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萨特利珠单抗对比安慰剂在N-甲基-D-天冬氨酸受体(NMDAR)或抗富亮氨酸胶质瘤失活蛋白1(LGI1)脑炎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研究
分期I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际多中心试验首次公示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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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9-06 → 首次公示 12-09 → 首例入组 05-08(入组 1/2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2-09-06 | 伦理批准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2-12-09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3-02-23 | 伦理批准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3-04-24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3-05-08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4-06-06 | 伦理批准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5-04-30 | 伦理批准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萨特利珠单抗注射液 | Satralizumab Iinjection | 安适平;Enspryng | 注射剂 | 120mg(1ml)/支60mg(0.5ml)/支120mg/1ml/支60mg/0.5ml/支 | 皮下注射给药,根据受试者体重决定给药剂量,60 mg(< 40 kg),120 mg(≥ 40 . ≤ 100 kg),或180 mg(>100 kg)。 | 第0、2、4周给药,此后每4周给药1次 |
| 对照药 | 安慰剂注射液 | 无 | 无 | 注射剂 | 120mg(1ml)/支60mg(0.5ml)/支120mg/1ml/支60mg/0.5ml/支 | 皮下注射给药,根据受试者体重决定给药剂量,60 mg(< 40 kg),120 mg(≥ 40 . ≤ 100 kg),或180 mg(>100 kg)。 | 第0、2、4周给药,此后每4周给药1次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mRS 评分较基线改善≥ 1分且未使用补救治疗的受试者比例 | NMDAR AIE 队列第24周,LGI1 AIE队列第52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未使用补救治疗,至mRS评分较基线改善≥ 1分的时间 | mRS评分较基线改善≥ 1分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至补救治疗的时间 | 补救治疗开始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至无癫痫发作的时间(无癫痫发作定义为癫痫发作停止至少连续6周)或在未使用补救治疗的情况下癫痫持续状态停止至补救治疗的时间 | 癫痫发作的时间或癫痫持续状态停止至补救治疗开始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CASE评分较基线的变化 | 第24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MOCA总分 | 第24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mRS评分(以7分制量表衡量;NMDAR AIE队列) | 第24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严重性和严重程度,严重程度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第5.0版)确定 | 事件发生时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目标生命体征、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ECG结果、体重、身高(仅<18岁)以及C-SSRS较基线的变化 | 事件发生时 | 安全性指标 |
主要研究者
|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单位 | 地区 | 电话 | 邮箱 |
|---|---|---|---|---|---|---|
| 王佳伟 | 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北京市 北京市 | 010-58266098 | wangjwcq@163.com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海外站点 62 家(美国 17、日本 16、意大利 8、阿根廷 5、法国 4、波兰 4、澳大利亚 2、捷克 2、丹麦 1、加纳 1、韩国 1、荷兰 1)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75 · 研究者 13)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2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5 人(42%);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0 人(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4 人(33%);首次出现 5 人(42%)。