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联合卡度尼利单抗治疗一线失败的HER2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的有效性、安全性的II/III 期临床研究
申办者: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药物: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分期II/I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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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1-05 → 首次公示 01-12 → 首例入组 02-22(入组 1/9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4-01-05 | 伦理批准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4-01-12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4-02-07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4-02-22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 Disitamab Vedotin For Injection | 爱地希 | 冻干粉制剂 | 60mg/支 | Ⅱ期(试验组1、试验组2)、Ⅲ期(试验组):2.5 mg/kg,静脉滴注,D1,每2周1次。 | Ⅱ期(试验组1、试验组2)、Ⅲ期(试验组):每2周给药1次,直至死亡、失访、撤回知情同意、或申办方决定终止研究 |
| 试验药 | 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 Disitamab Vedotin For Injection | 爱地希 | 冻干粉制剂 | 60mg/支 | Ⅲ期对照组治疗疾病进展(PD)后用药方案:2.5 mg/kg,静脉滴注,D1,每2周1次。 | Ⅲ期对照组治疗疾病进展(PD)后用药方案:每2周给药1次,直至再次发生疾病进展、失访、撤回知情同意、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或死亡。 |
| 试验药 | 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 | Cadonilimab Injection | 开坦尼 | 注射剂 | 125mg/10mL/瓶 | Ⅱ期(试验组1、试验组2)、Ⅲ期(试验组):6mg/kg,静脉滴注,每2周1次。 | Ⅱ期(试验组1、试验组2):每2周给药1次,直至发生疾病进展、不可耐受毒性、主动退出、死亡或申办方终止研究。 |
| 对照药 | 紫杉醇注射液 | Paclitaxel Injection | 康铭 | 注射剂 | 5ml:30mg | Ⅱ期和Ⅲ期:(体表面积给药)160 mg/m2,静脉滴注,D1、D8给药,每3周1次。 | Ⅱ期和Ⅲ期:每3周给药1次,直至发生疾病进展、不可耐受毒性、主动退出、死亡或申办方终止研究。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Ⅱ期:客观缓解率(ORR) | 第1次用药直至达到客观缓解(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价为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 | 有效性指标 |
| 主要 | Ⅱ期:不良事件(AE); | 第1次用药直至至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安全随访期 | 安全性指标 |
| 主要 | Ⅱ期: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 第1次用药直至至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退出访视 | 安全性指标 |
| 主要 | Ⅲ期:IRC 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 第1次用药直至发生疾病进展(IRC 根据RECIST v1.1 标准评价)或死亡 | 有效性指标 |
| 主要 | Ⅲ期:总生存期(OS); | 第1次用药直至死亡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Ⅱ期:总生存期(OS) | 第1次用药直至死亡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Ⅱ期:无进展生存期(PFS); | 第1次用药直至发生疾病进展(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价)或死亡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Ⅱ期和III期:缓解持续时间(DOR); | 第一次评价为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至第一次评价为疾病进展或死亡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Ⅱ期:疾病控制率(DCR); | 第1次用药直至达到客观缓解(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价为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疾病稳定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III期:疾病控制率(DCR); | 第1次用药直至达到客观缓解(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价为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疾病稳定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Ⅲ期:研究者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 第1次用药直至发生疾病进展(IRC 根据RECIST v1.1 标准评价)或死亡的时间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Ⅲ期:研究者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 第1次用药直至达到客观缓解(研究者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价为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Ⅲ期:不良事件(AE); | 第1次用药直至至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安全随访期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Ⅲ期: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 第1次用药直至至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退出访视 | 安全性指标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24 · 研究者 24)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23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23 人(10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23 人(10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18 人(78%);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肿瘤医院 | 沈琳 | — | 23 | 61 | 7 | 304 | 组长PI | 肿瘤科 |
