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RELIZUMAB治疗复发型多发性硬化和原发进展型多发性硬化患者的临床试验
申办者:Roche Pharma (Schweiz) AG/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Roche Diagnostics GmbH/F. Hoffmann-La Roche AG
药物:奥瑞利珠单抗注射液
分期IV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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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2-25 → 首次公示 05-12 → 首例入组 07-04(入组 61/6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4-12-25 | 伦理批准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5-05-12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5-06-11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5-07-04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6-04-02 | 伦理批准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奥瑞利珠单抗 | Ocrelizumab | 罗可适 | 注射剂 | 300 mg(10 mL)/瓶 | 第一个24 周两次ocrelizumab 300 mg IV 输注,间隔14 天, | 每例受试者参与研究的总体持续时间预计约为1.1 年至2.6 年,具体取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RMS 队列:ARR | 治疗期内 | 有效性指标 |
| 主要 | PPMS 队列:表征ocrelizumab PD 特征 | 48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RMS 队列: ● 48 周内根据方案定义的事件发生NEDA3 的患者比例, 无复发患者比例 ● 24 周内发生NEDA3 的患者比例 | 24周,48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RMS 队列:表征ocrelizumab PK/PD 特征 | 研究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PPMS 队列:第48 周时EuroQoL 5 维健康量表指数评分较基线的变化 | 第48周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PPMS 队列:表征ocrelizumab PK 特征 | 研究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 AE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 临床实验室和T 细胞亚型的实验室检查结果较基线的变化 ● 研究治疗给药后选定生命体征较基线的变化 ● C-SSRS 评估有自杀想法或行为的患者比例 | 研究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 第24 、48 周脑部MRI 检测到T1 Gd 增强病灶总数和新发或增大的T2 高信号病灶总数 ●从基线至第48 周的EDSS, 25-FWT, 9HPT 和血清NFL浓度变化 | 第48周 | 有效性指标 |
主要研究者
|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单位 | 地区 | 电话 | 邮箱 |
|---|---|---|---|---|---|---|
| 徐雁 | 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北京市 北京市 | 010-69156371 | xuyanpumch@hotmail.com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8 · 研究者 18)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7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0 人(59%);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5 人(88%);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8 人(47%);首次出现 2 人(12%)。同归类(IV期及上市后)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40% / 38% / 19% / 28%。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徐雁 | — | 10 | 7 | 0 | 7 | 组长PI | 内科-神经内科 |
| 2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曾进胜 | 2 | 13 | 7 | 2 | 44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3 | 中国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 李红燕 | 0 | 8 | 1 | 1 | 8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4 | 中国 |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 甄瑾 | 1 | 12 | 5 | 0 | 6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5 | 中国 | 四川省 成都市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周红雨 | 5 | 14 | 19 | 3 | 33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6 | 中国 | 河北省 石家庄市 |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檀国军 | 4 | 11 | 8 | 0 | 12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7 | 中国 | 重庆市 重庆市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秦新月 | 5 | 14 | 11 | 1 | 16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8 | 中国 | 湖北省 武汉市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田代实 | 0 | 12 | 10 | 0 | 13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9 | 中国 | 山西省 太原市 |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孟华星 | 0 | 4 | 1 | 0 | 2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0 | 中国 | 辽宁省 沈阳市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吴哲 | 1 | 10 | 5 | 0 | 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1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医院 | 张华 | 6 | 12 | 12 | 0 | 21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2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 高枫 | 4 | 14 | 13 | 1 | 1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3 | 中国 | 云南省 昆明市 |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 陈文利 | 0 | 11 | 3 | 1 | 3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4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邱伟 | 3 | 13 | 16 | 1 | 21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5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梁辉 | 0 | 9 | 2 | 0 | 8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6 | 中国 | 甘肃省 兰州市 | 兰州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 郭佳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7 | 中国 | 江西省 南昌市 |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陈瑾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8 | 中国 | 湖南省 长沙市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 杨欢 | 5 | 13 | 13 | 3 | 41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5-05-12)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8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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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同意 | 2024-12-25 |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6-04-02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RMS队列: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 有能力遵循研究方案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55 岁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55 岁
- 在筛选和基线评估前≥30 天保持神经系统稳定
- 筛选和基线时扩展残疾状态量表评分为0-5.5(含)
- 筛选前记录的脑部MRI 异常与MS 一致
-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同意在治疗期间和ocrelizumab 末次给药后6 个月 内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适当的避孕措施。 如果女性受试者处于初潮后、尚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连续≥12 个月无月经,且除绝 经之外无其他原因),且未因手术(即,摘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者 确定的另一种原因(如米勒管发育不全)而永久绝育,则认为该女性具有生育能 力。根据该定义,接受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受试者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可以调整 具有生育能力的定义,以符合当地指南或法规。 根据指南的定义,以下避孕方法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失败率>1%):(1)仅含孕 激素的口服激素避孕,其中抑制排卵不是主要作用方式;(2)含或不含杀精剂的 男性或女性避孕套;(3)含杀精剂的避孕帽、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绵;(4)男性 避孕套与含杀精剂的避孕帽、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绵的组合(双屏障法)。 还可使用高效(即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但不作要求,包括:(1)与抑制排 卵相关的口服、阴道内或经皮联合激素避孕;(2)与抑制排卵相关的口服、注射 或植入式仅含孕激素的激素避孕;(3)宫内节育器;(4)宫内激素释放系统; (5)双侧输卵管闭塞;(6)伴侣接受输精管切除术;(7)禁欲。 应结合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个体偏好和常规生活方式评价禁欲的可靠性。周期性 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或排卵后症状法)和体外射精都属于不充分的避孕措 施。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适当避 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
- 对于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如果女性接受过手术绝育(即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术)或处于绝经后 (即过去一年经卵泡刺激素[FSH]水平>40 mIU/mL 证实的自发性闭经,除非受试 者正在接受激素治疗绝经),则可入选。
- PPMS 队列: 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才可入组研究: 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55 岁
- 有能力遵循研究方案
- 根据2017 年修订版McDonald 标准(Thompson et al. 2018)诊断为PPMS
- 筛选和基线时的EDSS 评分,3.0-6.5
- 记录的脑部MRI 异常与MS 一致
- 需要MS 对症治疗(例如,fampridine、大麻)和/或理疗的患者必须在第1 天开始 研究药物治疗前的筛选期间接受稳定剂量治疗,并且必须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保 持稳定剂量