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2-12-09)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3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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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2-09-06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3-02-23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4-06-06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5-04-30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书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 基线访视(随机化)前可合理排除肿瘤或恶性肿瘤应遵循检测胸腺瘤、畸胎瘤和恶性肿瘤的筛查指南
- 随机化前≤9个月出现AIE症状, 症状出现可能与自身免疫性脑炎的首次发作或随后复发有关。复发可能表现为症状从临床稳定期开始明显增多。患者必须在随机化前9 个月内出现最近一次症状。在发现出现AIE 相关症状复发的患者时,应进行详细评估和强有力的临床判断,区分残留症状、AIE 后遗症(如癫痫)和复发引起的继发性疾病,以确保做出准确决策。必须满足与当前AIE 相关的所有入选和排除标准
- 符合“新发”或“不完全应答者”AIE的定义 根据初始一线治疗和研究治疗开始之间的间隔时间,以及接受的其他治疗,将受试者划分为“新发”或“不完全应答者”,如下所示: – 新发: 定义为患有NMDAR或LGI1 AIE且满足以下标准的受试者: 基线时测得的mRS评分稳定(至少24小时),为≥2分 在随机化(基线访视)前6周内接受了首次急性一线治疗 急性一线治疗定义为,至少持续3天的甲基强的松龙(IV,≥ 500 mg/天)(或口服糖皮质激素给药等效物),和/或至少持续3天的IVIG治疗和/或PLEX,或上述任何组合用药。允许OCS和/或急性一线治疗的重复疗程(初始疗程后)。对于接受OCS治疗的LGI AIE受试者,随机化时需要每天接受≥ 20 mg泼尼松龙(或其等效物)给药。随机化后,应遵循第4.1.2节中的剂量递减计划。 既往未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或任何其他IST(例如,环磷酰胺、吗替麦考酚酯、氨甲蝶呤、环孢霉素、他克莫司、硫唑嘌呤)或托珠单抗治疗AIE – 不完全应答者: 定义为患有NMDAR或LGI1 AIE且满足以下标准的受试者: 基线时测得的mRS评分稳定(至少24小时),为≥2分 在随机化(基线访视)超过68周以上开始接受了首次急性一线治疗。急性一线治疗定义为,至少持续3天的甲基强的松龙(IV,≥ 500 mg/天)(或口服糖皮质激素给药等效物),和/或至少持续3天的IVIG治疗和/或PLEX,或上述任何组合用药。 o 接受了首个急性一线治疗疗程之外的免疫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对于接受利妥昔单抗的受试者,至少在筛选前2个月开始治疗疗程、至少在随机化前4周进行最后一次给药,并且在随机化前4周内mRS评分没有改善 对于接受其他IST(即,吗替麦考酚酯、环磷酰胺[仅IV]或硫唑嘌呤)治疗的受试者,在筛选前至少治疗2个月、剂量在筛选前至少4周内保持稳定,以及mRS评分在随机化前4周内无改善 对于接受OCS的受试者,每日接受≥20 mg稳定剂量的泼尼松龙(或其等效物)的、类固醇剂量在筛选前4周内无增加,以及mRS评分在随机化前4周内无改善 对于接受急性一线治疗重复疗程(脉冲)的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化(基线访视)前≥2周完成治疗
- 对于有生育潜能的女性:同意在治疗期间以及接受萨特利珠单抗或安慰剂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用适当的避孕措施。
- MDAR AIE队列的其他入选标准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2岁 对于青少年受试者和因疾病严重而无法提供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根据当地要求,可在获得受试者同意时,由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该知情同意书。 根据患者年龄、具体研究中心和国家标准,在适当时签署同意书 疑似或明确的NMDAR脑炎诊断如下: 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时,即可诊断为疑似NMDAR脑炎: 以下六种主要症状中至少有四种快速发作(少于3个月): – 异常(精神)行为或认知功能障碍 – 言语功能障碍(言语急迫、言语减退、缄默症) – 癫痫发作 – 运动失调、运动障碍或姿势僵硬/异常 – 意识水平下降 – 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或中枢性通气不足 至少有以下一项实验室结果: – 异常EEG(局灶性或弥漫性缓慢或无序活动、癫痫性活动或极端δ刷) – CSF伴细胞增多或寡克隆带 合理排除其他病因和其他明确的脑炎综合征(例如,Bickerstaff脑干脑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Hashimoto脑病、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CNS)、Rasmussen脑炎) 如果存在标准1中上述三组症状,并伴有系统性畸胎瘤,也可诊断为疑似NMDAR脑炎。 a. 存在疑似NMDAR脑炎标准1中所述的六种主要症状中一种或多种 b. 使用基于细胞的测定,在CSF中检测到的抗NMDAR(GluN1)IgG抗体的病史记录 c. 合理排除其他病因和其他明确的脑炎综合征(例如,Bickerstaff脑干脑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Hashimoto脑病、原发性CNS血管炎、Rasmussen脑炎)
