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alMap梯图
登录
CTR20233061 ■ 主动终止 · 申办方研发策略调整,终止该研究。本研究无任何数据产生。

注射用HS-20093 在广泛期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期临床研究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3-09-27
本站标注 在研判断、所属产品项目、开展专业、试验归类、疾病分类、变更历史 · 点开加载

加载中…

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7-31 → 首次公示 09-27(目标 5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3-07-31伦理批准吉林省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3-09-27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3061
相关登记号
CTR20212880
首次公示
2023-09-27
方案版本号
1.0
版本日期
2023-06-02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
状态详情
主动终止(申办方研发策略调整,终止该研究。本研究无任何数据产生。)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注射用HS-20093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注射用HS-20093 在广泛期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 期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注射用HS-20093 在广泛期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广泛期小细胞肺癌
方案编号
HS-20093-206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静脉注射HS-20093 在ES-SCLC 患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价HS-20093 静脉注射给药在ES-SCLC 患者中的安全性。 2. 评价HS-20093 静脉注射给药在ES-SCLC 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3. 评价HS-20093 静脉注射给药在ES-SCLC 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无上限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50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孙熠
联系人
孙熠
电话
021-51211850
手机
18652101702
邮箱
yi.sun@hspharm.com
省份
上海市
城市
上海市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祥科路287号
邮编
201203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注射用HS-20093HS-20093 for InjectionNA粉针剂0.1g10.0 mg/kg,每3 周1 次。持续给药直至客观疾病进展或达到方案规定的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研究者根据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受试者自首次给药后,24 周内每6 周进行一次,第25 周开始每12 周进行一次肿瘤影像学评估,直至受试者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有效性指标
次要研究者根据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受试者自首次给药后,24 周内每6 周进行一次,第25 周开始每12 周进行一次肿瘤影像学评估,直至受试者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有效性指标
次要总生存期(OS)自研究者判断终止治疗开始,按每12 周一次的流程进行生存随访。有效性指标
次要静脉注射HS-20093 的安全性。在首次给药前28 天,直至末次用药后90 天。安全性指标
次要静脉注射HS-20093 的PK 特征。首次用药后直至末次用药。安全性指标
次要静脉注射HS-20093 的免疫原性首次用药后直至末次用药。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程颖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 长春市15044044052j1.cheng@163.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50 / 国际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1 家:北京肿瘤医院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 2 家: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吉林 1 家:吉林省肿瘤医院黑龙江 2 家: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佳木斯市肿瘤医院上海市江苏省浙江 1 家: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 1 家:安徽省肿瘤医院福建 1 家:福建省肿瘤医院江西省山东 1 家:山东省肿瘤医院河南 2 家:河南省肿瘤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北 1 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南 1 家:湖南省肿瘤医院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 1 家: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四川 1 家:四川省肿瘤医院贵州省云南 1 家:云南省肿瘤医院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 1 家: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黑龙江 2黑龙江 2 家吉林 1吉林 1 家辽宁 2辽宁 2 家新疆 1新疆 1 家北京 1北京 1 家山东 1山东 1 家河南 2河南 2 家安徽 1安徽 1 家湖北 1湖北 1 家四川 1四川 1 家重庆 1重庆 1 家浙江 1浙江 1 家湖南 1湖南 1 家福建 1福建 1 家云南 1云南 1 家★申办方·上海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8 · 研究者 18)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7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6 人(94%);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6 人(94%);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12 人(71%);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省肿瘤医院程颖—162356636组长PI肿瘤科
2中国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于雁67161250176参与肿瘤科
3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郑伟91312218参与肿瘤科-肺癌组
4中国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孙红梅321526169参与肿瘤科、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仅限肿瘤专业Ⅰ期病房
5中国山东省 济南市山东省肿瘤医院孟祥娇 → 孟祥姣161430148参与肿瘤科
6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肿瘤医院卓明磊10127015参与肿瘤科
7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河南省肿瘤医院王启鸣61141053146参与肿瘤科
8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李醒亚77151421195参与肿瘤科
9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省肿瘤医院姚文秀351559176参与肿瘤科
10中国重庆市 重庆市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马惠文51211015参与肿瘤科
11中国云南省 昆明市云南省肿瘤医院李高峰231537149参与肿瘤科-肿瘤
12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湖南省肿瘤医院邬麟101151753243参与肿瘤科
13中国湖北省 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董晓荣88151456213参与肿瘤科
14中国福建省 福州市福建省肿瘤医院林景辉01001参与肿瘤科
15中国安徽省 合肥市安徽省肿瘤医院刘虎251113051参与肿瘤科
16中国浙江省 温州市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文峰8106117参与肿瘤科
17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辽宁省肿瘤医院李晓玲281448169参与肿瘤科
18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刘春玲371563268参与肿瘤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3-09-27)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8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加载中…

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吉林省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23-07-31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满18 周岁(≥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 经病理学确诊的ES-SCLC;既往未接受过针对ES-SCLC 的全身治疗
  • 根据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1 个靶病灶。
  • 需提供新鲜肿瘤组织样本。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为0~1 分。
  • 最小预期生存大于12 周。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
  • 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 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有证据表明没有妊娠风险: a.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60 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12 个月; b. 年龄小于60 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 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c.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
  • 1.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以下标准中如有药物同时满足多条标准,以长者计): a.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以B7-H3 为靶点的治疗;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 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c.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曾接受过大手术; e.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使用过CYP3A4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CYP3A4敏感底物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f.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 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 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
  • 有症状或活动性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及食管胸膜瘘的风险。
  • 存在既往治疗遗留的CTCAE( 5.0 版)≥2 级的毒性。
  • 其他原发性实体瘤病史。
  • 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
  • 存在心血管疾病风险
  •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 首次给药前1 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 首次给药前3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
  • 首次给药前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
  • 首次给药前30 天内已接受连续糖皮质激素治疗超过30 天、或需要长期(≥30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或有器官移植史。
  • 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或丙肝、结核、梅毒或HIV 感染等。
  • 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 级肝硬化。
  • 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
  •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等干扰评估的状况。
  • 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患者。
  •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种过疫苗或发生过任何程度的过敏或超敏反应。
  •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曾发生过严重的输液反应,或对重组人源或鼠源蛋白类物质过敏。
  • 已知对HS-20093 的任何成分过敏。
  • 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