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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519 ▶ 进行中 · 招募完成

评估成人偏头痛受试者不良事件和疾病活动度变化的口服 Atogepant 片剂研究

分期I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际多中心试验首次公示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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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1-30 → 首次公示 03-01 → 首例入组 05-10(入组 239/26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3-11-30伦理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4-03-01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4-03-25首例知情同意(国际)国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4-04-03首例入组(国际)国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4-04-12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4-05-10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4-09-26伦理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0519
首次公示
2024-03-01
方案版本号
3.0
版本日期
2024-06-27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Atogepant Tablets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JXHL2300259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 Atogepant 用于偏头痛急性发作治疗的疗效、安全性、耐受性和效果一致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次发作研究(ECLIPSE)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成人偏头痛受试者不良事件和疾病活动度变化的口服 Atogepant 片剂研究
适应症
偏头痛急性发作
方案编号
M24-305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主要目的
评价Atogepant单次给药相比安慰剂治疗单次偏头痛急性发作的疗效。评价Atogepant治疗偏头痛急性单次发作和多次发作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评价治疗多次发作的效果一致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7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260
目标入组(国际)
1741
已入组(国内)
239
已入组(国际)
1742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4-04-12
首例知情(国际)
2024-03-25
首例入组(国内)
2024-05-10
首例入组(国际)
2024-04-03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有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武信宋
联系人
武信宋
电话
021-62631300
邮箱
chinacsm-cdeposting@abbvie.com
省份
上海市
城市
上海市
地址
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心2座29
邮编
200041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NAAtogepantNA口服片剂剂量A基于可用数据的专利申请16 周双盲期和 8 周开放标签期间的用药。
试验药NAAtogepantNA口服片剂剂量A基于可用数据的专利申请16 周双盲期和 8 周开放标签期间的用药。
对照药NAAtogepant placebo Tablets Clinical WhiteNA口服片剂NA基于可用数据的专利申请16 周双盲期用药。
对照药NAAtogepant placebo Tablets Clinical WhiteNA口服片剂NA基于可用数据的专利申请16 周双盲期用药。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针对首次发作,在接受双盲 (DB) 给药后 2 小时达到无疼痛的受试者百分比约 16 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针对首次发作,在接受 DB 给药后 2 小时未出现最困扰偏头痛相关症状 (MBS) 的受试者百分比约 16 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针对首次发作,在接受 DB 给药后 2 小时达到疼痛缓解的受试者百分比约 16 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针对首次发作,在接受 DB 给药后 2 至 24 小时达到疼痛持续缓解的受试者百分比约 16 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针对首次发作,在接受 DB 给药后 2 至 48 小时达到疼痛持续缓解的受试者百分比约 16 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针对首次发作,在接受 DB 给药后 24 小时内使用急救药物的受试者百分比约 16 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针对首次发作,在接受 DB 给药后 2 至 24 小时达到持续无疼痛的受试者百分比约 16 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针对首次发作,在接受 DB 给药后 2 至 48 小时达到持续无疼痛的受试者百分比约 16 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针对首次发作,在接受 DB 给药后 2 小时能够正常活动的受试者百分比约 16 周有效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于生元医学博士主任医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北京市 北京市13501171068yusy1963@126.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260 / 国际 1741
已入组
国内 239 / 国际 1742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4-04-12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5 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天津 2 家:天津市人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河北 1 家:河北省人民医院山西 1 家: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内蒙古 1 家:包头市中心医院辽宁 1 家: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吉林 2 家: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上海 1 家: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 3 家: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 2 家: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安徽 1 家:蚌埠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福建 2 家: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西 1 家:萍乡市人民医院山东省河南 1 家:郑州人民医院湖北省湖南 3 家: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株洲市中心医院广东 3 家: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1 家:海南省人民医院重庆市四川 1 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贵州 1 家: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 1 家:陕西省人民医院甘肃 1 家: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内蒙古 1内蒙古 1 家吉林 2吉林 2 家辽宁 1辽宁 1 家北京 5北京 5 家河北 1河北 1 家天津 2天津 2 家甘肃 1甘肃 1 家山西 1山西 1 家陕西 1陕西 1 家河南 1河南 1 家江苏 3江苏 3 家安徽 1安徽 1 家上海 1上海 1 家四川 1四川 1 家浙江 2浙江 2 家江西 1江西 1 家湖南 3湖南 3 家贵州 1贵州 1 家福建 2福建 2 家广东 3广东 3 家海南 1海南 1 家★申办方·上海AbbVie Inc./艾伯维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Forest Laboratories Ireland Limited/--;--(联系地址所在省)

