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维迪西妥单抗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维迪西妥单抗单药治疗在激素受体阳性HER2低表达进展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
申办者: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药物: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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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8-15 → 首次公示 10-08(目标 8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3-08-15 | 伦理批准 | 国家癌症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3-10-08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 Disitamab Vedotin For Injection | 爱地希 | 粉针剂 | 60mg/支 | 2.0 mg/kg,静脉输注,每 2 周一次 | 每2周给药一次,每 6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或退出研究; |
| 试验药 |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 Toripalimab Injection | 拓益 | 注射液 | 240mg(6ml)/瓶 | 完成RC48-ADC给药后约30分钟后静脉输注特瑞普利单抗,3.0 mg/kg,每 2 周给药一次; | 每2周一次(Q2W),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或退出研究。 |
| 对照药 | 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 Disitamab Vedotin For Injection | 爱地希 | 粉针剂 | 60mg/支 | 2.0 mg/kg,静脉输注,每2周一次 | 每2周给药一次,每 6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或退出研究;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对比RC48-ADC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RC48-ADC单药治疗在意向性分析(ITT)人群中的PFS(由研究者判断) | 从第1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48周,每6周±7天评价一次;第48周后,每12周±7天评价一次,直至试验结束时。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比较 RC48-ADC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 RC48- ADC 单药的 ITT 人群的 OS | 试验结束时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根据 RECIST 1.1 版评价的 ORR | 从第1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48周,每6周±7天评价一次;第48周后,每12周±7天评价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开始新的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书、死亡或研究结束。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根据 RECIST 1.1 版评价的 DOR | 从第1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48周,每6周±7天评价一次;第48周后,每12周±7天评价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开始新的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书、死亡或研究结束。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根据 RECIST 1.1 版评价的 DCR | 从第1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48周,每6周±7天评价一次;第48周后,每12周±7天评价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开始新的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书、死亡或研究结束。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不良事件(AE)的类型、发生率、相关性、严重程度和严重性、药物暴露、合并用药/治疗、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 从第一周期给药开始时至末次用药后的30天(RC48-ADC)或90天(特瑞普利单抗)或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时。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欧洲癌症研究与治疗组织的生活质量核心问卷-核心30项(EORTC QLQ-C30)整体健康状况/生活质量(GHS/QoL)量表、生理 功能、疲乏和情绪功能评分较基线的变化 | 从第1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48周,每6周±7天评价一次;第48周后,每12周±7天评价一次,直至治疗终止。 | 安全性指标 |
主要研究者
|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单位 | 地区 | 电话 | 邮箱 |
|---|---|---|---|---|---|---|
| 徐兵河 | 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北京市 北京市 | 13501028690 | bhxu@hotmail.com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9 · 研究者 19)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8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8 人(10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8 人(10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13 人(72%);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徐兵河 | — | 18 | 101 | 4 | 143 | 组长PI | 肿瘤科 |
| 2 | 中国 | 天津市 天津市 | 天津市肿瘤医院 | 佟仲生 | 63 | 17 | 100 | 2 | 132 | 参与 | 肿瘤科-乳腺肿瘤内科 |
| 3 | 中国 | 湖南省 长沙市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欧阳取长 | 47 | 17 | 119 | 3 | 138 | 参与 | 肿瘤科 |
| 4 | 中国 | 江苏省 南京市 | 江苏省人民医院 | 丁强 | 2 | 16 | 3 | 0 | 5 | 参与 | 外科-普通外科-乳腺外科 |
| 5 | 中国 | 辽宁省 沈阳市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滕月娥 | 25 | 17 | 65 | 2 | 72 | 参与 | 肿瘤科 |
| 6 | 中国 | 辽宁省 沈阳市 | 辽宁省肿瘤医院 | 孙涛 | 54 | 17 | 134 | 3 | 184 | 参与 | 肿瘤科 |
| 7 | 中国 | 辽宁省 沈阳市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刘彩刚 | 6 | 16 | 25 | 0 | 57 | 参与 | 肿瘤科 |
| 8 | 中国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张清媛 | 64 | 17 | 136 | 3 | 327 | 参与 | 肿瘤科 |
| 9 | 中国 | 吉林省 长春市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崔久嵬 | 11 | 17 | 34 | 1 | 237 | 参与 | 肿瘤科 |
| 10 | 中国 | 河北省 石家庄市 |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 刘运江 | 23 | 17 | 52 | 3 | 61 | 参与 | 外科-乳腺疾病诊疗 |
| 11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浙江省肿瘤医院 | 陈占红 | 2 | 12 | 5 | 0 | 7 | 参与 | 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放射治疗科、肿瘤妇科 |
| 12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王娴 | 33 | 17 | 55 | 0 | 74 | 参与 | 肿瘤科-肿瘤内科 |
| 13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 王树森 | 31 | 17 | 94 | 1 | 116 | 参与 | 肿瘤科 |
| 14 | 中国 | 山东省 济南市 | 山东省肿瘤医院 | 王永胜 | 21 | 17 | 77 | 1 | 85 | 参与 | 肿瘤科 |
| 15 | 中国 | 四川省 成都市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鄢希 | 9 | 16 | 21 | 1 | 24 | 参与 | 肿瘤科-头颈肿瘤科 |
