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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2457 ▶ 进行中 · 招募中

司普奇拜单抗治疗过敏性鼻炎的II期研究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4-07-15
本站标注 在研判断、所属产品项目、开展专业、试验归类、疾病分类、变更历史 · 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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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6-25 → 首次公示 07-15 → 首例入组 10-14(入组 1/12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4-06-25伦理批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4-07-15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4-09-12伦理批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4-09-30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4-10-14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5-01-16伦理批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2457
相关登记号
CTR20231642,CTR20231682,CTR20234258
首次公示
2024-07-15
方案版本号
4.0
版本日期
2024-12-27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信息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司普奇拜单抗注射液治疗过敏性鼻炎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司普奇拜单抗治疗过敏性鼻炎的II期研究
适应症
过敏性鼻炎
方案编号
CM310-107101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主要目的
评价司普奇拜治疗过敏性鼻炎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司普奇拜用于过敏性鼻炎患者的安全性;评价司普奇拜在过敏性鼻炎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价司普奇拜在过敏性鼻炎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评价司普奇拜在过敏性鼻炎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2岁
最大年龄
6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120
已入组(国内)
1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4-09-30
首例入组(国内)
2024-10-14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贾茜
联系人
贾茜
电话
028-88610620
邮箱
qianjia@keymedbio.com
省份
四川省
城市
成都市
地址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双流区生物城中路二段18号D2栋)
邮编
610219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司普奇拜单抗注射液stapokibartNA注射剂2ml皮下注射给药, Q2W,首剂4ml后续2ml多次
试验药司普奇拜单抗注射液NANA注射剂2ml皮下注射给药, Q2W,首剂4ml后续2ml多次
对照药安慰剂NANA注射剂2ml皮下注射给药, Q2W,首剂4ml后续2ml多次
对照药司普奇拜单抗安慰剂NANA注射剂2ml皮下注射给药, Q2W,首剂4ml后续2ml多次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每日回顾性鼻部症状总分(rTNSS)较基线平均变化。治疗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每日回顾性鼻部单个症状评分较基线平均变化;治疗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每日上午(AM)瞬时鼻部症状总分(iTNSS)较基线平均变化;治疗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每日AM回顾性鼻部症状总分(AM rTNSS)较基线平均变化;治疗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每日AM回顾性鼻部单个症状评分较基线平均变化;治疗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每日夜间(PM)回顾性鼻部症状总分(PM rTNSS)较基线平均变化;治疗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每日PM回顾性鼻部单个症状评分较基线平均变化;治疗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一般活动的鼻结膜炎生命质量调查问卷(RQLQ)评分较基线变化治疗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不良事件(AE),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生命体征、12-导联心电图(ECG)等。整个研究期间安全性指标
次要司普奇拜的血药浓度整个研究期间安全性指标
次要各评价访视点血清人胸腺活化调节趋化因子(TARC)浓度、血浆嗜酸性粒细胞趋化因子3(Eotaxin-3)浓度、血清总免疫球蛋白E(IgE)浓度、血嗜酸性粒细胞(EOS)计数和百分比较基线的变化及变化率整个研究期间安全性指标
次要抗药抗体(ADA)及中和抗体(Nab)的产生情况,及其与临床结局的关系。整个研究期间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张罗医学博士主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市 北京市010-65141136dr.luozhang@139.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120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1 / 国际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4-09-30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4 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天津 1 家:天津市人民医院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 2 家: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江苏 2 家:苏北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安徽省福建 1 家: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西 2 家: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省河南省湖北 2 家:荆州市中心医院(长江大学附属荆州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南 2 家: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广东 6 家: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 2 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海南 1 家:海南省人民医院重庆 1 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四川 1 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北京 4北京 4 家天津 1天津 1 家江苏 2江苏 2 家上海 2上海 2 家湖北 2湖北 2 家四川 1四川 1 家重庆 1重庆 1 家江西 2江西 2 家湖南 2湖南 2 家福建 1福建 1 家广西 2广西 2 家广东 6广东 6 家海南 1海南 1 家★申办方·四川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27 · 研究者 27)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26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21 人(81%);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9 人(73%);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16 人(62%);首次出现 3 人(12%)。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张罗师承—2121842组长PI耳鼻咽喉科-耳科、耳鼻咽喉科-鼻科、耳鼻咽喉科-咽喉科
2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王成硕13193114参与耳鼻咽喉科-鼻科
3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刘俊秀02101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
4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闫燕415316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科
5中国天津市 天津市天津市人民医院刘吉祥171818431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喉科
