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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3126 ■ 主动终止 · 因公司策略调整,决定终止研究编号:RC48-C033,登记号:CTR20233126临床研究

比较维迪西妥单抗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维迪西妥单抗单药治疗在激素受体阳性HER2低表达进展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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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8-15 → 首次公示 10-08(目标 8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3-08-15伦理批准国家癌症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3-10-08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3126
首次公示
2023-10-08
方案版本号
1.0
版本日期
2023-07-20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
状态详情
主动终止(因公司策略调整,决定终止研究编号:RC48-C033,登记号:CTR20233126临床研究)

药物信息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内分泌耐药的激素受体阳性HER2 低表达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中比较维迪西妥单抗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维迪西妥单抗单药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比较维迪西妥单抗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维迪西妥单抗单药治疗在激素受体阳性HER2低表达进展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
适应症
内分泌耐药的激素受体阳性HER2 低表达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方案编号
RC48-C03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析因设计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比较RC48-ADC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 RC48-ADC 单药用于治疗内分泌耐药的HR+HER2低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PFS(由研究者判断);
次要目的
比较RC48-ADC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 RC48-ADC 单药治疗的OS、ORR、DCR、DOR、安全性和对患者PRO的影响;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周
最大年龄
无上限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80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苏晓红
联系人
苏晓红
电话
010-65018841
邮箱
xiaohong.su@remegen.com
省份
北京市
城市
北京市
地址
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海广场中楼15层1506室
邮编
100020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Disitamab Vedotin For Injection爱地希粉针剂60mg/支2.0 mg/kg,静脉输注,每 2 周一次每2周给药一次,每 6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或退出研究;
试验药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Toripalimab Injection拓益注射液240mg(6ml)/瓶完成RC48-ADC给药后约30分钟后静脉输注特瑞普利单抗,3.0 mg/kg,每 2 周给药一次;每2周一次(Q2W),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或退出研究。
对照药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Disitamab Vedotin For Injection爱地希粉针剂60mg/支2.0 mg/kg,静脉输注,每2周一次每2周给药一次,每 6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或退出研究;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对比RC48-ADC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RC48-ADC单药治疗在意向性分析(ITT)人群中的PFS(由研究者判断)从第1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48周,每6周±7天评价一次;第48周后,每12周±7天评价一次,直至试验结束时。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比较 RC48-ADC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 RC48- ADC 单药的 ITT 人群的 OS试验结束时有效性指标
次要根据 RECIST 1.1 版评价的 ORR从第1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48周,每6周±7天评价一次;第48周后,每12周±7天评价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开始新的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书、死亡或研究结束。有效性指标
次要根据 RECIST 1.1 版评价的 DOR从第1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48周,每6周±7天评价一次;第48周后,每12周±7天评价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开始新的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书、死亡或研究结束。有效性指标
次要根据 RECIST 1.1 版评价的 DCR从第1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48周,每6周±7天评价一次;第48周后,每12周±7天评价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开始新的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书、死亡或研究结束。有效性指标
次要不良事件(AE)的类型、发生率、相关性、严重程度和严重性、药物暴露、合并用药/治疗、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从第一周期给药开始时至末次用药后的30天(RC48-ADC)或90天(特瑞普利单抗)或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时。安全性指标
次要欧洲癌症研究与治疗组织的生活质量核心问卷-核心30项(EORTC QLQ-C30)整体健康状况/生活质量(GHS/QoL)量表、生理 功能、疲乏和情绪功能评分较基线的变化从第1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48周,每6周±7天评价一次;第48周后,每12周±7天评价一次,直至治疗终止。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徐兵河医学博士主任医师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市 北京市13501028690bhxu@hotmail.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80 / 国际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1 家: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天津 1 家:天津市肿瘤医院河北 1 家: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山西 1 家: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辽宁 3 家: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吉林 1 家: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黑龙江 1 家: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市江苏 1 家:江苏省人民医院浙江 2 家: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 1 家:山东省肿瘤医院河南省湖北省湖南 1 家:湖南省肿瘤医院广东 1 家: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广西 1 家: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海南省重庆市四川 2 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 1 家: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黑龙江 1黑龙江 1 家吉林 1吉林 1 家辽宁 3辽宁 3 家北京 1北京 1 家河北 1河北 1 家天津 1天津 1 家山西 1山西 1 家山东 1山东 1 家陕西 1陕西 1 家江苏 1江苏 1 家四川 2四川 2 家浙江 2浙江 2 家湖南 1湖南 1 家广西 1广西 1 家广东 1广东 1 家★申办方·北京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9 · 研究者 19)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8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8 人(10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8 人(10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13 人(72%);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徐兵河—181014143组长PI肿瘤科
2中国天津市 天津市天津市肿瘤医院佟仲生63171002132参与肿瘤科-乳腺肿瘤内科
3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湖南省肿瘤医院欧阳取长47171193138参与肿瘤科
4中国江苏省 南京市江苏省人民医院丁强216305参与外科-普通外科-乳腺外科
5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滕月娥251765272参与肿瘤科