- 需要MS 对症治疗(例如,fampridine、大麻)和/或理疗的患者必须在第1 天开始 研究药物治疗前的筛选期间接受稳定剂量治疗,并且必须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保 持稳定剂量
- 对于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如果女性受试者处于绝经后期(即,过去一年经FSH水平>40 mIU/mL证实的 自发性闭经,除非其因绝经正在接受激素治疗)或接受了手术绝育(即,子宫 切除术、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术),则可以入选。
排除
- PPMS 或非活动性SPMS 的诊断(仅适用于RMS 队列)
- 筛选时有RRMS 或SPMS 病史(仅适用于PPMS 队列)
- 筛选时EDSS≤2.0 的受试者的疾病持续时间超过10 年(仅适用于RMS 队列)
- 筛选或基线时任何已知或疑似活动性感染(甲床感染除外),或筛选前8 周内和筛
- 选期间需要住院或接受IV 抗菌剂治疗的任何严重感染,或筛选前2 周内和筛选期
- 间接受口服抗菌剂治疗
- 有经确认的或疑似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病史(PML)
- 筛选前10 年内有癌症史,包括恶性血液病和实体瘤。 已切除并被认为已治愈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以及筛选前>1 年通过根治性治疗成功治疗的子宫颈原位癌不被排除在外。
- 符合下列1 项或多项定义的免疫力受损状态: CD4 计数<250/μ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3/μL 或血清IgG<4.6 g/L
- 符合下列1 项或多项定义的免疫力受损状态: CD4 计数<250/μ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3/μL 或血清IgG<4.6 g/L
- 符合下列1 项或多项定义的免疫力受损状态: CD4 计数<250/μ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3/μL 或血清IgG<4.6 g/L
- 存在针对IRR 的强制性前驱用药(即皮质类固醇和抗组胺药)的禁忌症,包括未得到控制的精神病(皮质类固醇)或闭角型青光眼(抗组胺药)。
- 研究期间已知存在可能干扰MS 诊断或有效性和/或安全性评估的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出血性或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如卒中)或脊髓出血或缺血病史 具有临床意义的脑或脊髓创伤(例如,脑挫伤、脊髓压迫)或具有临床意义的CNS 或脊髓肿瘤(例如,脑膜瘤、胶质瘤)病史或已知存在此类疾病 潜在代谢原因的脊髓病(例如,未经治疗的维生素B12 缺乏症)病史或已知患有潜在代谢原因的脊髓病 非MS 感染性病因的脊髓病(例如,由于梅毒、莱姆病、人类嗜T 淋巴细胞病毒1 型、带状疱疹脊髓病)病史或已知患有非MS 感染性病因的脊髓病 遗传性进行性CNS 退行性疾病史(例如,遗传性下肢轻瘫;线粒体肌病、脑病、乳酸酸中毒、卒中[MELAS]综合征) 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 可能导致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的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狼疮、抗磷脂抗体综合征、Sjgren 综合征、白塞病或肉状瘤病)病史或已知患有可能导致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的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 存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进行长期治疗的任何并发疾病
- 未受控制的重大疾病(如心血管[包括心律失常]、肺部[包括阻塞性肺疾病]、肾脏、肝脏、内分泌或胃肠道疾病),或可能妨碍患者参加本研究的任何其他重大疾病
- 原发性或继发性(非药物相关)免疫缺陷的病史或目前患有此类疾病,包括已知的HIV 感染病史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怀孕。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的血清和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筛选时测量的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为阴性,基线时尿液β-hCG 为阴性)。
- 缺乏外周静脉通路
- 筛选前12 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 筛选(访视1)前24 周内或研究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或接受任何MS 实验程序的治疗[例如,慢性脑脊液静脉机能不全的治疗])接受任何研究药物治疗
- 既往接受过B 细胞靶向治疗(即利妥昔单抗、ocrelizumab、atacicept、贝利尤单抗或奥法妥木单抗),除非末次输注在筛选前至少6 个月,筛选时B细胞计数正常,且终止这些治疗不是出于安全性原因或缺乏疗效
- 既往接受过米托蒽醌、克拉屈滨、atacicept、alemtuzumab 和daclizumab 治疗
- 既往在开始治疗前6 周内使用过芬戈莫德、西尼莫德或ozanimod,或在开始治疗前4 周内使用过ponesimod
- 基线前4.5 个月内接受过那他珠单抗既往治疗
- 既往在开始治疗前4 周内接受过富马酸二甲酯或diroximel fumarate
- 既往在基线前2 周内接受过IFN-β(1a 或1b)或醋酸格拉替雷治疗
- 既往使用特立氟胺,除非在筛选前≥24 个月使用过或筛选时特立氟胺血浆浓度<0.02 mg/L
- 既往接受过上述未列出的任何其他免疫调节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但未按照适用 的当地标签所述进行适当洗脱(基线前完成洗脱)。如果适用的当地标签中未描述洗脱要求,则洗脱期必须为药物半衰期的5 倍。在确定洗脱所需时间时,还必须考虑既往药物的PD 效应。
- 参加本研究筛选的参与者不应仅仅为了满足试验资格的目的而退出治疗。
- 任何既往骨髓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 任何既往移植史或抗排斥治疗史
- 随机化前12 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或血浆分离治疗
- 筛选前4 周内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
- 患者若想符合条件,在筛选和基线之间也不应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活动性、潜伏期或治疗不充分的乙型肝炎筛查检测结果为阳性(根据以下任何一项结果证明):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总HBcAb)阳性,且可测定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 丙型肝炎抗体筛查试验阳性,除非通过PCR 测定的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为阴性
- 快速血浆反应素(RPR)试验阳性
- 对ocrelizumab 的任何成分(包括辅料)过敏或不耐受
- 遵从ocrelizumab(Ocrevus)当地标签的任何其他排除标准(如果比上述标准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