6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娄鸿飞0000首次出现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科
7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李吉平7173413参与耳鼻咽喉科-耳科、耳鼻咽喉科-鼻科、耳鼻咽喉科-咽喉科
8中国江苏省 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关兵10208114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
9中国江苏省 苏州市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亚峰11184115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科
10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谭国林15209425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喉
11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肖自安317035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
12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孟娟412408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13中国重庆市 重庆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杨玉成10161311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喉科
14中国湖北省 荆州市荆州市中心医院(长江大学附属荆州医院)万俐佳10195416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
15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瞿申红6192132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头颈科
16中国广东省 深圳市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苗北平00001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科
17中国广东省 佛山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唐隽615027参与耳鼻咽喉科-鼻科
18中国广东省 珠海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洪海裕112103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
19中国江西省 南昌市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叶菁10206418参与耳鼻咽喉科-鼻科
20中国江西省 南昌市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刘红兵19101参与耳鼻咽喉科
21中国广东省 中山市中山市人民医院傅敏仪314104参与耳鼻咽喉科-耳科、耳鼻咽喉科-鼻科、耳鼻咽喉科-咽喉科
22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何伟平0000首次出现参与中医科-耳鼻咽喉科
23中国湖北省 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陈建军19207425参与耳鼻咽喉科-耳科、耳鼻咽喉科-鼻科、耳鼻咽喉科-咽喉科
24中国海南省 海口市海南省人民医院魏欣师承516016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头颈科
25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何光耀112102参与耳鼻咽喉科-耳科、耳鼻咽喉科-鼻科
26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张孝文6181110参与耳鼻咽喉科-耳科、耳鼻咽喉科-鼻科、耳鼻咽喉科-咽喉科
27中国福建省 福州市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许元腾0000首次出现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4-07-15)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26 家 · 覆盖 5/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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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24-06-2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24-09-1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25-01-16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具备理解研究性质的能力,自愿签署ICF;青少年(12周岁≤年龄< 18周岁)受试者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若适用)自愿参加本研究且签署ICF;
  • 12周岁≤年龄≤65周岁(以签署ICF日期计算),男女不限;
  • 符合《中国变应性鼻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22年,修订版)》诊断标准的过敏性鼻炎,既往治疗症状控制不佳;
  • 过敏原呈阳性;
  • 在导入期和治疗期,受试者应全程处于日常环境暴露下;
  • 中重度过敏性鼻炎受试者;
  • 筛选/导入期间,受试者的用药依从性≥80%,同时必须完成日记卡上至少80%的评估;
  • 合并哮喘的受试者,必须经研究者或专科评估病情稳定。
排除
  • 筛选访视前10周或者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抗白细胞介素4受体α亚基(IL-4Rα)单克隆抗体、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TSLP)单抗、抗IgE单克隆抗体、其他单克隆抗体或其他生物制剂治疗;
  • 在筛选访视前4周内使用任何试验药物。在本研究开展期间,计划参加其他临床研究;
  • 在筛选访视前8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炎症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
  • 筛选访视前7天内需要全身性抗菌药、抗病毒药、抗真菌药、抗寄生虫药或抗原虫药等治疗的感染;
  • 筛选访视前4周内接受过中、短效全身性糖皮质激素(SCS)、治疗过敏性鼻炎的中药,或筛选前6周内过接受长效SCS,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上述药物治疗;
  • 随机前2周内,使用任何治疗过敏鼻炎的药物;
  • 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接受过免疫治疗的受试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开始免疫治疗的受试者;
  • 筛选/导入期受试者第1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百分比≤50%;
  • 患有过敏性鼻炎以外的其他活动性鼻部疾病,如急性或慢性鼻-鼻窦炎(伴或不伴鼻息肉)或鼻中隔偏曲,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试验药物疗效评估;
  • 在筛选前1年内接受过任何鼻部手术或鼻窦手术;
  • 筛选时或筛选前2周内发生急性鼻窦炎、鼻部感染或上呼吸道感染;
  • 患有鼻腔恶性肿瘤或良性肿瘤;
  • 既往接受过抗IL-4R?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如度普利尤单抗)治疗AR反应不佳的受试者(如治疗失败或受试者对治疗不耐受);
  • 对MFNS、氯雷他定、抗IL-4R?单克隆抗体类药物或司普奇拜成分过敏者;
  • 伴随其他控制不佳的严重疾病或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感染、心脑血管疾病、肺结核或其他病原体感染、糖尿病、自身免疫性疾病、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梅毒螺旋体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寄生虫病等;
  • 筛选前5年内患恶性肿瘤的受试者(完全治愈的原位宫颈癌和非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除外);
  • 有严重肝脏、肾脏功能损伤的受试者,如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倍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1.5倍ULN,或者血清肌酐> 1.2倍ULN;
  • 随机前12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计划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 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者,包括但不限于有侵袭性机会感染病史,即使感染已消退;或者不寻常的频发性、复发性或长期感染(根据研究者的判断);
  • 正在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或自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期间不能采取高效避孕措施者;对于青少年受试者,有潜在生育能力(如已初潮或男性已遗精)不同意在从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期间采取高效避孕措施者;
  • 筛选前3个月内大量饮酒[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