6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辽宁省肿瘤医院孙涛54171343184参与肿瘤科
7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刘彩刚61625057参与肿瘤科
8中国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张清媛64171363327参与肿瘤科
9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崔久嵬1117341237参与肿瘤科
10中国河北省 石家庄市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刘运江231752361参与外科-乳腺疾病诊疗
11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省肿瘤医院陈占红212507参与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放射治疗科、肿瘤妇科
12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王娴331755074参与肿瘤科-肿瘤内科
13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王树森3117941116参与肿瘤科
14中国山东省 济南市山东省肿瘤医院王永胜211777185参与肿瘤科
15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鄢希91621124参与肿瘤科-头颈肿瘤科
16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省人民医院罗静51617017参与外科-乳腺外科
17中国陕西省 西安市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杨瑾 → 杨谨311771290参与肿瘤科-肿瘤内科
18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谢伟敏211750269参与肿瘤科、肿瘤科-乳腺及骨软组织肿瘤内科
19中国山西省 运城市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牛钊峰71624232参与外科-普通外科-乳腺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3-10-08)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9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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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国家癌症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23-08-15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
  • 经病理学证实的乳腺癌;
  • III 期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 IV 期转移性乳腺癌;
  • 受试者必须愿意并能够在治疗开始前向申办者指定的中心实验室提供最近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转移灶,如果不可行或不可用,则从局部复发病灶获得的肿瘤组织块(或新鲜组织切片,详见实验室手册),用于生物标记物分析,包括 HER2 表达和HR 状态。如果无法获得组织,则需要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8 天内对可使用的肿瘤病灶重新进行组织活检。活检必须提供足够的用于分析的组织;
  • 受试者必须具有由中心实验室确定的 HER2低表达(定义为 IHC 1+或 IHC 2+/ISH- )和 HR+状态(定义为最近一次肿瘤显示雌激素受体和/或孕激素受体表达≥1%[根据ASCO/CAP 2020 指南]);
  •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 必须既往在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阶段未接受过化疗(包括 ADC); b. 需经过内分泌治疗 ,对于 ER弱阳性(1%~10%肿瘤细胞核阳性)的患者,经研究者充分评估后不适合内分泌治疗者可入组本研究;
  • 随机化前 7 天内评估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 具有 RECIST 1.1 版标准中的可测量病灶;
  • 以下基线实验室检查数据表明器官功能充分: ANC ≥1,500/μL; 血小板计数≥100,000/μL; 血红蛋白计数≥9.0 g/dL 或≥5.6 mmol/L; 总胆红素≤1.5×正常上限(ULN)或直接胆红素≤ULN(对于总胆红素>1.5×ULN 的受试者)。血清胆红素≤3×ULN(对于吉尔伯特病受试者); 肌酐清除率(CrCI)≥40 mL/min(通过 Cockcroft-Gault 公式测量,或 24 小时尿); ALT 和 AST≤2.5×ULN 或≤5×ULN(如果存在肝转移); 国际标准化比例(INR)、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如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 PT 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 a.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最低灵敏度 25 mIU/mL 或等效单位的 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结果必须为阴性。结果为假阳性且经证实未怀孕的受试者符合参与研究; b. 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避孕; c.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不进行哺乳或捐献卵子; d. 如果性生活活跃且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从知情同意书时开始持续使用至少 2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其中至少 1 种必须为高效避孕措施,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
  •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使某人怀孕的受试者: a.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不捐献精子; b. 如果与有生育能力的人有性行为且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持续使用至少 2 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其中至少 1 种必须为高效避孕措施,从知情同意书时开始,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 c. 如果与妊娠或哺乳期患者有性行为,则必须从知情同意书开始持续使用避孕套,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
  • 受试者必须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
  • 已知对 RC48-ADC 或特瑞普利单抗制剂中包含的某些成分存在超敏反应;
  • 既往接受过抗 HER2 治疗,包括 ADC;
  • 既往接受过含 MMAE 的药物;
  •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抗 PD-(L)1 或抗 PD-(L)2 药物,或在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阶段用过直接作用于另一种刺激性或共抑制性 T 细胞受体(例如 CD137、CTLA-4、OX-40)的药物(如果最后一次给药的时间位于复发或进展前≥12 个月,则允许使用[新]辅助性抗 PD-(L)1);
  • 筛选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例如,约 5 年OS≥90%)的肿瘤除外,例如经过有效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 I 期子宫内膜癌;
  • 排除存在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的受试者;
  • 既往接受过异体组织/实体器官或骨髓移植的受试者;
  • 排除存在急性、慢性或有症状感染受试者;
  • 排除未受控制的心脑血管疾病受试者;
  • 与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全身治疗、放疗或手术)相关的持续存在的具有临床意义 的≥2 级的毒性;
  • 既往存在的≥2 级神经病变;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如果受试者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以上接受过放疗,但受试者尚未从相关毒性中恢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出现放射性肺炎,则也应排除在外;
  • 存在其他需要治疗或严重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
  • 过去 2 年内有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缓解病情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疗法(如甲状腺素、胰岛素、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视为全身治疗;
  • 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包括放射性)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患有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疾病;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被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 10 mg/天的泼尼松等效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与申办者协商后,可批准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生理替代治疗;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未完成化疗、生物制剂或试验药物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
  • 接受任何禁用的合并治疗;
  • 从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正在哺乳、怀孕或计划怀孕的受试者;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血液制品(包括血小板或红细胞)或集落刺激因子(包括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有依从性不足的风险或不能耐受研究药物,或符合研究和随访要求的其他严重基础疾病、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疾病;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