海外站点 3 家(Germany 1、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Belgium 1)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38 · 研究者 35)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34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28 人(82%);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28 人(82%);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7 人(21%);首次出现 4 人(12%)。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于生元—2817219组长PI内科-神经内科
2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张拥波8259123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叶红0000首次出现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4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于挺敏112612117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5中国江苏省 苏州市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赵红如519606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6中国广东省 深圳市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蔡继福0000首次出现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7中国河北省 石家庄市河北省人民医院王贺波823818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8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郑州人民医院朱太卿2920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9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范学军21520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0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吕玉丹110101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1中国江苏省 南京市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吴晋418401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2中国江西省 萍乡市萍乡市人民医院易飞6196034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3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陈会生7238050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4中国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包头市中心医院王宝军3214037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5中国陕西省 西安市陕西省人民医院郭晓敏21120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6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商慧芳2121027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7中国天津市 天津市天津市人民医院张美云626612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8中国天津市 天津市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杨丽师承3183020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9中国浙江省 温州市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张旭1171028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20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黄一宁2172117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21中国安徽省 蚌埠市蚌埠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谢静215209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22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吴云成1131014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23GermanyWiesbaden Hasengartenstr.Velocity Clinical ResearchVolker Von Behren———————
24United States of AmericaOhio West ChesterCincyScienceMohamed Abdel-Aziz———————
25BelgiumPaemeleire KoenUZ GentKoen Paemeleire———————
26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王小娟11010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27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李现亮0000首次出现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28中国贵州省 贵阳市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吴珊413405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29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唐湘祁212206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0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张英爽2622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1中国福建省 福州市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叶钦勇2192020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2中国福建省 厦门市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曲红丽2820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3中国甘肃省 兰州市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蔡宏斌320301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4中国海南省 海口市海南省人民医院黄仕雄4174011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5中国湖南省 株洲市株洲市中心医院赵真0300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6中国江苏省 苏州市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罗蔚锋514425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7中国山西省 太原市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薛国芳01001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8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刘恺鸣0000首次出现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4-03-01)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35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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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3-11-30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4-09-26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诊疗操作之前,受试者必须自愿签署经独立伦理委员会/机构审查委员会 (IEC/IRB)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 能够并愿意阅读、理解并完成研究问卷和电子日志。
  • 访视 1/筛选时年龄为 18 至 75 岁(含)(受试者还必须达到当地法律规定的法定成年年龄)。
  • 根据国际头痛分类第三版 (ICHD-3),访视 1/筛选前有 ≥12 个月偏头痛(有先兆或无先兆)史。
  • 偏头痛发病年龄在 50 岁之前。
  • 既往在不治疗偏头痛或偏头痛治疗不成功的情况下,偏头痛持续 4 至 72 小时,偏头痛发作间隔至少 48 小时无头痛。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访视 1/筛选前 3 个月内每个月有 2 至 8 次偏头痛发作史,伴有中度至重度头痛。
