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48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再联合或不联合XELOX对比XELOX用于围手术期治疗HER2表达的可切除局部进展期胃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研究
申办者: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药物: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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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0-23 → 首次公示 11-06 → 首例入组 12-05(入组 1/9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3-10-23 | 伦理批准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3-11-06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3-11-27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3-12-05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4-01-15 | 伦理批准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 Disitamab Vedotin For Injection | 爱地希 | 冻干粉制剂 | 60mg/支 | 2.5mg/kg,静脉滴注,每2周一次。 | 治疗组2:每2周为一个治疗周期,术前、术后各给药6个周期; |
| 试验药 |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 Toripalimab Injection | 拓益 | 注射剂 | 240 mg(6ml) /瓶 | 3.0 mg/kg,静脉滴注,每2周一次; | 治疗组2:每2周为一个治疗周期,术前6个周期,术后给药不超过 24 个周期(总时长在 12 个月内); |
| 对照药 | 卡培他滨片 | Capecitabine Tablets | 艾滨 | 片剂 | 0.5g/片;0.15g/片 | 按照体表面积计算,1000mg/m2,口服,早晚各一次,D1-14,Q3W | 治疗组1:每3周为一个治疗周期,术前、术后各给药4个周期; |
| 对照药 | 注射用奥沙利铂 | Oxaliplatin for Injection | 乐沙定 | 粉针剂 | 50mg/瓶 | 按照体表面积计算,130 mg/m2,静脉滴注,D1,Q3W; | 治疗组1:每3周为一个治疗周期,术前、术后各给药4个周期; |
| 对照药 | 卡培他滨片 | Capecitabine Tablets | 艾滨 | 片剂 | 0.15g/片 | 按照体表面积计算,1000mg/m2,口服,早晚各一次,D1-14,Q3W | 治疗组1:每3周为一个治疗周期,术前、术后各给药4个周期;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病理完全缓解(pCR)率 | 给药第1周期第1天至手术后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R0切除率 | 给药第1周期第1天至手术后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肿瘤退缩分级评分(TRG) | 给药第1周期第1天至手术后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客观缓解率(ORR) | 给药第1周期第1天至因发生疾病进展、不可耐受毒性、主动退出。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主要病理缓解率(MPR) | 给药第1周期第1天至手术后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无事件生存时间(EFS) | 给药第1周期第1天至首次出现以下事件的时间,明确疾病进展导致不能进行手术、局部或远处复发,以及各种原因导致的死亡;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总生存期(OS) | 给药第1周期第1天至死亡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不良事件 | 接受试验用药后至安全随访期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超声心电图等 | 接受试验用药后至治疗结束 | 安全性指标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3 · 研究者 13)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2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0 人(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9 人(75%);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3 人(25%);首次出现 2 人(17%)。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肿瘤医院 | 李子禹 | —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组长PI | 肿瘤科 |
| 2 | 中国 | 云南省 昆明市 | 云南省肿瘤医院 | 李文亮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 |
| 3 | 中国 | 河南省 郑州市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庄競 | 0 | 7 | 2 | 0 | 2 | 参与 | 肿瘤科 |
| 4 | 中国 | 福建省 福州市 | 福建省肿瘤医院 | 陈路川 | 0 | 3 | 2 | 0 | 3 | 参与 | 肿瘤科 |
| 5 | 中国 | 福建省 厦门市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尤俊 | 0 | 7 | 8 | 0 | 11 | 参与 | 外科-普通外科 |
| 6 | 中国 | 甘肃省 武威市 | 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 | 聂蓬 | 0 | 7 | 8 | 1 | 12 | 参与 | 内科-消化内科 |
| 7 | 中国 | 四川省 成都市 | 四川省肿瘤医院 | 赵平 | 0 | 8 | 9 | 0 | 10 | 参与 | 肿瘤科 |
| 8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 李国新 | 0 | 6 | 4 | 0 | 7 | 参与 | 外科-普通外科-普通外科 |
| 9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李勇 | 0 | 7 | 4 | 0 | 6 | 参与 | 外科-普通外科 |
| 10 | 中国 | 山东省 济南市 | 山东省肿瘤医院 | 李长征 | 0 | 5 | 10 | 2 | 24 | 参与 | 肿瘤科 |
| 11 | 中国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张艳桥 | 0 | 8 | 44 | 2 | 237 | 参与 | 肿瘤科 |
| 12 | 中国 | 山西省 太原市 | 山西省肿瘤医院 | 高泽锋 → 高泽峰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肿瘤科 |
| 13 | 中国 | 山西省 长治市 | 长治市人民医院 | 胡文庆 | 0 | 0 | 0 | 0 | 1 | 参与 | 外科-普通外科-胃肠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3-11-06)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3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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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3-10-23 |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4-01-15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自愿同意参与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男性或女性,年龄≥18 岁;
- 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胃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 临床分期 cT3-4aN+,无远处转移(M0);
- 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基线影像检查及病史资料,预期可进行胃癌根治性手术,预期可达 R0 切除;受试者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胃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抗肿瘤治疗;
- HER2 表达:IHC 1+、2+、3+。
- ECOG 体力状况评分 0 或 1 分;
-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50%;
- 在研究给药前 7 天内应满足以下标准: 骨髓功能: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g/dL;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 肾功能: 血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 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时间≤1.5×ULN;凝血酶时间≤ 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1.5×ULN。
- 女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绝经后的患者,或同意在首次给药前 7 天直至研究治疗期结束后 6 个月内至少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且不进行哺乳。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首次给药前 7 天直至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 个月内至少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避孕套、禁欲等);
- 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
排除
- 研究给药开始前接受过任何针对胃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以及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筛选前 2 周内接受过说明书中明确抗肿瘤成分中药治疗)等;
- 研究者考虑新辅助治疗阶段需要针对所患肿瘤进行放疗;
- 研究给药开始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
- 在筛选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消化道出血或出血风险高的患者;
- 在筛选前 6 个月胃肠道穿孔/瘘管;
- 无法保证药物吸收的上消化道梗阻,或功能异常或吸收不良综合征的患者,可影响卡培他滨的吸收;
- 周围多发性神经病≥ NCI Ⅱ级;
- 血清病毒学检查:HBsAg 检测阳性,同时 HBV DNA 拷贝数阳性;HCVAb 检测阳性,同时 HCV RNA 的PCR 检测结果阳性;HIVAb 检测阳性;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同时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检测结果阳性
- 筛选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任何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除外);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3 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
- 在筛选前 28 天内发生心脏性胸痛,定义为限制日常活动的中度疼痛。研究给药前半年内发生过严重的动/静脉血栓事件或心脑血管意外事件,如深静脉血栓(无症状且无需治疗的肌间静脉血栓除外)、肺栓塞、脑梗死(无症状且不需要临床干预的腔隙性脑梗除外)、脑出血、心肌梗塞等。
- 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或进展期感染(抗感染治疗结束2周后可开始试验用药),如活动性肺结核;
- 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未经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等;
- 需要治疗,具有潜在影响手术的肺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肺纤维化和急性肺病等;
- 筛选前 2 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如使用免疫调节药、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及难治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在筛选前 14 天内系统性使用类固醇(剂量> 10 mg / d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其他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全身免疫抑制疗法;
- 筛选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但经治疗后已痊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包括但不限定于经充分治疗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 对本研究中的任何药物过敏;
- 已知二嘧啶脱氢酶(DPD)缺乏;
- 在筛选前 28 天内接受免疫(包括但不限于白细胞介素、干扰素、胸腺激素)治疗,或接受其他试验用药;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 患有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 估计患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