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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0787 ▶ 进行中 · 招募中

一项评价EHT102注射液治疗非综合征性耳聋的临床研究

分期I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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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1-22 → 首次公示 03-11(目标 15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6-01-22伦理批准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6-03-11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6-04-02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60787
首次公示
2026-03-11
方案版本号
V2.1
版本日期
2026-01-06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EHT102注射液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CXSL2500989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多中心、单臂、开放、单耳或双耳给药评价EHT102注射液治疗非综合征性耳聋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EHT102注射液治疗非综合征性耳聋的临床研究
适应症
OTOF基因突变引起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耳聋9(DFNB9)
方案编号
EHT102CNCL02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在1 ~ 17岁的DFNB9患者中进行考察EHT102注射液治疗DFNB9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有效性,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Ⅲ期研究的目标剂量:评估EHT102注射液单次(单耳或双耳)给药于DFNB9患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评估EHT102注射液治疗DFNB9的初步有效性;评估EHT102注射液在DFNB9患者中单次(单耳或双耳)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EHT102注射液在DFNB9患者中的免疫原性;探索性目的和长期安全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岁
最大年龄
17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15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6-04-02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黄明辉
联系人
黄明辉
电话
021-64363598
手机
18017315362
邮箱
minghui.huang@euhearing.com
省份
上海市
城市
上海市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33号亚太大厦1412室
邮编
200032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EHT102注射液EHT102 InjectionNA注射剂3.00×1013vg/mL,0.20 mL/瓶给药剂量:6.0E+11 vg/耳、1.5E+12 vg/耳、3.0E+12 vg/耳;单耳或双耳给药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治疗期间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及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给药后52周内安全性指标
主要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发生率;给药后52周内安全性指标
主要生命体征、体格检查、12导联心电图(ECG)、实验室检查、耳镜检查、声导抗测试、影像学检查等。给药后52周内安全性指标
次要各测试频率的ABR阈值相对于基线的变化;给药后第4、13、26、52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各测试频率的听觉稳态反应(ASSR)阈值相对于基线的变化给药后第4、13、26、52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行为学测听阈值相对于基线的变化;给药后第2、4、8、13、19、26、32、42、52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言语识别水平相对于基线的变化(通过问卷调查或言语测试的方法给药后第2、4、8、13、19、26、32、42、52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血液、唾液、尿液、耳拭子、鼻拭子以及粪便(在可行的情况下采集)样本中腺相关病毒(AAV)载体基因组(vg)载量等给药后第1、2、5天及第2、4、13、26、52周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抗AAV(Anti-AAV)抗体:检测血清中抗AAV总抗体的水平等给药后第2、4、13、26、52周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舒易来M.D. & Ph.D.教授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 上海市021-64377134yilai_shu@fudan.edu.cn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15 / 国际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6-04-02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1 家: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 1 家: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北京 1北京 1 家上海 1上海 1 家★申办方·上海上海佑音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2 · 研究者 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0 人(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0 人(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0 人(0%);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60% / 72% / 27% / 8%。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舒易来—000首次出现组长PI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科
2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高志强00003参与耳鼻咽喉科-耳鼻喉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6-03-11)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2 家 · 同类通常 2–8 家(偏少)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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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26-01-22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试验参与者和/或其监护人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愿意按照试验所规定的时间点进行随访;
  • 能在监护人帮助下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遵守研究者的要求。对于无成熟语言能力的幼儿,能在监护人帮助下配合并遵守研究者的要求;
  • 试验参与者和/或监护人对本试验有正确的认识,对获益有适当的期许;
  • 年龄1~17岁(包含临界值),性别不限;
  • 根据基因检测报告显示为DFNB9先天性耳聋,且存在OTOF纯合或复合杂合突变*;*致病变异需经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临床遗传学专家依据ACMG指南评判为“致病”或“可能致病”等级,且排除其他耳聋相关基因导致患者耳聋的可能性。
  • 通过ABR评估的重度及以上耳聋(≥65 dB),其中哨兵试验参与者的ABR>90 dB#;#本试验首先入选极重度或更严重(如ABR > 90 dB)的听力损失患者,待收集一定安全性数据后,再考虑入组重度听力损失试验参与者(≥ 65 dB。)
  • 满足耳科手术要求:如3个月内或筛查时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或核磁共振成像(MRI)排除如中-内耳畸形、前庭-蜗神经发育异常以及耳部炎症等;并经研究者确认满足手术资格;
  • DPOAE检测可正常引出。
排除
  • 其他类型的、不适合耳科手术的耳聋,如:3个月内CT/MRI检查扫描发现存在中-内耳发育异常或畸形、前庭-蜗神经异常引起的耳聋、传导性耳聋、混合性聋、畸形综合征等;
  • 预先存在耳科疾病且经研究者评估会影响计划的手术或干扰研究终点的评价,如:急-慢性中耳炎、梅尼埃病、听神经瘤、突发性耳聋听力未恢复等;
  • 曾有药物滥用史,或6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已知的耳毒性药物治疗(例如氨基糖苷类、顺铂、袢利尿剂等),或3个月内接受过抗病毒和免疫治疗,或1个月内有活(减毒)疫苗接种;
  • 免疫力低下者以及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Ab)检测阳性,患有其他经研究者评估的无法使用免疫抑制剂的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患有严重的全身疾病或者严重的急性期疾病,如肺结核、活动性带状疱疹感染、胰腺炎、肾功能不全、或胃肠道溃疡等;
  • 由外科医生、麻醉师或指定人员认定的手术或麻醉禁忌症患者。如过去6个月内发生心脑血管意外,包括心肌梗死、心力衰竭、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及任何被研究者判断为不适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心脏疾病等;或对计划使用的药物过敏;
  • 给药前6个月内参加过基因治疗的临床试验,或计划在研究给药后1年内准备参加任何涉及药物或器械的干预性临床试验,或者处于参加其它临床试验末次给药后的5个半衰期内;
  • 筛查时目标给药耳部存在植入物(如:人工耳蜗);
  • 针对AAV1的中和抗体滴度>1:2000;
  • 伴有其它严重先天性疾病;
  •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 需要长期服用抗凝制剂而短期无法暂停的患者;
  • 既往有放化疗史且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影响试验的患者;
  • 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丙型肝炎抗体(HCV Ab)阳性且HCV RNA定量(仅在HCV Ab阳性的试验参与者中进行)检测高于检测下限、梅毒螺旋体抗体(TP Ab)阳性(注:若HBsAg阳性须进一步通过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检测[HBV DNA低于检测下限者可以入组]);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给药前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未绝育且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试验参与者,从签署ICF开始至给药后至少24个月不能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 研究者认为试验参与者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