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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R822细胞注射液联合多西他赛对比多西他赛单药治疗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开放性、阳性对照II期临床研究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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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9-24 → 首次公示 10-13(目标 8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6-09-24伦理批准浙江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6-10-13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63877
首次公示
2026-10-13
方案版本号
2.0
版本日期
2026-09-08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信息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IBR822细胞注射液联合多西他赛对比多西他赛单药治疗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开放性、阳性对照II期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IBR822细胞注射液联合多西他赛对比多西他赛单药治疗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开放性、阳性对照I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方案编号
IBR822-202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评价IBR822细胞注射液联合多西他赛对比多西他赛单药治疗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IBR822细胞注射液联合多西他赛对比多西他赛单药治疗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 评价IBR822细胞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细胞动力学特征。评价IBR822细胞注射液的免疫原性。探索性目的:探索肿瘤Trop2表达水平与试验参与者疗效的关系,并初步明确适合后续临床试验的Trop2组织学阳性标准,为获益人群提供参考。探索IBR822细胞注射液相关药效学指标,包括细胞因子释放谱及其与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的相关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无上限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80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王昭盟
联系人
王昭盟
电话
0571-88078157
邮箱
zhaomeng.wang@imbioray.com
省份
浙江省
城市
杭州市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365号32幢101室
邮编
310000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多西他赛注射液Docetaxel Injection多帕菲注射剂1ml:20mg剂量为75mg/m2 BSA,BSA>2.0 m2的受试者按2.0 m2计算。每21天为一周期,在每周期的D1给药,静脉输注30-60分钟。
试验药IBR822细胞注射液NANA注射剂7.0×10^9个活细胞(70mL)/袋剂量为7.0×109个活细胞每21天为一个周期,于每周期D4、D11静脉输注IBR822细胞注射液
对照药多西他赛注射液Docetaxel Injection多帕菲注射剂1ml:20mg剂量为75mg/m2 BSA,BSA>2.0 m2的受试者按2.0 m2计算。每21天为一周期,在每周期的D1给药,静脉输注30-60分钟。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研究者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临床试验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以及总生存期(OS)、生活质量评分(QOL)。临床试验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不良事件(AE)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及其他安全性评价指标。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指标
次要IBR822细胞注射液药代动力学/细胞动力学及免疫原性相关指标。临床试验期间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药代动力学/细胞动力学:如开展条件性 PK/细胞动力学检测,将评价IBR822细胞注射液在外周血中的暴露、扩增、持久性及/或清除特征,相关参数可包括峰值(Cmax)、达峰时间(Tmax)、半衰期(t1/2)、药时曲线下面积(AUC)等。临床试验期间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免疫原性:如开展条件性免疫原性检测,将评价血液中的抗IBR822抗体水平。临床试验期间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宋正波医学博士主任医师、教授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 杭州市13857153345songzb@zjcc.org.cn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80 / 国际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 1 家:河北省人民医院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 1 家:江苏省肿瘤医院浙江 4 家:浙江省肿瘤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温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 1 家: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 1 家:西安大兴医院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河北 1河北 1 家陕西 1陕西 1 家河南 1河南 1 家江苏 1江苏 1 家浙江 4浙江 4 家★申办方·浙江英百瑞(杭州)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8 · 研究者 9)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8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3 人(38%);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7 人(88%);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1 人(12%);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省肿瘤医院宋正波—3211132组长PI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放射治疗科、肿瘤妇科
2中国浙江省 嘉兴市嘉兴市第一医院宋斌斌212114参与肿瘤科
3中国河北省 石家庄市河北省人民医院李庆霞001011参与肿瘤科
4中国陕西省 西安市西安大兴医院穆德广000012参与内科-呼吸内科
5中国江苏省 南京市江苏省肿瘤医院石林10303参与肿瘤科-内科
6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张毅01107参与肿瘤科
6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王丽萍01708参与肿瘤科
7中国浙江省 宁波市宁波市第二医院饶创宙129015参与肿瘤科-肿瘤化疗
8中国浙江省 温州市温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陈彦凡01809参与内科-呼吸内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6-10-13)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8 家 · 覆盖 4/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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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浙江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6-09-24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手术完全切除或根治性放化疗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 对于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经分子检测未发现以下驱动基因阳性变异: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敏感突变、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融合、ROS原癌基因1((ROS1)融合、B-Raf原癌基因(BRAF)突变、RET原癌基因(RET)突变/融合或重排、Kirsten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KRAS)突变;对于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筛选期不强制要求进行驱动基因检测,如既往检测提示上述驱动基因阳性,应由研究者结合试验参与者是否存在可靶向治疗选择及临床获益-风险判断是否适合入组。 注:①对于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上述驱动基因为必检项,可采信首次给药前 36 个月内的基因检测结果,筛选期不需要重复检测;对于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筛选期不强制要求进行驱动基因检测;如既往有基因检测报告,应予以采信;②间质上皮转化因子(MET)14外显子跳跃突变、神经营养酪氨酸受体激酶(NTRK)融合如既往NGS报告已覆盖且为阴性,予以采信;如既往报告未覆盖上述基因,推荐补充检测但不作为强制入组条件;③既往基因检测报告未检出上述驱动基因阳性结果的,视为符合本入组条件;④携带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HER2)突变但上述驱动基因均无阳性发现的患者可纳入本研究。
