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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1827 ▶ 进行中 · 招募完成

OCRELIZUMAB治疗复发型多发性硬化和原发进展型多发性硬化患者的临床试验

分期IV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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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2-25 → 首次公示 05-12 → 首例入组 07-04(入组 61/6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4-12-25伦理批准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5-05-12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5-06-11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5-07-04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6-04-02伦理批准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1827
首次公示
2025-05-12
方案版本号
2
版本日期
2026-01-23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中国复发型多发性硬化和原发进展型多发性硬化患者中评价OCRELIZUMAB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的多中心、开放性、单臂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OCRELIZUMAB治疗复发型多发性硬化和原发进展型多发性硬化患者的临床试验
适应症
复发型多发性硬化和原发进展型多发性硬化
方案编号
YN44938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V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评估ocrelizumab 在中国复发型多发性硬化(RMS)和原发进展型多发性硬化(PPMS)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5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60
已入组(国内)
61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5-06-11
首例入组(国内)
2025-07-04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席贞
联系人
席贞
电话
021-28922302
邮箱
Zhen.xi@roche.com
省份
上海市
城市
上海市
地址
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100号11号楼3层
邮编
201203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奥瑞利珠单抗Ocrelizumab罗可适注射剂300 mg(10 mL)/瓶第一个24 周两次ocrelizumab 300 mg IV 输注,间隔14 天,每例受试者参与研究的总体持续时间预计约为1.1 年至2.6 年,具体取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RMS 队列:ARR治疗期内有效性指标
主要PPMS 队列:表征ocrelizumab PD 特征48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RMS 队列: ● 48 周内根据方案定义的事件发生NEDA3 的患者比例, 无复发患者比例 ● 24 周内发生NEDA3 的患者比例24周,48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RMS 队列:表征ocrelizumab PK/PD 特征研究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PPMS 队列:第48 周时EuroQoL 5 维健康量表指数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第48周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PPMS 队列:表征ocrelizumab PK 特征研究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 AE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 临床实验室和T 细胞亚型的实验室检查结果较基线的变化 ● 研究治疗给药后选定生命体征较基线的变化 ● C-SSRS 评估有自杀想法或行为的患者比例研究期间安全性指标
次要● 第24 、48 周脑部MRI 检测到T1 Gd 增强病灶总数和新发或增大的T2 高信号病灶总数 ●从基线至第48 周的EDSS, 25-FWT, 9HPT 和血清NFL浓度变化第48周有效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徐雁医学博士主任医师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市 北京市010-69156371xuyanpumch@hotmail.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60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61 / 国际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5-06-11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3 家: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天津市河北 1 家: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 1 家: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内蒙古 1 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辽宁 1 家: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 1 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福建省江西 1 家: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河南省湖北 1 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南 1 家: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广东 2 家: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 1 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四川 1 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贵州省云南 1 家: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 1 家:兰州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 1 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内蒙古 1内蒙古 1 家辽宁 1辽宁 1 家新疆 1新疆 1 家北京 3北京 3 家河北 1河北 1 家甘肃 1甘肃 1 家山西 1山西 1 家湖北 1湖北 1 家四川 1四川 1 家重庆 1重庆 1 家浙江 1浙江 1 家江西 1江西 1 家湖南 1湖南 1 家云南 1云南 1 家广东 2广东 2 家★申办方·上海Roche Pharma (Schweiz) AG/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Roche Diagnostics GmbH/F. Hoffmann-La Roche AG(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8 · 研究者 18)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7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0 人(59%);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5 人(88%);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8 人(47%);首次出现 2 人(12%)。同归类(IV期及上市后)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40% / 38% / 19% / 28%。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徐雁—10707组长PI内科-神经内科
