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迪西妥单抗与帕妥珠单抗联合或不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新辅助治疗HER2阳性乳腺癌患者的II期临床研究
申办者: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药物: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3-07-21
本站标注 在研判断、所属产品项目、开展专业、试验归类、疾病分类、变更历史 · 点开加载
加载中…
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6-13 → 首次公示 07-21 → 首例入组 11-28(入组 1/8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3-06-13 | 伦理批准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3-07-21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3-08-16 | 伦理批准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3-11-23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3-11-28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3-12-12 | 伦理批准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 Disitamab Vedotin For Injection | 爱地希 | 注射用冻干粉针剂 | 60 mg/支 | 2.0 mg/kg,静脉滴注,每2周给药一次 | 在新辅助治疗期给药,每2周给药一次(Q2W),每6周为1个给药周期,共进行3个周期。 |
| 试验药 |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 Toripalimab Injection | 拓益 | 注射剂 | 240 mg (6ml)/瓶 | 3.0 mg/kg,静脉滴注,每2周给药一次 | 在新辅助治疗期给药,每2周一次(Q2W),每6周为一个治疗周期,共进行3个周期。 |
| 试验药 | 帕妥珠单抗注射液 | Pertuzumab Injection | 帕捷特 Perjeta | 注射剂 | 420 mg (14ml)/瓶 | 初始剂量840mg,静脉滴注,以后每3周给药一次,剂量为420mg | 在新辅助治疗期给药,每3周给药一次,每6周为一个治疗周期,共进行3个周期。 |
| 试验药 | 帕妥珠单抗注射液 | Pertuzumab Injection | 帕捷特 Perjeta | 注射剂 | 420 mg (14ml)/瓶 | 初始剂量840mg,静脉滴注,以后每3周给药一次,剂量为420mg | 在新辅助治疗期给药,每3周给药一次,每6周为一个治疗周期,共进行3个周期。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总病理完全缓解率( tpCR,定义为乳腺和腋窝淋巴结均无残留浸润性癌[ypT0/is, ypN0]) | 治疗结束手术后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无事件生存时间(EFS) | 治疗结束手术后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无疾病生存时间(DFS) | 随机后→任何疾病进展导致的手术无法进行、术后疾病复发(局部复发或远处复发),未经手术的患者疾病进展、第二原发性癌(乳腺癌或其他恶性肿瘤)或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事件中最早发生时间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客观缓解率(ORR) | 手术时间→局部/远处复发、第二原发性癌(乳腺癌或其他恶性肿瘤)或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事件中最早发生时间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总生存期(OS) | 筛选期、新辅助治疗开始后每6周(±7天)进行肿瘤评估,直至完成新辅助治疗、发生疾病进展、死亡、接受新的抗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或申办者决定终止研究(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不良事件(AEs)及其发生率 | 随机到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的时间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 | 研究用药第1天(第一剂给药)开始至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28天,发生的所有的不良医学事件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乳腺病理完全缓解(bpCR)率 | 术后一个月 | 有效性指标 |
主要研究者
|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单位 | 地区 | 电话 | 邮箱 |
|---|---|---|---|---|---|---|
| 吴炅 | 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上海市 上海市 | 021-38196379 | wujiong112233@126.com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 · 研究者 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专业 |
|---|---|---|---|---|---|
| 1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吴炅 | 肿瘤科 |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 家 · 同类通常 12–30 家(偏少) · 试行,点开加载
加载中…
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同意 | 2023-06-13 |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同意 | 2023-08-16 |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3-12-12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自愿同意参与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18周岁(包含界值);
-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浸润性乳腺癌,临床分期T2-3(肿瘤直径>2cm),cN0-3,M0;
- 浸润性乳腺肿瘤组织经中心实验室确认HER2阳性,定义为免疫组化(IHC)检测HER2蛋白表达为IHC 3+,或IHC 2+且原位杂交技术(ISH)检测扩增(根据乳腺癌HER2检测指南2019版);能够提供进行HER2检测的肿瘤原发部位标本(蜡块、切片或新鲜组织均可)进行HER2检测;
- 经研究中心评估,受试者可耐受并计划进行乳腺癌根治性手术且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乳腺癌的抗肿瘤系统治疗;
- ECOG 体力状态 0或1分;
- 根据RECIST v1.1 标准,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 心功能: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3级; 左室射血分数≥55%;
- 骨髓或器官功能,在研究给药前7天内应满足以下标准(正常值以临床试验中心为准,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白蛋白或血制品): 血红蛋白≥90g/L;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100 ×10^9/L; 血清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 ×UL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1.5×ULN;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法计算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 a.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血清妊娠试验(最低灵敏度25 mIU/mL或等效单位的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结果必须为阴性。结果为假阳性且经证实未怀孕的受试者符合参与研究。 b. 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帕妥珠单抗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避孕。 c.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帕妥珠单抗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不进行哺乳或捐献卵子。 d. 如果性生活活跃且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从知情同意书时开始持续使用至少2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其中至少1种必须为高效避孕措施,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帕妥珠单抗末次给药后7个月)。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 a.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帕妥珠单抗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不捐献精子。 b. 如果与有生育能力的人有性行为且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持续使用至少2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其中至少1种必须为高效避孕措施,从知情同意书时开始,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帕妥珠单抗末次给药后7个月)。 c. 如果与妊娠或哺乳期患者有性行为,则必须从知情同意书开始持续使用避孕套,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帕妥珠单抗末次给药后7个月)。
- 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
排除
- 患有双侧浸润性乳腺癌;
- 既往存在浸润性乳腺癌史;
- 既往患有乳腺原位癌,且术后5年内接受辅助内分泌治疗;
- 既往接受过PD- (L)1,PD-L2,CTLA4抑制剂及其他抗体偶联药物治疗;
- 既往接受过抗HER2治疗,包括但不限于ADC;
-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使用过研究性药物或进行过大型手术;
-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 无法控制或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如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或IV级)、心肌梗塞或脑梗塞(腔隙性脑梗塞除外),肺栓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 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具有临床意义的QTc期延长病史,II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QTc间期(F法)>470 msec(女性)或>450msec(男性); 房颤(EHRA分级≥2b级); 难以控制的高血压,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研究;
- 存在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目前存在的严重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
- 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既往史或现病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等;
- 持续存在≥2级感觉或运动神经病变;
- 13. 正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允许常规抗菌预防治疗; HIV检测结果阳性;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HBV DNA滴度高于正常值上限;HCVAb阳性同时检测到HCV RNA滴度高于正常值上限); 持续存在的冠状病毒(COVID-19)感染。
- 有在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等),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I期子宫内膜癌或其他肿瘤,被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
- 已知对维迪西妥单抗、帕妥珠单抗及特瑞普利单抗的某些成分或类似药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
- 根据研究者判断,有严重的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临床研究的伴随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