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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20094 多剂量注射笔和单剂量注射笔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分期I期分类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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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3-12 → 首次公示 04-02 → 首例入组 04-21 → 试验完成 02-03(入组 144/144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5-03-12伦理批准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5-04-02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5-04-17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5-04-21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6-02-03试验完成实际入组 144 例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1254
相关登记号
CTR20212726,CTR20231357,CTR20233123,CTR20240352,CTR20241030,CTR20242502,CTR20243512,CTR20243973,CTR20244265,CTR20250006,CTR20251527,CTR20252543,CTR20253481,CTR20253482,CTR20254530
首次公示
2025-04-02
方案版本号
第 1.1 版
版本日期
2025-01-22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HS-20094注射液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在超重或肥胖参与者中开展的 HS-20094 多剂量预填充注射笔和单剂量预填充注射笔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HS-20094 多剂量注射笔和单剂量注射笔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适应症
2型糖尿病与肥胖症
方案编号
HS-20094-106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主要:评估 HS-20094 特充笔和 AI 笔 多次给药后的生物等效性。次要: 评估 HS-20094 特充笔和 AI 笔给药后的安全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6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有
目标入组(国内)
144
已入组(国内)
144
实际入组(国内)
144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5-04-17
首例入组(国内)
2025-04-21
完成日期(国内)
2026-02-03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孙磊
联系人
孙磊
电话
0518-83096666
手机
18652107831
邮箱
sunl6@hspharm.com
省份
江苏省
城市
连云港市
地址
东晋路9号行政楼3楼
邮编
222069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HS-20094注射液HS-20094 for injectionNA注射剂AI笔:0.5ml:2.5mg、0.5ml:5mg、0.5ml:5mg、0.5ml:7.5mg、0.5ml:10mg、0.75ml:12.5mg、0.75ml:15mg、0.75ml:17.5mg、1ml:20mg ;特充笔:3ml:45mg所有参与者都应严格遵循给药方案进行剂量滴定,每周一次皮下注射,每4周进行剂量升级(增加2.5 mg),直至达到目标剂量15 mg后连续给药五次,即剂量递增方案为2.5 mg→5 mg→7.5 mg→10 mg→12.5 mg→15 mg(除15 mg剂量给药五次外,其他剂量均给药四次)2.5 mg:第1、8、15、22天;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HS-20094特充笔和AI笔15 mg多次给药后HS-20094的PK参数:AUC0-168h、Cmax试验169天有效性指标
次要HS-20094 特充笔和 AI 笔 10 mg 多次给药后 PK 参数:AUC0-168h、Cmax试验106天有效性指标
次要不良事件、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12-导联心电图、体格检查等;试验204天安全性指标
次要HS-20094的ADA:包括ADA阳性率及滴度值。试验204天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曹玉博士研究生主任药师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 青岛市0532-82911767caoyu1767@126.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144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144 / 国际 —
实际入组
国内 144 / 国际 —
开始时间
2025-04-17
完成时间
2026-02-03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 1 家: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1 家:海口市人民医院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 1 家:兰州大学第一医院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甘肃 1甘肃 1 家山东 1山东 1 家海南 1海南 1 家★申办方·江苏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3 · 研究者 3)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2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 人(5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2 人(10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2 人(100%);首次出现 0 人(0%)。(该归类多为单中心试验,无全库对照)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山东省 青岛市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曹玉—1293268组长PI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2中国海南省 海口市海口市人民医院何小爱0067124参与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3中国甘肃省 兰州市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王婷407873参与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5-04-02)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5-03-12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能够理解本研究的程序和方法,愿意严格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完成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成年男性或女性参与者(年龄 18-65 周岁,包含边界值,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计算);
  • 参与者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 2(m2),体重指数≥24.0 kg/m2,女性参与者体重≥45 kg,男性参与者体重≥50 kg;
  • 自述筛选前单纯饮食/运动控制已至少 12 周,且近 12 周内体重变化≤5%(以自述为准);体重变化计算公式为:(筛选前 12 周内最高体重-最低体重)∕最高体重*100%;
  • 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给药后8周内进行有效避孕并且在此期间无生育或捐精/卵计划的参与者(研究期间仅可采取非药物避孕措施)。
