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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347 ✓ 已完成

利丙双卡因乳膏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分期I期分类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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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3-08 → 首次公示 04-16 → 首例入组 04-28 → 试验完成 06-12 · 招募 2 次(入组 38/4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4-03-08伦理批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4-04-16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第 1 次招募 · 2024-04-23 ~ 2024-05-08 · 来源 第三方招募平台
2024-04-23受试者体检/筛选上海上海、补贴 3500 元、浦东人民医院
2024-04-23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4-04-28第一周期入住
2024-04-28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4-05-01第一周期出组
2024-05-05第二周期入住
2024-05-08第二周期出组 · 本批采血结束末次出组(该批 PK 采血结束)
第 2 次招募 · 2024-04-27 ~ 2024-05-08 · 来源 第三方招募平台(多平台互证)
2024-04-27受试者体检/筛选上海上海、补贴 4500 元、上海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2024-04-28第一周期入住
2024-05-01第一周期出组
2024-05-05第二周期入住
2024-05-08第二周期出组 · 本批采血结束末次出组(该批 PK 采血结束)
2024-06-12试验完成实际入组 38 例登记库

受试者招募(按招募事件)(转载自 第三方招募平台,机器匹配挂载)

体检/筛选来源出组/末日期组别住院回访补贴地点/机构(帖写法)状态匹配
2024-04-27第三方招募平台(2 个平台互证)2024-05-08—6 天0 次4500 元上海上海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AI 仲裁匹配 98%
2024-04-23第三方招募平台2024-05-08—6 天0 次3500 元上海上海
浦东人民医院
招募结束AI 仲裁匹配 95%
逐期时间表(#6912:体检 1 次 · 2 个周期;#6679:体检 1 次 · 2 个周期;AI 从帖文整理)
批次组别阶段日期
#6912体检2024-04-27
#6912第一周期2024-04-28 ~ 2024-05-01
#6912第二周期2024-05-05 ~ 2024-05-08
#6679体检2024-04-23 ~ 2024-04-24
#6679第一周期2024-04-28 ~ 2024-05-01
#6679第二周期2024-05-05 ~ 2024-05-08

一行=一次招募(招募事件):同一次招募在多个平台的转载帖(药物、地点、体检与周期安排一致)合为一行,多个平台转载的即多平台互证。组别与出组/末日期由本站从帖文抽取(AI 整理,规则兜底末日期),末日期=时间表最后一次出组或随访。体检/出组/住院/补贴均为招募方表述,与登记库公示口径无关;匹配方式与置信见「匹配」列,待定匹配不上屏。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以及第三方试药员招募平台的招募帖(本站按药名、城市、公示—体检间隔等线索机器匹配挂载)。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347
首次公示
2024-04-16
方案版本号
V1.0
版本日期
2024-01-02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202400429-01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健康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中进行的关于利丙双卡因乳膏(利丙双卡因乳膏,每g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mg)和EMLA®(利丙双卡因乳膏,每g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mg)的单剂量、随机、开放性、双周期、双交叉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利丙双卡因乳膏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适应症
本品用于下列情况的皮层局部麻醉:1.针穿刺,如:置入导管或取血样本;2. 浅层外科手术。
方案编号
2024-BE-LBSKY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交叉设计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在健康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中评价利丙双卡因乳膏和EMLA®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评价两制剂间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评估受试制剂利丙双卡因乳膏和参比制剂EMLA®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无上限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有
目标入组(国内)
40
已入组(国内)
38
实际入组(国内)
38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4-04-23
首例入组(国内)
2024-04-28
完成日期(国内)
2024-06-12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无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周峰
联系人
周峰
电话
0519-86511078
手机
15961411618
邮箱
MFG@czkpyy.com
省份
江苏省
城市
常州市
地址
武进区前黄镇景德东路6号
邮编
213172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利丙双卡因乳膏Lidocaine and Prilocaine CreamN/A乳膏30g/支(每g乳膏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 mg)60g乳膏涂抹双侧大腿前面皮肤(200cm2/侧,共400cm2),15分钟内给药完毕,敷用5小时(从给药开始计时),5小时后擦除乳膏。48小时
对照药利丙双卡因乳膏Lidocaine and Prilocaine CreamEMLA乳膏30g/支(每g乳膏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 mg)60g乳膏涂抹双侧大腿前面皮肤(200cm2/侧,共400cm2),15分钟内给药完毕,敷用5小时(从给药开始计时),5小时后擦除乳膏。48小时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药代动力学参数:AUC0-t、AUC0-和Cmax。48小时有效性指标
次要药代动力学参数:Tmax、kel (λz)、t1/2等。 安全性指标: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测量、皮肤刺激性观察、12导联心电图检查、体格检查和不良事件。48小时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刘艳平博士副主任药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上海市 上海市15300606625lyp1066@hotmail.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40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38 / 国际 —
实际入组
国内 38 / 国际 —
开始时间
2024-04-23
完成时间
2024-06-12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 1 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上海 1上海 1 家★申办方·江苏常州康普药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 · 研究者 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专业
1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刘艳平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生物等效性试验