- LGI1 AIE队列的其他入选标准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 对于因疾病严重而无法提供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根据当地要求,可在获得受试者同意时,由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该知情同意书。 LGI1脑炎的诊断 满足以下两个标准时,可作出LGI1脑炎的诊断: a. 使用基于细胞的测定,抗LGI1 IgG抗体(在血清或CSF中)的病史记录 b. 工作记忆缺陷、癫痫发作(包括面臂肌张力障碍性癫痫发作)或提示边缘系统受累的精神症状亚急性发作(进展不到4个月) LGI1脑炎的诊断合理排除其他病因和其他明确的脑炎综合征(例如,Bickerstaff脑干脑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Hashimoto脑病、原发性CNS血管炎、Rasmussen脑炎)
排除
- 基线访视(随机化)时存在任何未经治疗的畸胎瘤或胸腺瘤 如果在基线前1周时,认为经过治疗(通常为手术切除)后疾病已治愈,则允许在筛选期之前或期间检测到畸胎瘤或胸腺瘤
- 癌症或恶性肿瘤史,除非在筛查前≥5年通过适当治疗已治愈,且无复发迹象(已完全切除和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 对于NMDAR AIE患者,在症状出现后9个月内,使用基于细胞的测定法检测CSF中抗NMDAR抗体为阴性的病史
- 确诊副肿瘤性脑炎
- 确诊中枢性或周围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例如,多发性硬化症、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 相关症状的其他原因,包括CNS感染、脓毒性脑病、代谢性脑病、癫痫性紊乱、线粒体疾病、Klein-Levin综合征、Creutzfeldt-Jakob病、风湿病、Reyes综合征或先天性代谢异常
- 既往24周内有单纯疱疹病毒性脑炎病史
- 接受过任何既往/合并使用IL-6抑制疗法(例如,托珠单抗)、Alemtuzumab、全身照射或骨髓移植的治疗
-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CD19、补体抑制剂、新生儿可结晶片段(Fc)受体拮抗剂、抗-B-淋巴细胞刺激因子单克隆抗体(例如,belimumab)的治疗
- 既往接受过任何T细胞耗竭疗法、克拉屈滨或米托蒽醌治疗
- 在基线前1年内,接受过口服环磷酰胺治疗
- 合并使用一种以上的IST(例如,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或IV环磷酰胺)作为背景治疗 允许OCS与另一种允许的IST药物联合使用。
- 以下所有补救治疗的禁忌症: 利妥昔单抗、IVIG、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或IV环磷酰胺
- 在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外科手术,腹腔镜手术或小型手术除外(定义为仅需要局部麻醉或清醒镇静,即不需要全身麻醉、神经轴麻醉或区域麻醉,且可在门诊进行的手术;例如,趾甲手术、痣手术切除、智齿拔除术),不包括胸腺瘤或畸胎瘤切除术
- 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外科手术(小型手术除外)
- 存在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的证据
- 存在可能妨碍患者参与的严重的未控制的并发疾病的证据,例如: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血液学/造血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肌肉疾病、内分泌疾病、肾脏/泌尿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
- 存在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包括HIV感染
- 在基线时,有活动性或复发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感染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龋齿)
- 在基线访视前4周内,存在需要住院治疗或IV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感染
- 在筛查时,乙型肝炎(HBV)检测呈阳性(定义为以下任一项):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呈阳性 – 经阳性病毒DNA聚合酶链反应试验证实,总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总HBcAb)呈阳性
- 在筛查时,丙型肝炎(HCV)检测呈阳性(定义为阳性HCV抗体和可检测HCV RNA) 在HCV治疗结束后12周,有阳性HCV抗体且检测不到HCV RNA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 存在潜伏性或活动性结核病(TB)的证据(不包括因潜伏性TB感染而接受预防性化疗的患者) 如果患者的潜伏性TB呈阳性,则在开始接受研究治疗给药前,患者必须接受至少4周适当的抗分枝杆菌治疗。有关结核病筛查和治疗的详细信息。
- 在基线前1年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 在基线访视前6周内,接种过活性或减毒活疫苗
- 在筛查前90天内,有血液捐献(1单位或以上)、血浆捐献或血小板捐献史
- 存在对生物制剂的严重过敏反应史(如休克、速发严重过敏反应)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妊娠 有生育潜能的女性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且在研究开始前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