排除
  • 筛选时存在以下任意检查异常者: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如有明确复测理由可在筛选期时间窗内复查一次,并以复查结果作为筛选依据): ① 糖化血红蛋白(HbA1c)≥6.5%,或空腹血糖≥7.0 mmol/L; ② 空腹血糖<2.8 mmol/L; ③ 丙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 >3×ULN, 或 天 冬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 >3×ULN, 或 总 胆 红 素 >1.5×ULN; ④ 甘油三酯>500 mg/dL(5.64 mmol/L); ⑤ 基于 CKD-EPI(附录 3)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绝对 eGFR)<60 mL/min; ⑥ 血清降钙素水平≥50 ng/L; ⑦ 促甲状腺激素>6.0 mIU/L 或<0.4 mIU/L; ⑧ 血淀粉酶或血脂肪酶>2×ULN; ⑨ PT-国际标准化比值大于正常值范围上限,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不适合入组者; ⑩ 血红蛋白<110 g/L(男性)或<100 g/L(女性);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HIV 抗体/p24 抗原、梅毒螺旋体抗体,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阳性者;
  • 筛选前或随机前存在以下疾病或病史者: 2) 既往患有神经系统、精神系统、消化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等严重疾病或现有上述疾病,或使用试验用药品前新发疾病,且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试验者; 3) 既往史或筛选期超声结果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慢性胰腺炎、急性胰腺炎、胆囊炎病史,或有症状/需治疗的胆囊结石者(既往曾接受胆囊切除的参与者经研究者判断可以入组的除外); 4) 有甲状腺 C 细胞肿瘤或多发性内分泌腺瘤病 2 型病史或家族史者; 5) 有代谢异常(如不明原因反复低血糖)病史且经研究者评估不宜参加本试验者; 6) 存在可能明显影响体重的内分泌疾病或病史(如库欣综合征、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若甲状腺激素替代剂量已稳定至少 6 个月者除外),或单基因突变导致的肥胖症或遗传性肥胖综合征等; 7) 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且研究期间计划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免疫抑制治疗; 8) 既往有明显胃排空异常,或严重胃肠道疾病,或接受过胃肠道手术(胃肠息肉切除术、阑尾切除术和痔疮手术除外),且经研究者评估不宜参加本试验者; 9) 接受过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试验药物:HS-20094 临床试验方案 方案编号:HS-20094-106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版本:第 1.1 版,日期:<2025 年 01 月 22 日> 保密文件 第 17 页 10) 易发生过敏反应、或过敏体质者(如对花粉、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食物过敏者),或已知对试验药物组分或同类药物(Tirzepatide、GLP-1R 激动剂或含有 GLP-1R 激动剂的化合物)过敏者;或既往有光过敏史者; 11) 筛选前 3 个月内献血量和/或失血量≥400 mL 或进行过骨髓捐献;或筛选时存在血红蛋白病、溶血性贫血、镰状细胞性贫血; 12) 既往有过中重度抑郁症病史;或既往有自杀倾向或自杀行为;或既往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史,例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或筛选时抑郁症筛查量表(PHQ-9)≥9 分(参与者自评);
  • 筛选前使用了以下任何一种药物或治疗者: 13) 既往使用过HS-20094同类药物(Tirzepatide、GLP-1类似物或相关化合物)者,和/或研究过程中需要使用 DPP-4 抑制剂(影响 GLP-1 水平的药物)者; 14) 筛选前 3 个月内有使用过可能导致体重明显增加或减轻的药物或治疗: ① 任何促进体重减轻的 GLP-1R 相关单/多靶点药物,包括但不限于:GLP-1R 激动剂、胰高糖素样肽-1/胰高血糖素受体(GLP-1R/GCGR)激动剂、胰高糖素样肽-1/葡萄糖依赖性促胰岛素释放多肽受体(GLP-1R/GIPR)激动剂、GLP-1R/GIPR/GCGR 激动剂等; ② 任何可能导致体重增加的药物,包括:全身性的糖皮质激素用药(短期使用 <14天或者局部外用、吸入、眼内、鼻腔给药除外)、三环类抗抑郁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和情绪稳定剂(如丙咪嗪、阿米替林、米氮平、帕罗西汀、苯乙肼、氯丙嗪、硫利达嗪、氯氮平、奥氮平、丙戊酸、丙戊酸衍生物、锂盐)等; ③ 任何以减肥为目的中草药、保健品、代餐、减肥茶等; ④ 任何已批准或未经批准的减肥药物,如:盐酸西布曲明、奥利司他、苯丁胺、苯丙醇胺、氯苯咪吲哚、芬特明、安非拉酮、氯卡色林、芬特明/托吡酯合剂、纳曲酮/安非他酮合剂等; ⑤ 任何降糖药物,如二甲双胍、钠-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 2(SGLT2)抑制剂、噻唑烷二酮(TZD)类等; 15) 筛选前 12 个月内进行过减重代谢手术,或筛选时未从任何手术或外伤中恢复,或筛选前曾行胃肠道手术已恢复但影响胃肠动力; 16)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四周内使用过疫苗,或研究期间及研究结束后 2 周内计划使用疫苗者; 17) 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任何临床试验且使用了临床试验用药品者;或仍在试验用药品7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 18) 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腹部 B 超、甲状腺彩超等经研究者判断异常具有临床意义,且经研究评估不适合入组者; 19) 筛选时 12导联心电图(ECG)检查示心率(HR)<50次/分或>100次/分,允许进行一次复测,两次均不合格者则被排除; 20) 筛选时 12 导联 ECG 检查存在以下异常:Ⅱ度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长 QT 综合征,预激综合征,室性心动过速,房颤,或男性 QTcF(计算公式见附录 2)>450 ms、女性 QTcF>470 ms,或其他任何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首次检查 QTcF 异常者应再重复进行 2 次 ECG 检查,取 3 次的平均值作为判断依据; 21) 在筛选前 5 年内有药物滥用史、药物依赖史或使用过毒品者,或尿液药物滥用筛查结果呈阳性者; 22) 筛选前 3 个月内摄入过量的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者(平均每天 8 杯以上,1 杯=200 mL); 23) 筛选前 3 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 5 支者; 24) 筛选前 3 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 14 单位酒精,1 单位=14 g 酒精,相当于 360 mL 啤酒或 45 mL 酒精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相当于每周饮啤酒 10 瓶或白酒 1 斤或红酒3 瓶); 25) 研究期间计划进行减肥手术、针灸减肥、抽脂术或腹部去脂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其他手术(研究者认为不影响试验的小型手术除外); 26) 女性参与者在筛选前 1 个月或试验期间处于哺乳期者;或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27) 给药前 14 天内发生过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者(限女性参与者); 28) 有晕针晕血史,或经研究者评估采血困难,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留置针采血者; 29) 研究者判断的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参与者或参与者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试验/失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