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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3993 ▶ 进行中 · 招募中

SHR-1905注射液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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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8-11 → 首次公示 10-15 → 首例入组 11-15(入组 23/75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5-08-11伦理批准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5-10-15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5-10-28伦理批准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5-11-07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5-11-15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5-12-24伦理批准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6-03-23伦理批准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3993
首次公示
2025-10-15
方案版本号
3.1
版本日期
2026-01-13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SHR-1905注射液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SHR-1905注射液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a期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SHR-1905注射液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适应症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方案编号
SHR-1905-205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主要目的
评估 SHR-1905注射液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有效性指标。
次要目的
评估SHR-1905注射液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其他有效性指标;评估SHR-1905注射液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安全性。探索性目的:评估SHR-1905注射液治疗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的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特征及探索性评估SHR-1905注射液对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生物标志物的影响。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7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75
已入组(国内)
23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5-11-07
首例入组(国内)
2025-11-15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李然
联系人
李然
电话
0518-82342973
邮箱
ran.li@hengrui.com
省份
辽宁省
城市
沈阳市
地址
沈河区青年大街185茂业中心
邮编
110016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SHR-1905注射液SHR-1905 InjectionNA注射液1.1ml:0.2g按方案规定使用。按方案规定使用。
对照药SHR-1905注射液安慰剂SHR-1905 Injection PlaceboNA注射液模拟1.1ml:0.2g按方案规定使用。按方案规定使用。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达到湿疹面积及严重指数(EASI)较基线降低≥75%(即EASI-75)的受试者比例。第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研究者整体评估(IGA)评分为0分或1分(0~4分量表)且较基线下降≥2分的受试者比例。各访视点。有效性指标
次要IGA评分较基线下降≥2分的受试者比例。各访视点。有效性指标
次要瘙痒数字评分(Itch-NRS)较基线变化值和变化的百分比。各访视点。有效性指标
次要达到 EASI-75(EASI评分较基线降低≥75%)的受试者比例。各访视点。有效性指标
次要达到 EASI-90(EASI评分较基线降低≥90%)的受试者比例。各访视点。有效性指标
次要达到 EASI-50(EASI评分较基线降低≥50%)的受试者比例。各访视点。有效性指标
次要EASI较基线变化值和变化的百分比。各访视点。有效性指标
次要特应性皮炎累及体表面积(BSA)较基线变化值和变化的百分比。各访视点。有效性指标
次要特应性皮炎评分(SCORAD)较基线变化值和变化的百分比。各访视点。有效性指标
次要不良事件、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及12导联心电图等。各访视点。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杨斌皮肤性病学博士主任医师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广东省 广州市13922207231yangbin101@hotmail.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75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23 / 国际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5-11-07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 1 家: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 1 家: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安徽 1 家: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 1 家:南阳市中心医院湖北省湖南 1 家: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广东 3 家: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西 1 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海南省重庆 1 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四川 1 家:四川省人民医院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 1 家: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河北 1河北 1 家陕西 1陕西 1 家河南 1河南 1 家安徽 1安徽 1 家四川 1四川 1 家重庆 1重庆 1 家浙江 1浙江 1 家湖南 1湖南 1 家广西 1广西 1 家广东 3广东 3 家★申办方·辽宁广东恒瑞医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2 · 研究者 1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1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0 人(91%);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9 人(82%);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10 人(91%);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杨斌—10592120组长PI皮肤科-皮肤病
2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吉苏云497312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3中国重庆市 重庆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蔡涛12916219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4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吴辛刚3102111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5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谢治596410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6中国河北省 石家庄市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张燕5105413参与皮肤科-皮肤科
7中国河南省 南阳市南阳市中心医院徐保来28719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8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鲁建云319424102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9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省人民医院刘杨英697321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10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东省中医院李红毅898321参与中医科-皮肤科
11中国陕西省 西安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李春英27017参与—
12中国安徽省 合肥市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肖风丽03001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5-10-15)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1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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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5-08-11
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5-10-28
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5-12-24
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6-03-23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受试者在研究相关的任何程序开始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与研究者顺利交流,理解并愿意严格遵守本临床研究方案的要求完成研究;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75 周岁(含两端值),性别不限;
  • 在筛选时患有特应性皮炎,且经研究者判断在筛选前病程至少1年;
  • 在筛选期和基线期,符合中、重度特应性皮炎的患者,中、重度定义为同时满足以下 3 个标准: a) EASI 评分≥16;b) IGA 评分≥3;c) BSA≥10 %;
  • 经研究者判定,在筛选前6个月内符合以下至少1项:a) 使用中效及以上外用糖皮质激素(TCS)治疗,但反应欠佳的受试者;b) 如受试者使用过系统性治疗(包含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或 JAK 抑制剂等),则视为外用药物反应欠佳;c) 不适合接受外用药物治疗(例如不能耐受或存在禁忌症等)的受试者;
  • 随机前需至少连续7天涂用稳定剂量的基础、温和、未添加活性成分的外用润肤剂(保湿剂),每日两次,并在研究期间持续使用。
排除
  • 对试验用药品或试验用药品中的任何成份过敏;
  • 患者若存在大范围严重皮损(如伴红皮病)或瘙痒症状严重,且需要在首次给药8周内使用除研究药物外的其他AD治疗;
  • 患有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评估的活动性皮肤病(如银屑病或红斑狼疮)或其他疾病导致的皮肤并发症;
  • 筛选前6个月内确诊或经研究者判定存在可疑免疫抑制性疾病;
  • 随机前2周内使用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疗的感染史或有浅表皮肤感染;
  • 筛选前一年内有反复发作的带状疱疹或卡波西水痘样疹、播散性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单纯疱疹病史;
  • 疑似或确诊活动性结核(TB);
  • 患恶性肿瘤或有恶性肿瘤病史(完全切除且没有复发证据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 随机前3个月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重大手术;
  • 有严重的伴随疾病以及其它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 随机前1周内,接受过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药物治疗;
  • 随机前4周内,接受过方案中规定的相关治疗;
  • 随机前8周或者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研究性药物或医疗器械治疗,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 随机前16周或者5个半衰期内使用过其它生物制剂,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 随机前3个月内接种或暴露于其它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随机前3个月内参与过疫苗临床试验;
  • 随机前6个月内,接受过任何细胞耗竭剂;
  • 随机前6个月内,接受过过敏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 血红蛋白(男性)<100.0g/L,或(女性)<90.0g/L;
  • 随机前2周内,接受过≥2次漂白粉浴;
  • 白细胞计数<3.0×10^9/L;
  •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 血小板计数<100×10^9/L;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倍正常值上限(ULN);
  • 总胆红素(T-BIL)>1.5倍ULN;
  • 简化肾脏病饮食调整(MDRD)公式计算的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1.73m2;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或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 筛选期或基线12导联心电图QTc 间期延长或其他有临床意义且可能会给受试者带来明显安全性风险的异常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等);
  • 筛选前1个月内平均每天摄入的酒精量,女性超过14g(例如,145mL葡萄酒、497mL啤酒或43mL低度白酒),男性超过28g(例如,290mL葡萄酒、994mL啤酒或86mL低度白酒);
  •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 拒绝在筛选期至最后一次给药后13个月内使用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
  • 非法药物滥用史;
  • 研究者判断存在影响试验用药品安全性和疗效评价的情况,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患者对试验程序和日志填写不能依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