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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3722 ▶ 进行中 · 尚未招募

在中国过敏试验参与者中考察豚草花粉点刺液和狗毛皮屑点刺液诊断效果及安全性的临床研究——多中心、开放的III期临床试验

分期I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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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9-18 → 首次公示 10-13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6-09-18伦理批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6-10-13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63722
首次公示
2026-10-13
方案版本号
V3.0
版本日期
2026-08-05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信息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在中国过敏试验参与者中考察豚草花粉点刺液和狗毛皮屑点刺液诊断效果及安全性的临床研究——多中心、开放的III期临床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在中国过敏试验参与者中考察豚草花粉点刺液和狗毛皮屑点刺液诊断效果及安全性的临床研究——多中心、开放的III期临床试验
适应症
用于皮肤点刺试验,辅助诊断与相应变应原致敏相关的I型变态反应性疾病
方案编号
WOLWO-D1-0III32-1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E6(R3)》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5LB00830、2026LB00128、2026LB00129)要求,申办方希望通过开展一项多中心、开放的III期临床试验,考察豚草花粉点刺液、狗毛皮屑点刺液的诊断效果及安全性,并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变应原点刺液的注册申请提供充分的依据。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60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朱雪瑞
联系人
朱雪瑞
电话
021-64858216
邮箱
zhuxuerui@wolwobiotech.com
省份
上海市
城市
上海市
地址
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0号楼5楼
邮编
200233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豚草花粉点刺液暂无暂无皮肤点刺试剂3500 DU/mL,2mL/瓶每次滴加一滴点刺液,结合点刺操作点刺后2-3min拭去点刺液。
试验药狗毛皮屑点刺液暂无暂无皮肤点刺试剂19500 DU/mL,2mL/瓶每次滴加一滴点刺液,结合点刺操作点刺后2-3min拭去点刺液。
试验药狗毛皮屑点刺液暂无暂无皮肤点刺试剂39000 DU/mL,2mL/瓶每次滴加一滴点刺液,结合点刺操作点刺后2-3min拭去点刺液。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分别计算豚草花粉点刺液/狗毛皮屑点刺液的灵敏度和特异度。点刺后15~20 min获取风团结果用于效果评价有效性指标
次要生命体征、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血常规、尿常规等)的变化,不良事件等整个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张罗医学博士主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市 北京市010-65141136Dr.luozhang@139.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1 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北京 1北京 1 家★申办方·上海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 · 研究者 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专业
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张罗耳鼻咽喉科-鼻科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 家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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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2026-09-18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包括18周岁和60周岁),性别不限;
  • 曾有或正患有变应性鼻炎、过敏性结膜炎、过敏性哮喘等过敏性疾病者;
  • 试验参与者有能力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
  • 有晕针史、晕血史者;
  •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 既往有恶性肿瘤疾病者;
  • 正在使用β受体阻断剂或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治疗且无法在试验期间停药者;
  • 处于严重过敏反应发作期或既往曾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包括全身性荨麻疹、重度及以上哮喘急性发作、过敏性休克等);
  • 点刺试验前7天内拟点刺部位使用过外用糖皮质激素或外用钙调磷酸酶抑制剂者;
  • 点刺试验前系统使用抗组胺药物或含抗组胺药物的复方制剂,且停药时间未超过抗组胺药物5个半衰期者;
  • 点刺试验前2天内使用过短效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或点刺试验前5天内使用过中效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或点刺试验前12天内使用过长效全身性糖皮质激素者;
  • 点刺试验前14天内系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 点刺试验前10天内,使用过吩噻嗪类抗精神病药物;或点刺试验前21 天内,使用过丙咪嗪类抗抑郁药物者;
  • 点刺试验前3个月内接受过度普利尤单抗或其类似物治疗者;
  • 点刺试验前5个月内接受过奥马珠单抗或其类似物治疗者;
  • 点刺试验前30天内双侧前臂掌侧部位进行紫外光化学疗法者;
  • 前臂掌侧拟点刺部位有皮肤感染、皮炎、外伤、瘢痕、色素沉着等病理变化,经研究者评估影响点刺结果判读者;
  • 筛选期皮肤划痕试验显示阳性者;
  • 筛选前1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并使用试验用药品者或末次使用其他试验用药品未超过5个半衰期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 经研究者评估,认为有其他任何不适宜参与本次研究情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