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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3-08 → 首次公示 04-16 → 首例入组 04-28 → 试验完成 06-12 · 招募 2 次(入组 38/4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4-03-08 | 伦理批准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4-04-16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第 1 次招募 · 2024-04-23 ~ 2024-05-08 · 来源 第三方招募平台 | |||
| 2024-04-23 | 受试者体检/筛选 | 上海上海、补贴 3500 元、浦东人民医院 | |
| 2024-04-23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4-04-28 | 第一周期入住 | ||
| 2024-04-28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4-05-01 | 第一周期出组 | ||
| 2024-05-05 | 第二周期入住 | ||
| 2024-05-08 | 第二周期出组 · 本批采血结束 | 末次出组(该批 PK 采血结束) | |
| 第 2 次招募 · 2024-04-27 ~ 2024-05-08 · 来源 第三方招募平台(多平台互证) | |||
| 2024-04-27 | 受试者体检/筛选 | 上海上海、补贴 4500 元、上海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 |
| 2024-04-28 | 第一周期入住 | ||
| 2024-05-01 | 第一周期出组 | ||
| 2024-05-05 | 第二周期入住 | ||
| 2024-05-08 | 第二周期出组 · 本批采血结束 | 末次出组(该批 PK 采血结束) | |
| 2024-06-12 | 试验完成 | 实际入组 38 例 | 登记库 |
受试者招募(按招募事件)(转载自 第三方招募平台,机器匹配挂载)
| 体检/筛选 | 来源 | 出组/末日期 | 组别 | 住院 | 回访 | 补贴 | 地点/机构(帖写法) | 状态 | 匹配 |
|---|---|---|---|---|---|---|---|---|---|
| 2024-04-27 | 第三方招募平台(2 个平台互证) | 2024-05-08 | — | 6 天 | 0 次 | 4500 元 | 上海上海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 — | AI 仲裁匹配 98% |
| 2024-04-23 | 第三方招募平台 | 2024-05-08 | — | 6 天 | 0 次 | 3500 元 | 上海上海 浦东人民医院 | 招募结束 | AI 仲裁匹配 95% |
逐期时间表(#6912:体检 1 次 · 2 个周期;#6679:体检 1 次 · 2 个周期;AI 从帖文整理)
| 批次 | 组别 | 阶段 | 日期 |
|---|---|---|---|
| #6912 | 体检 | 2024-04-27 | |
| #6912 | 第一周期 | 2024-04-28 ~ 2024-05-01 | |
| #6912 | 第二周期 | 2024-05-05 ~ 2024-05-08 | |
| #6679 | 体检 | 2024-04-23 ~ 2024-04-24 | |
| #6679 | 第一周期 | 2024-04-28 ~ 2024-05-01 | |
| #6679 | 第二周期 | 2024-05-05 ~ 2024-05-08 |
一行=一次招募(招募事件):同一次招募在多个平台的转载帖(药物、地点、体检与周期安排一致)合为一行,多个平台转载的即多平台互证。组别与出组/末日期由本站从帖文抽取(AI 整理,规则兜底末日期),末日期=时间表最后一次出组或随访。体检/出组/住院/补贴均为招募方表述,与登记库公示口径无关;匹配方式与置信见「匹配」列,待定匹配不上屏。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以及第三方试药员招募平台的招募帖(本站按药名、城市、公示—体检间隔等线索机器匹配挂载)。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利丙双卡因乳膏 | Lidocaine and Prilocaine Cream | N/A | 乳膏 | 30g/支(每g乳膏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 mg) | 60g乳膏涂抹双侧大腿前面皮肤(200cm2/侧,共400cm2),15分钟内给药完毕,敷用5小时(从给药开始计时),5小时后擦除乳膏。 | 48小时 |
| 对照药 | 利丙双卡因乳膏 | Lidocaine and Prilocaine Cream | EMLA | 乳膏 | 30g/支(每g乳膏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 mg) | 60g乳膏涂抹双侧大腿前面皮肤(200cm2/侧,共400cm2),15分钟内给药完毕,敷用5小时(从给药开始计时),5小时后擦除乳膏。 | 48小时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药代动力学参数:AUC0-t、AUC0-和Cmax。 | 48小时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药代动力学参数:Tmax、kel (λz)、t1/2等。 安全性指标: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测量、皮肤刺激性观察、12导联心电图检查、体格检查和不良事件。 | 48小时 | 安全性指标 |
主要研究者
|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单位 | 地区 | 电话 | 邮箱 |
|---|---|---|---|---|---|---|
| 刘艳平 | 博士 | 副主任药师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 上海市 上海市 | 15300606625 | lyp1066@hotmail.com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 · 研究者 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专业 |
|---|---|---|---|---|---|
| 1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 刘艳平 |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生物等效性试验 |
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4-03-08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完成研究的受试者;
- 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如正确使用避孕套、绝对禁欲、宫内节育器、已证实无精的输精管结扎等); 完成血样采集之前,不可采用口服避孕药、避孕针、皮下埋植等化学避孕法 完成血样采集之后,受试者可以采用物理避孕法或化学避孕法
- 筛选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健康志愿者(包括18周岁);
- 筛选时男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体重指数在19.0~26.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 受试者既往体健,或研究者基于临床判断及药品特性综合考量,判断受试者的既往病史不影响参与此项临床研究;
- 筛选时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心电图检查经研究者判断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 双侧大腿前侧皮肤健康完整无破损者;
- 生命体征检测正常或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 同意首次给药前48小时内至PK采血结束期间不吸烟;
- 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后至PK采血结束期间不服用葡萄柚或含有葡萄柚成分的产品,以及不进行剧烈运动;
- 同意首次给药前24小时内至试验结束期间不食用含酒精、巧克力、咖啡因、罂粟籽或富含黄嘌呤的制品;
排除
- 有药物滥用史或吸毒史或筛选时毒品筛查阳性者;
-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包括研究药物和研究器械);
-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00 mL);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过量吸烟(≥5支/天)或使用烟草制品、尼古丁制品(贴剂、口香糖等);
- 近期过量饮酒者(筛选前4周内每周饮用超过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酒精含量约3.5%的啤酒285 mL,或酒精含量约40%的烈酒25 mL,或酒精含量约10%的葡萄酒100 mL);
- 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使用了处方药(如长效注射剂或植入剂等)、非处方药、保健品、草药或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服用葡萄柚或含有葡萄柚成分产品者;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在饮食习惯上有重大变化(如节食、暴饮暴食等),或进行剧烈运动者;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 经研究者判断,遵从研究要求的能力差、未必能完成或未必能遵守本试验要求的受试者;
- 哺乳期女性或筛选期妊娠测试结果阳性者;
-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检查过程中被评估为采血困难者(如血管条件不佳、恐惧采血、晕针等);
- 筛选期肝炎病毒(包括乙肝和丙肝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艾滋病病毒筛选阳性;
- 临床实验室检查有临床意义异常、或其他临床发现显示有临床意义的以下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肾、肝、神经、血液、内分泌、肿瘤、肺、免疫、精神或心脑血管疾病);
- 给药部位(双侧大腿前侧皮肤)有胎记、疤痕、纹身,开放性伤口;
- 对酰胺类局部麻醉药或药物任一赋形剂有过敏史;
- 既往有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病史者;
- 异位性皮炎患者;
- 其他由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