  • 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 30 天内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不考虑怀孕或捐献卵子的女性受试者。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个体)访视 1/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访视 2/随机分配时的尿液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 如果受试者在访视 1/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则不得存在临床怀疑妊娠的情况或导致不明确结果的其他病理学原因,且必须在 ≥3 天后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以证实结果保持阴性(除非当地要求禁止检测)。 -- 访视 2/随机分配时尿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或不确定的受试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出现此类情况时,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
  • 从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30 天,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个体)必须采取研究方案规定的至少一种避孕措施。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 既往使用过处方药或非处方药治疗偏头痛急性发作。
  • 允许按说明书或超说明书使用用于预防治疗偏头痛的任何口服药物(例如,托吡酯、阿米替林、β 受体阻滞剂、氟桂利嗪、文拉法辛等)、注射用 A 型肉毒杆菌毒素和其他用于预防偏头痛的治疗 ,前提是该治疗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至少稳定 3 个月,并在整个研究期间保持剂量不变。
  • 仅限不适合接受曲坦的子研究 – 其他入选标准 入组不适合接受曲坦的子研究的受试者(仅在主研究入组完成后适用)必须符合上述所有入选标准,且不符合下述任一排除标准。此外,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为“不适合接受曲坦”,定义为符合以下 2 项标准之一: - 根据当地药品说明书和研究者的判断,存在曲坦类药物禁忌症,无论既往是否使用过曲坦类药物,或 - 符合以下 ≥2 种不同曲坦类药物治疗失败的定义: - 根据受试者访谈和研究者的判断,针对 4 次发作中的≥2 次发作,当前使用曲坦类药物或过去使用过曲坦类药物治疗,且给药后 2 小时疼痛未缓解(定义为中度/重度偏头痛样头痛降至轻度头痛或无头痛),或 - 根据受试者访谈和研究者的判断,过去使用过曲坦类药物,但现在由于不良事件 (AE) 而不再使用曲坦类药物。
排除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难以区分偏头痛性头痛与紧张性头痛和其他头痛。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访视 1/筛选前 6 个月内平均每月头痛天数为 15 天或以上,或当前诊断为 ICHD-3 定义的慢性偏头痛。(注:根据研究者的意见,被诊断为慢性偏头痛并且因伴随预防性治疗而每月头痛天数少于 15 天的受试者可参加本研究)。
  • 当前诊断为 ICHD-3 定义的新发持续性每日头痛、三叉神经自主性头痛(例如,丛集性头痛)和颅神经痛。
  • 在访视 1/筛选前 6 个月内,受试者因 3 次或更多次偏头痛发作而需要住院/急诊室治疗。
  • 根据研究者的判定,在访视 1/筛选时心电图 (ECG) 检查结果有临床上显著的异常。
  • 根据中心审查员的报告,在访视 1/筛选时,男性的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 (QTcF) >450 msec,女性的 QTcF >470 msec。
  • 存在高血压,定义为访视 1/筛选或访视 2/随机分配时坐位收缩压 >160 mmHg 或坐位舒张压 >100 mmHg。血压如果测量值超过这些限值,只能重测一次。
  • 研究者判定体格检查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
  • 研究者判定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或访视 1/筛选时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1×正常值上限 (ULN); - 总胆红素 >1×ULN(诊断为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除外); - 血清白蛋白 <2.8 g/dL [4.06 mol/L]
  • 访视 1/筛选时尿液药物筛查结果为阳性,解释为允许的合并用药(例如,处方的偏头痛用阿片类药物、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失眠)除外。
  • 访视 1/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抗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其他作为混杂因素的疼痛综合征、作为混杂因素的精神疾病、痴呆、癫痫和其他除偏头痛以外的重大神经系统疾病。
  • 存在需要每日使用止痛药的慢性、非头痛病症。
  • 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脑血管、血液学、内分泌、肺、肾、肝、胃肠道、精神或神经系统疾病。 - 如果存在此类疾病史,但病情在访视 1/筛选前已稳定超过 6 个月,且研究者判断不太可能影响受试者参与研究,则受试者可以入组。 - 因肾衰竭接受透析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
  • 根据临床访谈或对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 (C-SSRS) 的回答,或研究者认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重大自我伤害风险;如果受试者在过去 6 个月内报告有计划或无计划的自杀意念(即,C-SSRS 中的 4 型或 5 型),或在访视 1/筛选或访视 2/随机分配前 6 个月内报告自杀行为,则受试者不得参与研究。
  • 访视 1/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
  • 任何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或代谢的既往胃肠道疾病(例如,腹泻综合征、炎症性肠病)史。 - 既往接受过已逆转的胃减重干预(例如,腿带)的受试者可参加研究。
  • 访视 1/筛选前 6 个月内有急性肝炎病史,或任何慢性肝病病史(包括非酒精性脂肪肝、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
  • 对降钙素基因相关肽 (CGRP) 受体拮抗剂有超敏反应或临床上显著的不良反应史。
  • 受试者是研究者、研究工作人员、艾伯维的员工或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子女)。
  • 受试者患有研究者认为会损害受试者安全或数据质量的疾病或情况,并且使得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
  • 受试者在访视 2 /随机分配之前的任何 3 个月中每月服用 10 天或以上用于急性治疗头痛的药物(包括对乙酰氨基酚、非甾体抗炎药 [NSAID]、曲坦类药物、地坦类药物、麦角胺、阿片类药物、Gepants 或组合镇痛药)。
  • 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强效 CYP3A4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全身性(口服/IV)伊曲康唑、酮康唑、克拉霉素、泰利霉素、奈法唑酮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蛋白酶抑制剂。
  • 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了强效或中效 CYP3A4 诱导剂,包括但不限于巴比妥类(例如,苯巴比妥和扑米酮)、依非韦伦、卡马西平、苯妥英、利福平和圣约翰草。
  • 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服用过强效有机阴离子转运多肽 1B1 (OATP1B1)/有机阴离子转运多肽 1B3 (OATP1B3) 抑制剂(例如,环孢菌素、替米沙坦)。
  • 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的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服用了治疗界值窄且理论上可能与细胞色素P450 (CYP) 药物相互作用的药物(例如,华法林)。
  • 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内曾暴露于任何 Gepant。
  • 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最近 6 个月内曾暴露于可阻断 CGRP 通路的可注射单克隆抗体。
  • 在访视 1/筛选前 12 个月内有临床上显著的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史,或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内,受试者因消遣或医疗原因伴随使用大麻或摄入大麻二酚 (CBD) 油。
  • 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内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试验用药品治疗,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或之前入组过本研究。
  • 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草药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