| 2 | 中国 | 山东省 济南市 | 山东省肿瘤医院 | 李长征 | 12 | 22 | 12 | 3 | 27 | 参与 | 肿瘤科 |
| 3 | 中国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张艳桥 | 88 | 22 | 49 | 3 | 253 | 参与 | 肿瘤科 |
| 4 | 中国 | 江苏省 徐州市 | 徐州市中心医院 | 袁媛 | 18 | 22 | 19 | 5 | 59 | 参与 | 肿瘤科-内科、放疗 |
| 5 | 中国 | 四川省 成都市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勾红峰 | 5 | 21 | 7 | 1 | 13 | 参与 | 肿瘤科-腹部肿瘤科 |
| 6 | 中国 | 河南省 郑州市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秦艳茹 | 35 | 21 | 26 | 1 | 84 | 参与 | 肿瘤科 |
| 7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张俊 | 32 | 21 | 26 | 2 | 70 | 参与 | 肿瘤科 |
| 8 | 中国 | 湖南省 长沙市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刘振洋 | 18 | 22 | 16 | 1 | 76 | 参与 | 肿瘤科 |
| 9 | 中国 | 湖北省 武汉市 | 湖北省肿瘤医院 | 徐慧婷 | 20 | 22 | 28 | 1 | 47 | 参与 | 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妇科,肿瘤放疗科、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肿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
| 10 | 中国 | 福建省 福州市 | 福建省肿瘤医院 | 陈奕贵 | 14 | 22 | 13 | 2 | 45 | 参与 | 肿瘤科 |
| 11 | 中国 | 福建省 厦门市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叶峰 | 27 | 19 | 15 | 1 | 120 | 参与 | 肿瘤科 |
| 12 | 中国 | 云南省 昆明市 | 云南省肿瘤医院 | 谢琳 | 18 | 22 | 19 | 0 | 46 | 参与 | 肿瘤科-肿瘤 |
| 13 | 中国 | 山东省 青岛市 |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 吕静 | 6 | 19 | 9 | 0 | 22 | 参与 | 肿瘤科 |
| 14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上海长海医院 | 湛先保 | 5 | 19 | 10 | 2 | 28 | 参与 | 肿瘤科 |
| 15 | 中国 | 江苏省 扬州市 | 苏北人民医院 | 张西志 | 13 | 21 | 12 | 3 | 30 | 参与 | 肿瘤科 |
| 16 | 中国 | 河南省 新乡市 |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河南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杨留中 | 3 | 19 | 3 | 6 | 23 | 参与 | 肿瘤科 |
| 17 | 中国 | 山东省 潍坊市 | 潍坊市人民医院 | 于国华 | 13 | 22 | 14 | 6 | 154 | 参与 | 肿瘤科 |
| 18 | 中国 | 河南省 安阳市 | 安阳市肿瘤医院 | 夏金 | 7 | 20 | 4 | 0 | 31 | 参与 | 肿瘤科 |
| 19 | 中国 | 河南省 南阳市 | 南阳市中心医院 | 万里新 | 10 | 22 | 10 | 2 | 48 | 参与 | 肿瘤科 |
| 20 | 中国 | 青海省 西宁市 |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 姬发祥 | 1 | 16 | 3 | 0 | 3 | 参与 | 肿瘤科 |
| 21 | 中国 | 广东省 梅州市 | 梅州市人民医院 | 黄喜文 | 7 | 22 | 7 | 4 | 28 | 参与 | 肿瘤科 |
| 22 | 中国 | 山西省 长治市 | 长治市人民医院 | 赵军 | 12 | 22 | 14 | 1 | 50 | 参与 | 肿瘤科 |
| 23 | 中国 | 甘肃省 武威市 | 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 | 卢林芝 | 6 | 19 | 7 | 1 | 15 | 参与 | 内科-消化内科 |
| 24 | 中国 | 河北省 石家庄市 |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 张瑞星 | 12 | 17 | 18 | 0 | 29 | 参与 | 内科-消化内科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4-01-12)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24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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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4-01-05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自愿同意参与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 18-75 岁(包括 18 岁和 75 岁);
- 预期生存期≥12 周;
- ECOG 体力状况评分 0 或 1 分;
-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 受试者仅经过既往标准一线治疗(不包含紫杉醇)失败或不耐受,不限制既往接受过 PD-1/PD-L1 抑制剂治疗。一线治疗的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 HER2 IHC 2+/FISH+、IHC 3+受试者:既往仅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包括曲妥珠单抗联合含铂化疗)失败或不耐受;使用包含曲妥珠单抗的新辅助治疗期间、包含曲妥珠单抗的辅助治疗结束6 个月内,若发生疾病进展,也视作一线治疗失败; 对于 HER2 IHC 1+、IHC2+/ FISH-受试者:既往仅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包括含铂化疗+PD-1/PD-L1 抑制剂)失败或不耐受;新辅助治疗期间、辅助治疗结束6 个月内,若发生疾病进展,也视作一线治疗失败;
