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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1476 ▶ 进行中 · 招募中

维迪西妥单抗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或序贯化疗新辅助治疗HR阴性、HER2低表达乳腺癌患者的II期临床研究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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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4-12 → 首次公示 05-17 → 首例入组 07-27(入组 1/12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3-04-12伦理批准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3-05-16伦理批准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3-05-17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3-07-18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3-07-27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4-02-23伦理批准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1476
首次公示
2023-05-17
方案版本号
2.0
版本日期
2023-12-29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信息

曾用名
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HER2单抗-MMAE偶联剂,注射用纬迪西妥单抗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维迪西妥单抗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或序贯化疗新辅助治疗HR阴性、HER2低表达乳腺癌患者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维迪西妥单抗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或序贯化疗新辅助治疗HR阴性、HER2低表达乳腺癌患者的I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HR阴性、HER2低表达乳腺癌
方案编号
RC48-C024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评价维迪西妥单抗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或序贯化疗新辅助治疗HR阴性、HER2低表达乳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无上限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120
已入组(国内)
1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3-07-18
首例入组(国内)
2023-07-27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李昌领
联系人
李昌领
电话
010-65391479
手机
18005212686
邮箱
changling.li@remegen.com
省份
北京市
城市
北京市
地址
朝阳区光华路东里8号院中海广场中楼1506
邮编
100020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Disitamab Vedotin For Injection爱地希粉针剂60 mg/支2.0 mg/kg,静脉滴注,每2周给药一次在新辅助治疗期给药,每2周一次(Q2W),每6周为1个给药周期,共进行3个周期。
试验药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Toripalimab Injection拓益注射剂240 mg (6ml)/瓶3.0 mg/kg,静脉滴注,每2周给药一次在新辅助治疗期给药,每2周一次(Q2W),每6周为一个治疗周期,共进行3个周期。
试验药卡铂注射液Carboplatin Injection波贝注射剂100mg:10ml/支AUC 3,静脉滴注,每2周给药一次;或AUC 1.5,静脉滴注,每周给药一次在新辅助治疗期给药,每2周给药一次(AUC 3)或每周给药一次(AUC 1.5)。每6周为一个治疗周期,共进行3个周期。
试验药注射用盐酸表柔比星Epirubicin Hydrochloride for Injection艾达生注射剂5ml:10mg/支按体表面积计算,90mg/m^2静脉注射,每3周给药一次在新辅助治疗期给药,每3周给药一次。每6周为一个治疗周期,共进行2个周期。
试验药注射用环磷酰胺Cyclophosphamide for InjectionNA注射剂0.2g/瓶按体表面积计算,600mg/m^2静脉注射,每3周给药一次在新辅助治疗期给药,每3周给药一次。每6周为一个治疗周期,共进行2个周期。
试验药卡铂注射液Carboplatin Injection波贝注射剂5ml:10mg/支按体表面积计算,90mg/m^2静脉注射,每3周给药一次在新辅助治疗期给药,每2周给药一次(AUC 3)或每周给药一次(AUC 1.5)。每6周为一个治疗周期,共进行3个周期。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总病理完全缓解(tpCR)率,即病理学评估达到tpCR(ypT0/Tis,ypN0)的受试者在分析人群中所占比例手术后一个月有效性指标
次要无事件生存时间(EFS)随机后→任何疾病进展导致的手术无法进行、术后疾病复发(局部复发或远处复发),未经手术的患者疾病进展、第二原发性癌(乳腺癌或其他恶性肿瘤)或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事件中最早发生时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无疾病生存时间(DFS)手术时间→局部/远处复发、第二原发性癌(乳腺癌或其他恶性肿瘤)或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事件中最早发生时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客观缓解率(ORR)筛选期、新辅助治疗开始后每6周(±7天)进行肿瘤评估,直至完成新辅助治疗、发生疾病进展、死亡、接受新的抗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或申办者决定终止研究(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有效性指标
次要总生存期(OS)随机到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的时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不良事件(AEs)及其发生率研究用药第1天(第一剂给药)开始至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28天,发生的所有的不良医学事件安全性指标
次要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试验期间安全性指标
次要乳腺病理完全缓解(bpCR,乳腺无残留浸润性癌ypT0/Tis)率手术后一个月有效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邵志敏医学博士高级(主任医师)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市 上海市18017312288zhimingshao@yahoo.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120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1 / 国际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3-07-18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 1 家:天津市肿瘤医院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 1 家: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江苏 1 家: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浙江 1 家:浙江省肿瘤医院安徽 1 家: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福建省江西 1 家:南昌市第三医院山东省河南 1 家:南阳市中心医院湖北省湖南 2 家: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 1 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四川 1 家:四川省肿瘤医院贵州省云南 2 家: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西藏自治区陕西 1 家: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天津 1天津 1 家陕西 1陕西 1 家河南 1河南 1 家江苏 1江苏 1 家安徽 1安徽 1 家上海 1上海 1 家四川 1四川 1 家重庆 1重庆 1 家浙江 1浙江 1 家江西 1江西 1 家湖南 2湖南 2 家云南 2云南 2 家★申办方·北京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4 · 研究者 14)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3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1 人(85%);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3 人(10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1 人(8%);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邵志敏—1145149组长PI肿瘤科
