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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10386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分期I期分类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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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9-21 → 首次公示 11-09 → 首例入组 03-02(入组 5/254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2-09-21伦理批准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2-10-17伦理批准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2-11-09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3-02-21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3-03-02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850
首次公示
2022-11-09
方案版本号
2.0
版本日期
2022-08-10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HS-10386片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HS-10386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HS-10386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方案编号
HS-10386-101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其他安全性指标;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 PK 特征;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前后的生物标志物,包括细胞因子如 IFN-γ、CXCL9、CXCL10 等; 可溶性 PD-L1; 以及外周血免疫细胞亚型和功能的变化与药物剂量和药效的关系;Ib期:主要目的: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其他有效性指标;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 PK 特征;评价肿瘤组织 PD-L1 表达水平与 HS-10386 疗效的关系 探索性目的: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根据 iRECIST 标准评估的有效性;评价 HS-1038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前后生物标志物变化与药物剂量和药效的相关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7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254
已入组(国内)
5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3-02-21
首例入组(国内)
2023-03-02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刘星星
联系人
刘星星
电话
021-51211850
手机
18652105536
邮箱
liuxx2@hspharm.com
省份
上海市
城市
上海市
地址
浦东新区祥科路287号翰森制药集团总部11楼
邮编
201203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HS-10386 片HS-10386 TabletsNA片剂10 mgIa期:HS-10386 起始剂量为 10 mg 每日一次(QD)口服,预设 6 个剂量组(10 mg、20 mg、40 mg、80 mg、160 mg 和 320 mg QD)。 Ib期:在合适的适应症人群中,选择 1~3 个剂量组进行扩展研究。Ia期:在第1天C0D1首先接受单次空腹口服给药,之后从第 11 天C1D1开始多次给药阶段,每日一次,持续空腹口服给药,每 21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Ib期:从第 1 天C1D1开始多次给药。Ia期和Ib期均持续给药直至客观疾病进展(赠药除外)或达到方案规定的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试验药HS-10386 片HS-10386 TabletsNA片剂80 mgIa期:HS-10386 起始剂量为 10 mg 每日一次(QD)口服,预设 6 个剂量组(10 mg、20 mg、40 mg、80 mg、160 mg 和 320 mg QD)。 Ib期:在合适的适应症人群中,选择 1~3 个剂量组进行扩展研究。Ia期:在第1天C0D1首先接受单次空腹口服给药,之后从第 11 天C1D1开始多次给药阶段,每日一次,持续空腹口服给药,每 21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Ib期:从第 1 天C1D1开始多次给药。Ia期和Ib期均持续给药直至客观疾病进展(赠药除外)或达到方案规定的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HS-10386的MTD或MADIa期安全性指标
主要由INVs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的ORRIb期有效性指标
次要HS-10386的安全性试验全周期安全性指标
次要HS-10386的PK特征试验全周期安全性指标
次要HS-10386 的有效性:由INVs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的ORR、DCR、DoR和PFSIa期有效性指标
次要其他有效性指标: 由 INVs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的 DCR、DoR、PFS;由IRC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的ORR、DCR、DoR、PFS;OSIb期有效性指标
次要肿瘤组织 PD-L1表达水平与疗效之间的相关性Ib期有效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陆舜博士主任医师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 上海市13601813062Shun_lu@hotmail.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254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5 / 国际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3-02-21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 1 家:上海市胸科医院江苏省浙江 1 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福建 1 家: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西省山东 2 家:山东省肿瘤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山东 2山东 2 家上海 1上海 1 家浙江 1浙江 1 家福建 1福建 1 家★申办方·上海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5 · 研究者 7)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6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3 人(5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6 人(10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3 人(50%);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4% / 71% / 24% / 8%。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市胸科医院陆舜—3297156组长PI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2中国山东省 济南市山东省肿瘤医院牛作兴1527172参与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2中国山东省 济南市山东省肿瘤医院孙玉萍1351004198参与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3中国山东省 济宁市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王军业059044参与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4中国福建省 厦门市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叶煌阳044013参与肿瘤科
5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刘健0413231参与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5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郑玉龙1516037参与肿瘤科-肿瘤内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2-11-09)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5 家 · 覆盖 1/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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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2022-09-21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22-10-17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龄 18 至 75 周岁(包括 18 和 75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 经病理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需提供明确诊断所需的肿瘤细胞表型和免疫组化结果;Ib 期受试者还需提供最近一次疾病进展或复发后采集的肿瘤组织样本,样本类型包括新鲜样本、石蜡包埋[FFPE]的肿瘤组织块或 FFPE 切片),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
  • 根据 RECIST v1.1,受试者至少有 1 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直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为 0~1 分,并且在首次给药前 2 周没有恶化。
  • 受试者最小预期生存大于 12 周。
  •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 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a.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60 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 b. 年龄小于 60 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c.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