2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曾进胜2137244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3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李红燕08118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4中国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甄瑾112506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5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周红雨51419333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6中国河北省 石家庄市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檀国军411801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7中国重庆市 重庆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秦新月51411116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8中国湖北省 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田代实01210013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9中国山西省 太原市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孟华星04102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0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吴哲110507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医院张华61212021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2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高枫41413117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3中国云南省 昆明市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陈文利011313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4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邱伟31316121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5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梁辉09208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6中国甘肃省 兰州市兰州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郭佳0000首次出现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7中国江西省 南昌市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陈瑾0000首次出现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18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杨欢51313341参与内科-神经内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5-05-12)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8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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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同意2024-12-25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2026-04-02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RMS队列: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 有能力遵循研究方案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55 岁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55 岁
  • 在筛选和基线评估前≥30 天保持神经系统稳定
  • 筛选和基线时扩展残疾状态量表评分为0-5.5(含)
  • 筛选前记录的脑部MRI 异常与MS 一致
  •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同意在治疗期间和ocrelizumab 末次给药后6 个月 内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适当的避孕措施。 如果女性受试者处于初潮后、尚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连续≥12 个月无月经,且除绝 经之外无其他原因),且未因手术(即,摘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者 确定的另一种原因(如米勒管发育不全)而永久绝育,则认为该女性具有生育能 力。根据该定义,接受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受试者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可以调整 具有生育能力的定义,以符合当地指南或法规。 根据指南的定义,以下避孕方法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失败率>1%):(1)仅含孕 激素的口服激素避孕,其中抑制排卵不是主要作用方式;(2)含或不含杀精剂的 男性或女性避孕套;(3)含杀精剂的避孕帽、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绵;(4)男性 避孕套与含杀精剂的避孕帽、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绵的组合(双屏障法)。 还可使用高效(即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但不作要求,包括:(1)与抑制排 卵相关的口服、阴道内或经皮联合激素避孕;(2)与抑制排卵相关的口服、注射 或植入式仅含孕激素的激素避孕;(3)宫内节育器;(4)宫内激素释放系统; (5)双侧输卵管闭塞;(6)伴侣接受输精管切除术;(7)禁欲。 应结合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个体偏好和常规生活方式评价禁欲的可靠性。周期性 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或排卵后症状法)和体外射精都属于不充分的避孕措 施。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适当避 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
  • 对于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如果女性接受过手术绝育(即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术)或处于绝经后 (即过去一年经卵泡刺激素[FSH]水平>40 mIU/mL 证实的自发性闭经,除非受试 者正在接受激素治疗绝经),则可入选。