2中国安徽省 蚌埠市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蚌埠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姚廷敬1813016参与肿瘤科
3中国天津市 天津市天津市肿瘤医院张瑾91117018参与肿瘤科-乳腺肿瘤三科
4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省肿瘤医院俞洋06202参与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放射治疗科、肿瘤妇科
5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湖南省肿瘤医院欧阳取长19121112127参与肿瘤科
6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黄隽06405参与外科-普通外科-乳腺外科
7中国江西省 南昌市南昌市第三医院 → 南昌市人民医院谢春伟19808参与肿瘤科
8中国陕西省 西安市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任予81219021参与外科-乳腺外科
9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省肿瘤医院李卉111041045参与肿瘤科
10中国河南省 南阳市南阳市中心医院张浩71115017参与外科-普通外科
11中国江苏省 南京市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姚永忠59809参与外科-普通外科
12中国云南省 昆明市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蒋爱梅4910013参与肿瘤科
13中国云南省 昆明市云南省肿瘤医院聂建云91148059参与肿瘤科-肿瘤
14中国重庆市 重庆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程巧2811013参与外科-内分泌乳腺外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3-05-17)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4 家 · 覆盖 5/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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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3-04-12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3-05-16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4-02-23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自愿同意参与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18周岁(包含界值)
  • 浸润性乳腺肿瘤组织经中心实验室确认HER2低表达,定义为免疫组化(IHC)检测HER2蛋白表达为IHC 1+,或IHC 2+且原位杂交技术(ISH)检测无扩增(根据乳腺癌HER2检测指南2019版);能够提供进行HER2检测的肿瘤原发部位标本(蜡块、切片或新鲜组织均可)进行HER2检测
  • 肿瘤激素受体(HR)阴性,根据ASCO/CAP指南2020,定义为IHC染色浸润癌ER和PgR核染色阳性细胞比例均<1%
  • 经组织学确证乳腺浸润性癌,根据AJCC第八版经研究者评估的临床分期T1cN1-2M0,或T2-3N0-2M0
  • 经研究中心评估,受试者可耐受并计划进行乳腺癌根治性手术且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乳腺癌的抗肿瘤系统治疗
  • ECOG PS 0或1分
  • 根据RECIST v1.1 标准,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 心功能: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3级; 左室射血分数≥50%;
  • 骨髓或器官功能,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应满足以下标准(正常值以临床试验中心为准,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白蛋白或血制品): 血红蛋白 ≥ 90g/L;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 ≥ 100 ×10^9/L; 血清总胆红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 2.5倍正常值上限;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 ≤ 1.5×ULN;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法计算肌酐清除率(CrCl)≥ 60 mL/min;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a.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血清妊娠试验(最低灵敏度25 mIU/mL或等效单位的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结果必须为阴性。结果为假阳性且经证实未怀孕的受试者符合参与研究。 b. 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避孕。 c.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不进行哺乳或捐献卵子。 d. 如果性生活活跃且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从知情同意书时开始持续使用至少2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其中至少1种必须为高效避孕措施,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 a.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不捐献精子。 b. 如果与有生育能力的人有性行为且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持续使用至少2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其中至少1种必须为高效避孕措施,从知情同意书时开始,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 c. 如果与妊娠或哺乳期患者有性行为,则必须从知情同意书开始持续使用避孕套,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
  • 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
排除
  • 患有双侧浸润性乳腺癌
  • 既往存在浸润性乳腺癌史
  • 既往患有乳腺原位癌,且术后5年内接受辅助内分泌治疗
  •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使用过研究性药物或进行过大型手术
  •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 既往接受过PD- (L)1,PD-L2,CTLA4抑制剂及其他抗体偶联药物治疗
  • 无法控制或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如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或IV级)、心肌梗塞或脑梗塞(腔隙性脑梗塞除外),肺栓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 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具有临床意义的QTc期延长病史,II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QTc间期(F法)>470 msec(女性)或>450msec(男性); 房颤(EHRA分级≥2b级); 难以控制的高血压,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研究。
  • 存在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目前存在的严重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
  • 正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有在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等),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 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既往史或现病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等
  • 持续存在≥2级感觉或运动神经病变
  • 根据研究者判断,有严重的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临床研究的伴随疾病
  • HIV检测结果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HBV DNA滴度高于正常值上限;HCVAb阳性同时检测到HCV RNA滴度高于正常值上限);持续存在的冠状病毒(COVID-19)感染
  • 已知对维迪西妥单抗及特瑞普利单抗的成分或类似药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
  • 已知对表柔比星、环磷酰胺、卡铂制剂或成分或类似药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肿瘤,被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