内做妊娠试验,血清或尿妊娠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不管男性或女性)均应在整个治疗周期及治疗结束后6个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排除
-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研究者定义)、靶向治疗(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等抗肿瘤治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首次给药前6周内;氟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如替吉奥、卡培他滨,或姑息性放疗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静息状态下, QT间期延长(男性QTc>450 msec或女性QTc>470 msec); 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规定的Ⅲ级或Ⅳ级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I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 在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在发生进展或需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例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如乳腺原位癌等、前列腺癌;备注:局限性低危前列腺癌(定义为阶段≤T2a、格里森评分≤6分和前列腺癌诊断时PSA<10ng/mL(如测量)的受试者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无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生化复发者可参加本研究)
- 根据CTCAE v5.0 定义为≥3级的肺部疾病,现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的患者
- 筛选前 6 个月内需要治疗干预的不稳定的深静脉血栓、动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等血栓事件;输液器相关的血栓形成除外
- 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但稳定的脑实质转移患者可以入组。稳定的定义为: a.在使用或未使用抗癫痫药物情况下,癫痫未发作状态持续>3月; b.患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病情稳定至少3个月,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1级(CTCAE5.0)或基线水平(与CNS治疗有关的体征或症状除外)至少2周,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7天内强的松治疗剂量≤20mg/日(或等效剂量)的患者可纳入本研究。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 对重组人源化抗体或人鼠嵌合抗体有过敏史或对BL-B01D1任何辅料成分过敏的患者
- 既往接受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llo-HSCT)
- 既往蒽环类(新)辅助治疗中,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360 mg/m2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V-DNA拷贝数>103 IU/ml)或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检测下限)
- 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如重度肺炎、菌血症、败血症等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采用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