  • 既往使用过正在使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包括抗 CTLA-4、抗 PD-1、抗 PD-L1 治疗抗体和小分子抑制剂等,但允许入选满足以下全部 4 条标准的受试者: a.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接受不超过一种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b. 既往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末次给药时间距离研究治疗首次给药时间超过 12 周; c. 既往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期间未发生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 版)≥3 级以上毒性(输液反应除外)和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d. 既往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治疗期间未在 24 周内出现疾病进展。
  •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a.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或其他抗肿瘤系统治疗(包括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生物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c.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大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脑放疗除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超过 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e.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稳定 2 周以上的患者可以组);存在心包积液(稳定 2 周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 5个药物半衰期或 21 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f.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大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 g.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 CES1b、CES1c 或 CES2 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治疗窗窄的敏感底物(药物),或使用过 CYP1A2 或 CYP2B6 治疗窗窄的敏感底物(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h.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i.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参加无干预措施的回顾性观察性研究的受试者除外)或仍在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筛选失败除外)。
  •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 版)≥2 级的毒性(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 合并第二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允许入选以下受试者: a. 已根治的实体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 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b.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c.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 d.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
  • 患有活动性、或既往患有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多发性硬化、Sjǒgren 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或血管炎等疾病。但允许入选以下受试者: a. 经治疗后控制良好的 I 型糖尿病; b. 曾患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经治疗后控制良好,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 c. 仅有皮肤学表现的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性苔藓或白癜风患者,病情稳定且无需全身治疗。
  • 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患者。但允许入选满足以下全部 6 条标准的受试者: a.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病情稳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如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颅内高压或 CNS 症状; b. 转移仅限于小脑或幕上区(即无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移灶); c. 患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 d. 患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未接受过立体定向、全脑放疗和/或神经外科切除治疗手术; e. 患者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f. 根据 RECIST v1.1 在 CNS 病灶之外至少有 1 个靶病灶。
  • 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限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 1 周内无纠正治疗): a.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 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0.5×10^9/L; c. 血小板计数<100×10^9/L; d. 血红蛋白<90g/L; e.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 Gilbert 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0×ULN; f.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 ALT 和/或 AST>5.0×ULN; g. 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 Cockcroft - Gault 公式计算); h.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i.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j. 促甲状腺激素(TSH)不在正常范围内(如果 TSH 不在正常范围内,需要游离 T3、游离T4 在正常范围内才可入组)。
  • 符合以下任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 Fridericia 校正的 QT 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 b. 静息 ECG 提示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有重要临床意义的的节律、传导或 ECG 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 度房室传导阻滞、2 度房室传导阻滞和 PR 间期>250 msec等); c. 存在任何增加 QT 间期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 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MI);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c.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 e.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病史,或筛选期内发生任何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或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7.5%的患者。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因血压控制不良调整降压药治疗;筛选期内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基于≥2 次测量获得的 BP 读数的平均值)。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明显肉眼血尿或患有脉管炎等。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 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有感染迹象或症状(预期无需系统抗感染治疗的除外);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静脉或者口服抗生素治疗。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非抗肿瘤的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强的松、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 TNF 药物等(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和/或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除外),或有器官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
  • 存在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中重度萎缩性胃炎、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质子泵抑制剂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胃肠道梗阻、活动性憩室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 患有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 检测值≥2×10^3 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 2×10^3 IU/mL 以下可入组)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 HCV-RNA 阳性)、结核(1 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抗 HIV 抗体阳性)等。
  • 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 级肝硬化。
  • 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药物相关性肺炎、特发性肺炎、尘肺、或在筛选期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活动性肺炎的证据。
  • 有严重的可干扰评估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等。
  • 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患者。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直至末次给药后 4 周需要接种此类疫苗。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任何程度的过敏或超敏反应,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例如过敏性休克),或对 HS-10386 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
  • 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