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D3606对肾功能不全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的研究
申办者: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药物:注射用TQD3606
分期I期分类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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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1-28 → 首次公示 12-11 → 首例入组 11-20 → 试验完成 05-06(入组 32/32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3-11-28 | 伦理批准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分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3-12-11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4-11-18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4-11-20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5-05-06 | 试验完成 | 实际入组 32 例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注射用TQD3606 | TQD3606 for Injection | NA | 注射剂 | 1.5g | 1.5g,复溶后,静脉输注。 | 单次给药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Cmax、AUC0-t、AUC0-∞ | 给药后24h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AUC0-24h、Tmax、t1/2 | 给药后48h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Ae0-24、药物经过尿液累计排泄率 | 给药后48h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不良事件、与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生命体征异常、心电图异常、实验室检测值异常的例数、例次及发生率 | 首次给药至完成试验出组 | 安全性指标 |
主要研究者
|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单位 | 地区 | 电话 | 邮箱 |
|---|---|---|---|---|---|---|
| 赵维 | 临床药理学博士 | 主任药师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 山东省 济南市 | 0531-89268212 | zhao4wei2@hotmail.com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2 · 研究者 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0 人(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0 人(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0 人(0%);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4% / 71% / 24% / 8%。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山东省 济南市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 赵维 | — | 0 | 0 | 2 | 67 | 组长PI |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
| 2 | 中国 | 山东省 济南市 |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 山东大学齐鲁第二医院 | 柳刚 | 0 | 0 | 0 | 0 | 3 | 参与 | 内科-肾病学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3-12-11)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2 家 · 同类通常 1–2 家(偏多)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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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分会 | 同意 | 2023-11-28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了解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 受试者(包括伴侣)自给药前2周至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物后至少3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录3);
- 年龄为18~75周岁受试者(包括边界值);
- 体重指数(BMI)≥ 18且≤32 kg/m2,且男性体重≥ 50 kg女性体重≥ 45 kg;
- 肾功能不全组:中重度肾功能不全受试者需诊断为慢性肾脏病(>3个月,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化验单均可作为证据);
- 肾功能不全组:肾功能状态稳定:两次肌酐检测至少间隔3天(首次检查结果可接受筛选前30天内外院或本院检测结果),且前后两次检测血肌酐结果波动值(计算公式:(第2次结果-第1次结果)/第1次结果)小于30%;
- 肾功能不全组:受试者筛选期个体肾小球滤过率:60~89 mL/min(A组,轻度肾功能不全,CKD2期),或30~59mL/min(B组,中度肾功能不全,CKD3期),或15~29 mL/min(C组,重度肾功能不全,CKD4期)。
- 肾功能正常组:筛选期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12导联ECG、胸部正侧位片和彩超检查结果正常或经研究者判定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 肾功能正常组:受试者筛选期个体肾小球滤过率(GFR,mL/min,采用MDRD公式): GFR大于等于90 mL/min;
- 肾功能正常组:筛选时肾功能正常组(D组)与肾功能不全受试者(A组+B组+C组)的人口统计学均值必须符合以下匹配标准:体重均值±10 kg;年龄均值±10岁。
排除
- 过敏体质,或已知对美罗培南或者阿维巴坦有过敏史者,已知对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碳青霉烯类等β-内酰胺类抗生素有过敏性休克史或其他严重过敏反应者(如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剥脱性皮炎)等;
- 筛选前5年内或基线期有任何类型治疗或未经治疗的恶性肿瘤(无论治愈与否)者(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
- 筛选前1年内患有严重的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肿瘤、免疫、精神或心脑血管疾病,且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加本试验者;
- 给药前4周内有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者,或计划研究期间需进行手术者;
- 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量大于等于400 mL,或接受过血液制品者;
- 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大于10支者;
- 筛选前5年内有药物滥用史,和/或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周摄入的酒精量超过14个单位(女性受试者)或21个单位(男性受试者)(1单位=啤酒285 mL,或烈酒25 mL,或葡萄酒100 mL);
- 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特殊饮食(包括火龙果、芒果、柚子、和/或黄嘌呤饮食、巧克力)和/或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葡萄柚/葡萄柚汁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平均每天8杯以上,每杯200 mL)者;
- 在接受研究药物前48小时内摄取过任何含有酒精的制品者,或酒精呼气测试阳性者;
- 药物滥用者,或筛选前3个月内使用过软毒品(如:大麻),或筛选前1年内服用过硬毒品,或基线期尿液药物筛查阳性者;
- 活动性HBV(乙型肝炎病毒)或HCV(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快速血浆反应试验或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RPR或TRUST)阳性者(仅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查RPR或TRUST);
- 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期或试验过程中正处在哺乳期或血清妊娠结果阳性;
-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 肾功能不全组:筛选前1个月内参加其它临床研究且使用过任何临床研究药物或医疗器械者,以最后一次临床研究给药日期为时间基准(若为长半衰期的临床研究药物,与本研究给药需要至少间隔5个半衰期);
- 肾功能不全组: 急性肾衰竭者,有肾移植史,或预期试验期间需要肾移植或接受任何类型透析的受试者;
- 肾功能不全组:患有梗阻性尿路疾病(如,泌尿系结石所致尿路梗阻,腹腔占位性病变所致尿路梗阻等)或导致肾损害的病因与肾实质功能障碍无关(如,多囊肾、肾脏肿瘤,肾动脉狭窄、药物、严重感染、血容量不足、心力衰竭等);
- 肾功能不全组:尿失禁者;
- 肾功能不全组:筛选时,治疗用药和/或其他合并疾病的治疗用药未满足1个月稳定用药,或1个月内有新增用药(临时性或间断性使用的药物除外,例如一个月使用一次的促红细胞生成素,或者临时需要使用利尿剂等);
- 肾功能不全组:在筛选期或基线期,收缩压≥160 mmHg或≤80 mmHg,舒张压≥100 mmHg或≤50mmHg,心率超出50-100次/分钟(包括两端值)的范围;
- 肾功能不全组:筛选期或基线期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ULN,总胆红素>1.5×ULN;白蛋白<25 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3×109/L;血红蛋白<80g/L;血小板计数<80×109/L;
- 肾功能不全组: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III或IV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筛选时左室射血分数<50%;
- 肾功能正常组: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其它临床研究且使用过任何临床研究药物或医疗器械者,以最后一次临床研究给药日期为时间基准(若为长半衰期的临床研究药物,与本研究给药需要至少间隔5个半衰期);
- 肾功能正常组: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使用过任何药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