  • PPMS 队列: 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才可入组研究: 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55 岁
  • 有能力遵循研究方案
  • 根据2017 年修订版McDonald 标准(Thompson et al. 2018)诊断为PPMS
  • 筛选和基线时的EDSS 评分,3.0-6.5
  • 记录的脑部MRI 异常与MS 一致
  • 需要MS 对症治疗(例如,fampridine、大麻)和/或理疗的患者必须在第1 天开始 研究药物治疗前的筛选期间接受稳定剂量治疗,并且必须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保 持稳定剂量
  • 需要MS 对症治疗(例如,fampridine、大麻)和/或理疗的患者必须在第1 天开始 研究药物治疗前的筛选期间接受稳定剂量治疗,并且必须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保 持稳定剂量
  • 对于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如果女性受试者处于绝经后期(即,过去一年经FSH水平>40 mIU/mL证实的 自发性闭经,除非其因绝经正在接受激素治疗)或接受了手术绝育(即,子宫 切除术、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术),则可以入选。
排除
  • PPMS 或非活动性SPMS 的诊断(仅适用于RMS 队列)
  • 筛选时有RRMS 或SPMS 病史(仅适用于PPMS 队列)
  • 筛选时EDSS≤2.0 的受试者的疾病持续时间超过10 年(仅适用于RMS 队列)
  • 筛选或基线时任何已知或疑似活动性感染(甲床感染除外),或筛选前8 周内和筛
  • 选期间需要住院或接受IV 抗菌剂治疗的任何严重感染,或筛选前2 周内和筛选期
  • 间接受口服抗菌剂治疗
  • 有经确认的或疑似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病史(PML)
  • 筛选前10 年内有癌症史,包括恶性血液病和实体瘤。 已切除并被认为已治愈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以及筛选前>1 年通过根治性治疗成功治疗的子宫颈原位癌不被排除在外。
  • 符合下列1 项或多项定义的免疫力受损状态: CD4 计数<250/μ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3/μL 或血清IgG<4.6 g/L
  • 符合下列1 项或多项定义的免疫力受损状态: CD4 计数<250/μ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3/μL 或血清IgG<4.6 g/L
  • 符合下列1 项或多项定义的免疫力受损状态: CD4 计数<250/μ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3/μL 或血清IgG<4.6 g/L
  • 存在针对IRR 的强制性前驱用药(即皮质类固醇和抗组胺药)的禁忌症,包括未得到控制的精神病(皮质类固醇)或闭角型青光眼(抗组胺药)。
  • 研究期间已知存在可能干扰MS 诊断或有效性和/或安全性评估的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出血性或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如卒中)或脊髓出血或缺血病史 具有临床意义的脑或脊髓创伤(例如,脑挫伤、脊髓压迫)或具有临床意义的CNS 或脊髓肿瘤(例如,脑膜瘤、胶质瘤)病史或已知存在此类疾病 潜在代谢原因的脊髓病(例如,未经治疗的维生素B12 缺乏症)病史或已知患有潜在代谢原因的脊髓病 非MS 感染性病因的脊髓病(例如,由于梅毒、莱姆病、人类嗜T 淋巴细胞病毒1 型、带状疱疹脊髓病)病史或已知患有非MS 感染性病因的脊髓病 遗传性进行性CNS 退行性疾病史(例如,遗传性下肢轻瘫;线粒体肌病、脑病、乳酸酸中毒、卒中[MELAS]综合征) 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 可能导致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的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狼疮、抗磷脂抗体综合征、Sjgren 综合征、白塞病或肉状瘤病)病史或已知患有可能导致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的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 存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进行长期治疗的任何并发疾病
  • 未受控制的重大疾病(如心血管[包括心律失常]、肺部[包括阻塞性肺疾病]、肾脏、肝脏、内分泌或胃肠道疾病),或可能妨碍患者参加本研究的任何其他重大疾病
  • 原发性或继发性(非药物相关)免疫缺陷的病史或目前患有此类疾病,包括已知的HIV 感染病史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怀孕。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的血清和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筛选时测量的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为阴性,基线时尿液β-hCG 为阴性)。
  • 缺乏外周静脉通路
  • 筛选前12 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 筛选(访视1)前24 周内或研究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或接受任何MS 实验程序的治疗[例如,慢性脑脊液静脉机能不全的治疗])接受任何研究药物治疗
  • 既往接受过B 细胞靶向治疗(即利妥昔单抗、ocrelizumab、atacicept、贝利尤单抗或奥法妥木单抗),除非末次输注在筛选前至少6 个月,筛选时B细胞计数正常,且终止这些治疗不是出于安全性原因或缺乏疗效
  • 既往接受过米托蒽醌、克拉屈滨、atacicept、alemtuzumab 和daclizumab 治疗
  • 既往在开始治疗前6 周内使用过芬戈莫德、西尼莫德或ozanimod,或在开始治疗前4 周内使用过ponesimod
  • 基线前4.5 个月内接受过那他珠单抗既往治疗
  • 既往在开始治疗前4 周内接受过富马酸二甲酯或diroximel fumarate
  • 既往在基线前2 周内接受过IFN-β(1a 或1b)或醋酸格拉替雷治疗
  • 既往使用特立氟胺,除非在筛选前≥24 个月使用过或筛选时特立氟胺血浆浓度<0.02 mg/L
  • 既往接受过上述未列出的任何其他免疫调节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但未按照适用 的当地标签所述进行适当洗脱(基线前完成洗脱)。如果适用的当地标签中未描述洗脱要求,则洗脱期必须为药物半衰期的5 倍。在确定洗脱所需时间时,还必须考虑既往药物的PD 效应。
  • 参加本研究筛选的参与者不应仅仅为了满足试验资格的目的而退出治疗。
  • 任何既往骨髓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 任何既往移植史或抗排斥治疗史
  • 随机化前12 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或血浆分离治疗
  • 筛选前4 周内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
  • 患者若想符合条件,在筛选和基线之间也不应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活动性、潜伏期或治疗不充分的乙型肝炎筛查检测结果为阳性(根据以下任何一项结果证明):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总HBcAb)阳性,且可测定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 丙型肝炎抗体筛查试验阳性,除非通过PCR 测定的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为阴性
  • 快速血浆反应素(RPR)试验阳性
  • 对ocrelizumab 的任何成分(包括辅料)过敏或不耐受
  • 遵从ocrelizumab(Ocrevus)当地标签的任何其他排除标准(如果比上述标准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