- 确认 HER2(IHC 1+、 2+或 3+)与PD-L1 表达:对于II 期入组受试者,接受经研究者确认的HER2 与PD-L1表达的检测结果;对于 III 期入组受试者,HER2 与PD- L1 表达仅接受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
- 骨髓功能:血红蛋白≥ 9g/dL(检查前2 周内不得输血和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10 9 /L(检查前2 周内不得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血小板计数≥ 90 ×10 9 /L(检查前2 周内不得输注血小板,不得使用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治疗);
- 肝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血清总胆红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 ULN;有肝转移时,ALT和AST≤5 × ULN;
- 肾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血肌酐≤1.5×ULN,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或测得24小时尿 CrCl≥60 mL/min;
-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凝血酶时间≤ 1.5×ULN;活 化 部 分 凝 血 活 酶时间≤ 1.5×ULN;
- 心功能: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3 级;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受试者能够提供 3 年内肿瘤原发或转移灶部位标本供中心实验室检测/复核(组织切片至少5 张),首选一线治疗失败后所取标本;
- 根据 RECIST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 对于女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绝经后的受试者,或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 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给药前的 7 天内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捐献卵子。对于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 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从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4 个月内不捐献精子;
- 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
排除
-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
- 既往接受过包括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在内的任何抗体偶联药物治疗;既往接受过卡度尼利单抗的治疗;
- 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尚未恢复至CTCAE(5.0版)≤1 级(脱发、色素沉着或研究者认为不增加受试者用药风险的其他情况除外);
- 研究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允许给药前2周接受姑息性放疗、放疗剂量符合当地姑息性治疗的诊疗标准且放疗覆盖范围小于 30%骨髓区域;
- 研究给药开始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
- 在首次研究给药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任何疫苗;
- 伴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的第三间隙积液;
- 持续存在≥2 级感觉或运动神经病变;
- 血清病毒学检查(以研究中心正常值为准):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 DNA 拷贝数阳性;丙肝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仅当HCVRNA 的 PCR 检测结果为阴性时,方可入选本研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检测结果阳性。
- 研究给药前半年内发生过严重的动/静脉血栓事件或心脑血管意外事件,如深静脉血栓(不包括无症状且无需特殊处理的肌间静脉血栓)、肺栓塞、脑梗死、脑出血、心肌梗塞、心绞痛等,无症状且不需要临床干预的腔隙性脑梗除外;
- 肿瘤病灶具有出血倾向(如存在活动性溃疡肿瘤病灶且粪便潜血试验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 个月内呕血或黑便病史、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消化道大出血危险等)或研究用药前 4 周曾接受输血治疗;
- 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或进展期感染(抗感染治疗结束 2 周后可开始试验用药);
- 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未经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肝硬化、间质性肺炎、阻塞性肺病等;
- 研究给药开始前 2 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如使用免疫调节药、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 研究给药开始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经治疗后可预期痊愈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定于经充分治疗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 已知对免疫抑制剂及其他任何抗体偶联药物及其组分和本研究中的任何药物过敏者;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 患有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受试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受试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 估计受试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研究者认为具有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因素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