  • 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标准系统治疗,并经研究者判断发生疾病进展。 注:①一线标准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应包括含铂类联合化疗药物;PD-L1 TPS≥1%的患者,一线标准治疗还须包括 PD-1/PD-L1 抑制剂(可为联合治疗或序贯治疗);PD-L1 TPS<1%的患者,既往一线标准治疗未包含 PD-1/PD-L1 抑制剂亦可纳入;PD-L1 表达情况未知者,筛选期须进行 PD-L1 检测,检测结果显示 PD-L1 TPS<1%的患者可按上述规则纳入;②疾病进展应有影像学或临床证据支持;③既往新辅助/辅助治疗结束至少 6 个月后疾病进展/复发,并接受晚期一线标准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后再次进展者,可纳入本研究。
  • 既往未接受过多西他赛治疗。
  • 预期生存期≥3个月。
  • ECOG评分0~1分。
  • 根据RECIST v1.1标准,试验参与者需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病灶,且依照RECIST v1.1,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一般不选作可测量病灶,除非证实该病灶在入组前出现进展。
  • 开始研究治疗前实验室检査结果满足以下器官功能要求: a)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进行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血小板≥100×109/L(进行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或促血小板生长因子);血红蛋白≥90g/L(进行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 b)肝功能:白蛋白≥30g/L(进行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输注白蛋白);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s综合征试验参与者可≤3×ULN);ALT、AST、ALP≤2.5×ULN(若合并肝转移,ALT、AST、ALP≤5×ULN)。 c)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Cockcroft-Gault公式法计算肌酐清除率(CrCl)≥60mL/min。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试验参与者伴有基础疾病需要长期使用抗凝药物者,抗凝药物需要在一个稳定的剂量)。
  • 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必须在试验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6个月;
  • 试验参与者自愿参加本研究,依从性好,配合随访,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
  • 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者。在针对脑转移接受过治疗(手术或放疗),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皮质类固醇已停用1周以上的前提下,达到临床稳定2周以上,病灶无增大或发现新的脑转移病灶的患者可以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病灶周围无水肿或仅有少量水肿、无1.5cm以上病灶)也可以入组。
  •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晚期肺癌的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
  •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肺部接受过>30Gy的放疗。
  •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完成姑息性放疗。
  •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重大手术的定义参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且未从手术的不良反应中恢复。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针对肺癌的根治性手术治疗。
  • 开始研究治疗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肺原位癌、低危早期前列腺癌,及已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鳞状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 临床表现明显的胃肠道异常,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或其他会增加穿孔风险的胃肠道疾病、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有腹瘘、胃肠道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病史。
  • 存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以及研究治疗期间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 mg每日泼尼松或当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但符合以下情况的试验参与者可以入组: a ) 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鼻喷剂和吸入性类固醇。 b ) 皮质类固醇作为输液相关反应或过敏反应预处理(如:CT检查前用药等),或预服给药(只能包括口服糖皮质激素类,如地塞米松)用于减少多西他赛导致的体液潴留的发生和严重性、减轻过敏反应的严重性。 c ) 正在进行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肾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等。 d ) 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直立性低血压。
  • 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a)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缺血性脑卒中(除外无症状的腔隙性脑梗塞)或严重的血栓栓塞疾病。 b)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的心率失常。 c)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不全分级≥II级。 d) 开始研究治疗前,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 e) 开始研究治疗前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既往存在器官移植史者,包括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角膜移植除外)。
  • 开始研究治疗前,HbsAg阳性且HBV DNA>500 IU/ml或2500拷贝/mL者,或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者,或已知的HIV感染者,或已知存在活动性结核(TB)。
  • 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毒性评估或管理。
  • 伴有其他任何严重的、进展性、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组,包括但不限于: a) 需全身治疗的感染。 b)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穿刺引流者或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穿刺引流者(仅影像学显示少量积液且不伴有临床症状、因低蛋白血症引起第三间隙积液或经研究者判断治疗获益大于风险的情况可以入组)。 c) 既往凝血障碍病史(如深静脉血栓)或存在严重出血倾向,开始研究治疗前1个月内发生过显著出血症状,如胃肠道出血。 d) 既往患有任何严重精神疾病。 e) 患有其他研究者认为接受本研究治疗风险大于获益的疾病。
  • 已知既往发生过3-4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的试验参与者,且经研究者判断不能纳入。
  • 开始研究治疗前既往抗肿瘤药物治疗的周围神经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2级,其他可逆性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1级(根据NCI CTCAE 6.0版),但脱发/色素沉着(任何等级)以及其他经研究者评估后认为试验参与者接受研究治疗获益大于风险的毒性不受此限制。
  •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试验用药物(IBR822细胞注射液、多西他赛)任何成分过敏,包括已知的对任何单克隆抗体的严重超敏反应。
  •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参加过任何药物临床试验并使用了未上市试验药物者。
  • 患者存在显著的器官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可能干扰治疗方案的实施。
  • 开始研究治疗前30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停药后三个月内接种活(减毒)疫苗的患者。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同意停止哺乳者可纳入)。
  • 研究者认为有任何不宜入选本研究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