| 16 | 中国 | 四川省 成都市 | 四川省人民医院 | 罗静 | 5 | 16 | 17 | 0 | 17 | 参与 | 外科-乳腺外科 |
| 17 | 中国 | 陕西省 西安市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杨瑾 → 杨谨 | 31 | 17 | 71 | 2 | 90 | 参与 | 肿瘤科-肿瘤内科 |
| 18 | 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谢伟敏 | 21 | 17 | 50 | 2 | 69 | 参与 | 肿瘤科、肿瘤科-乳腺及骨软组织肿瘤内科 |
| 19 | 中国 | 山西省 运城市 | 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 | 牛钊峰 | 7 | 16 | 24 | 2 | 32 | 参与 | 外科-普通外科-乳腺科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3-10-08)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9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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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国家癌症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3-08-15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
- 经病理学证实的乳腺癌;
- III 期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 IV 期转移性乳腺癌;
- 受试者必须愿意并能够在治疗开始前向申办者指定的中心实验室提供最近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转移灶,如果不可行或不可用,则从局部复发病灶获得的肿瘤组织块(或新鲜组织切片,详见实验室手册),用于生物标记物分析,包括 HER2 表达和HR 状态。如果无法获得组织,则需要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8 天内对可使用的肿瘤病灶重新进行组织活检。活检必须提供足够的用于分析的组织;
- 受试者必须具有由中心实验室确定的 HER2低表达(定义为 IHC 1+或 IHC 2+/ISH- )和 HR+状态(定义为最近一次肿瘤显示雌激素受体和/或孕激素受体表达≥1%[根据ASCO/CAP 2020 指南]);
-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 必须既往在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阶段未接受过化疗(包括 ADC); b. 需经过内分泌治疗 ,对于 ER弱阳性(1%~10%肿瘤细胞核阳性)的患者,经研究者充分评估后不适合内分泌治疗者可入组本研究;
- 随机化前 7 天内评估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 具有 RECIST 1.1 版标准中的可测量病灶;
- 以下基线实验室检查数据表明器官功能充分: ANC ≥1,500/μL; 血小板计数≥100,000/μL; 血红蛋白计数≥9.0 g/dL 或≥5.6 mmol/L; 总胆红素≤1.5×正常上限(ULN)或直接胆红素≤ULN(对于总胆红素>1.5×ULN 的受试者)。血清胆红素≤3×ULN(对于吉尔伯特病受试者); 肌酐清除率(CrCI)≥40 mL/min(通过 Cockcroft-Gault 公式测量,或 24 小时尿); ALT 和 AST≤2.5×ULN 或≤5×ULN(如果存在肝转移); 国际标准化比例(INR)、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如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 PT 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 a.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最低灵敏度 25 mIU/mL 或等效单位的 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结果必须为阴性。结果为假阳性且经证实未怀孕的受试者符合参与研究; b. 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避孕; c.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不进行哺乳或捐献卵子; d. 如果性生活活跃且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从知情同意书时开始持续使用至少 2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其中至少 1 种必须为高效避孕措施,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
-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使某人怀孕的受试者: a.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不捐献精子; b. 如果与有生育能力的人有性行为且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持续使用至少 2 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其中至少 1 种必须为高效避孕措施,从知情同意书时开始,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 c. 如果与妊娠或哺乳期患者有性行为,则必须从知情同意书开始持续使用避孕套,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
- 受试者必须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
- 已知对 RC48-ADC 或特瑞普利单抗制剂中包含的某些成分存在超敏反应;
- 既往接受过抗 HER2 治疗,包括 ADC;
- 既往接受过含 MMAE 的药物;
-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抗 PD-(L)1 或抗 PD-(L)2 药物,或在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阶段用过直接作用于另一种刺激性或共抑制性 T 细胞受体(例如 CD137、CTLA-4、OX-40)的药物(如果最后一次给药的时间位于复发或进展前≥12 个月,则允许使用[新]辅助性抗 PD-(L)1);
- 筛选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例如,约 5 年OS≥90%)的肿瘤除外,例如经过有效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 I 期子宫内膜癌;
- 排除存在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的受试者;
- 既往接受过异体组织/实体器官或骨髓移植的受试者;
- 排除存在急性、慢性或有症状感染受试者;
- 排除未受控制的心脑血管疾病受试者;
- 与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全身治疗、放疗或手术)相关的持续存在的具有临床意义 的≥2 级的毒性;
- 既往存在的≥2 级神经病变;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如果受试者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以上接受过放疗,但受试者尚未从相关毒性中恢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出现放射性肺炎,则也应排除在外;
- 存在其他需要治疗或严重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
- 过去 2 年内有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缓解病情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疗法(如甲状腺素、胰岛素、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视为全身治疗;
- 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包括放射性)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患有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疾病;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被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 10 mg/天的泼尼松等效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与申办者协商后,可批准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生理替代治疗;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未完成化疗、生物制剂或试验药物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
- 接受任何禁用的合并治疗;
- 从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正在哺乳、怀孕或计划怀孕的受试者;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血液制品(包括血小板或红细胞)或集落刺激因子(包括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有依从性不足的风险或不能耐受研究药物,或符合研究和随访要求的其他严重基础疾病、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疾病;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