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2024-03-08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完成研究的受试者;
  • 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如正确使用避孕套、绝对禁欲、宫内节育器、已证实无精的输精管结扎等); 完成血样采集之前,不可采用口服避孕药、避孕针、皮下埋植等化学避孕法 完成血样采集之后,受试者可以采用物理避孕法或化学避孕法
  • 筛选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健康志愿者(包括18周岁);
  • 筛选时男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体重指数在19.0~26.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 受试者既往体健,或研究者基于临床判断及药品特性综合考量,判断受试者的既往病史不影响参与此项临床研究;
  • 筛选时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心电图检查经研究者判断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 双侧大腿前侧皮肤健康完整无破损者;
  • 生命体征检测正常或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 同意首次给药前48小时内至PK采血结束期间不吸烟;
  • 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后至PK采血结束期间不服用葡萄柚或含有葡萄柚成分的产品,以及不进行剧烈运动;
  • 同意首次给药前24小时内至试验结束期间不食用含酒精、巧克力、咖啡因、罂粟籽或富含黄嘌呤的制品;
排除
  • 有药物滥用史或吸毒史或筛选时毒品筛查阳性者;
  •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包括研究药物和研究器械);
  •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00 mL);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过量吸烟(≥5支/天)或使用烟草制品、尼古丁制品(贴剂、口香糖等);
  • 近期过量饮酒者(筛选前4周内每周饮用超过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酒精含量约3.5%的啤酒285 mL,或酒精含量约40%的烈酒25 mL,或酒精含量约10%的葡萄酒100 mL);
  • 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使用了处方药(如长效注射剂或植入剂等)、非处方药、保健品、草药或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服用葡萄柚或含有葡萄柚成分产品者;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在饮食习惯上有重大变化(如节食、暴饮暴食等),或进行剧烈运动者;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 经研究者判断,遵从研究要求的能力差、未必能完成或未必能遵守本试验要求的受试者;
  • 哺乳期女性或筛选期妊娠测试结果阳性者;
  •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检查过程中被评估为采血困难者(如血管条件不佳、恐惧采血、晕针等);
  • 筛选期肝炎病毒(包括乙肝和丙肝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艾滋病病毒筛选阳性;
  • 临床实验室检查有临床意义异常、或其他临床发现显示有临床意义的以下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肾、肝、神经、血液、内分泌、肿瘤、肺、免疫、精神或心脑血管疾病);
  • 给药部位(双侧大腿前侧皮肤)有胎记、疤痕、纹身,开放性伤口;
  • 对酰胺类局部麻醉药或药物任一赋形剂有过敏史;
  • 既往有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病史者;
  • 异位性皮炎患者;
  • 其他由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