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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布替尼ICP-02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试验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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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2-18 → 首次公示 05-14 → 首例入组 06-28(入组 61/39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19-02-18伦理批准北京肿瘤医院(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9-04-17伦理批准北京肿瘤医院(同意)伦理委员会
2019-05-14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19-06-18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19-06-28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0-08-24伦理批准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0854
相关登记号
CTR20180196,CTR20180263,CTR20190011,CTR20190364,
首次公示
2019-05-14
方案版本号
V3.0
版本日期
2020-07-16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ICP-022片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企业选择不公示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ICP-02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性临床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奥布替尼ICP-02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试验
适应症
复发或难治性原发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
方案编号
ICP-CL-00106;V2.0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评价ICP-02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的初步疗效
次要目的
评价ICP-02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和其他疗效如CR,DCR,PFS和OS 探索性目的:评价特定肿瘤标志物与ICP-022疗效之间的关系;评价ICP-022的外周血和脑脊液药代动力学特征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7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39
已入组(国内)
61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19-06-18
首例入组(国内)
2019-06-28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芦爱匣
联系人
芦爱匣
电话
010-66609745
邮箱
CO_HGRAC@innocarepharma.com
省份
北京市
城市
北京市
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8号院一区8号楼
邮编
102206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ICP-022————片剂;规格50mg;口服,一天一次,每次150mg,每28天一个治疗周期,每个周期之间无间隔时间。用药时程:连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能耐受的不良反应)。连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能耐受的不良反应)。
对照药无————无—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总体缓解率(ORR)筛选期及第1-6治疗周期每2个周期(8周),第6周期开始每3个周期(12周)一次。有效性指标
次要不良事件、生命体征、ECG和实验室结果异常,根据CTCAE V4.03判断。第1周期(每1周一次),第2周期以后(每4周一次)安全性指标
次要缓解持续时间(DOR)筛选期及第1-6治疗周期每2个周期(8周),第6周期开始每3个周期(12周)一次。有效性指标
次要无进展生存期(PFS)筛选期及第1-6治疗周期每2个周期(8周),第6周期开始每3个周期(12周)一次。有效性指标
次要完全缓解率(CR)筛选期及第1-6治疗周期每2个周期(8周),第6周期开始每3个周期(12周)一次。有效性指标
次要疾病控制率(DCR)筛选期及第1-6治疗周期每2个周期(8周),第6周期开始每3个周期(12周)一次。有效性指标
次要总生存(OS)筛选期及第1-6治疗周期每2个周期(8周),第6周期开始每3个周期(12周)一次。有效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朱军医学博士主任医师,教授北京肿瘤医院上海市 上海市010-88140650zj@bjcancer.org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39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61 / 国际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19-06-18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3 家:北京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 1 家: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江苏省浙江省安徽 1 家:安徽省肿瘤医院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 1 家:湖南省肿瘤医院广东 2 家: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 2 家:四川省肿瘤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北京 3北京 3 家安徽 1安徽 1 家上海 1上海 1 家四川 2四川 2 家湖南 1湖南 1 家广东 2广东 2 家★申办方·北京北京诺诚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0 · 研究者 10)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9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7 人(78%);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7 人(78%);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4 人(44%);首次出现 1 人(11%)。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肿瘤医院朱军—724262组长PI肿瘤科
2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陈彤22207参与内科-血液内科
3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苏力11104参与内科-血液内科
4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东省人民医院李文瑜944112参与肿瘤科
5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林松0000首次出现参与外科-神经外科
6中国安徽省 合肥市安徽省肿瘤医院丁凯阳433311参与内科-血液内科
7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湖南省肿瘤医院周辉1149127参与肿瘤科
8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李志铭645314参与肿瘤科
9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省肿瘤医院张智慧221011参与肿瘤科
10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牛挺000014参与内科-血液内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19-05-14)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0 家 · 覆盖 5/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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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北京肿瘤医院同意2019-02-18
北京肿瘤医院同意2019-04-17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0-08-24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龄≥18岁,≤75岁,性别不限;
  • 经病理确诊的原发性CNS淋巴瘤(PCNSL),或经需要组织病理诊断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的继发性CNS淋巴瘤(SCNSL);
  • 复发或难治性PCNSL或SCNSL,针对CNS病灶,需接受过≥1种化疗或靶向治疗,系统治疗次数≤4次;
  • 颅脑MRI或颅脑CT显示疾病进展的实质性病灶;只有脑膜病变的患者要CSF的细胞学检查证实淋巴瘤细胞和/或影像学发现和CSF检查相符合;
  • ECOG体力评分0-2分;
  • 预期生存时间超过3个月;
  •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7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治疗或输血的情况下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80g/L; b) 血生化:总胆红素≤2倍ULN,AST或ALT≤2.5倍ULN;血清肌酐<2倍ULN; c)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1.5倍ULN;
  •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
  • SCNSL患者CNS外病灶需要系统治疗;
  • PCNSL病理诊断为T细胞淋巴瘤;
  • 每日需要服用≥8mg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控制CNS病情;
  • 在开始服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使用化学疗法、放疗、靶向治疗或抗体类药物的系统治疗,10周内使用过单克隆抗体耦联放射性核素或细胞毒素治疗,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 以往接受过BTK激酶抑制剂或PI3K、Syk抑制剂及BCL-2抑制剂治疗;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非血液学毒性未恢复至≤1级(脱发除外);
  • 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a)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有临床意义或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b) 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c)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d)难以控制的高血压。
  •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2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或正在服用抗血凝/血小板药物,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
  •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有脑卒中、颅内出血病史,手术后遗症的颅内出血除外;
  • 有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或全胃切除的受试者;
  • 有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骨髓移植病史;
  • 首次服药试验药物前6周内进行过外科手术,但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 已知患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者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聚合酶链反应[PCR]显示阳性结果)。乙肝检测包括HBsAg、HBcAb、HBsAb,如果受试者HbsAg阳性,则符合排除标准,HbsAg阴性但HBcAb阳性,则采用PCR技术检测乙肝病毒(HBV) DNA,HBV DNA超过正常上限(以各中心检测的正常值)即符合排除标准。丙肝检测包括丙肝病毒(HCV)抗体,如果患者的HCV抗体阳性,即符合排除标准;
  • 严重或活动性感染性疾病;
  • 既往或目前有肺纤维化、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的受试者;
  • 适合且准备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
  • 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研究的依从性;
  • 吸毒、酗酒的受试者;
  • 妊娠、哺乳期女性,或整个研究期间至结束服用研究药物180天以内不愿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期受试者;
  • 需要同时持续服用细胞色素P450 CYP3A中重度抑制作用或强诱导作用的药物;
  •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