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法妥木单抗在中国复发型多发性硬化(RMS)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分期IV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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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1-30 → 首次公示 02-16 → 首例入组 08-15 → 试验完成 02-13(入组 99/10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1-11-30 | 伦理批准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药物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2-02-16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2-05-24 | 伦理批准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药物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2-06-10 | 伦理批准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药物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2-07-22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2-08-15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4-03-26 | 伦理批准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药物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5-02-13 | 试验完成 | 实际入组 99 例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联系信息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奥法妥木单抗 | ofatumumab | 全欣达Kesimpta | 注射剂 | 20mg | 在第0、1和2周,皮下注射初始剂量20 mg,从第4周开始,每月一次皮下注射 | 12个月 |
| 试验药 | 奥法妥木单抗 | ofatumumab | 全欣达Kesimpta | 注射剂 | 20mg | 在第0、1和2周,皮下注射初始剂量20 mg,从第4周开始,每月一次皮下注射 | 12个月 |
| 试验药 | 奥法妥木单抗 | ofatumumab | 全欣达Kesimpta | 注射剂 | 20mg | 在第0、1和2周,皮下注射初始剂量20 mg,从第4周开始,每月一次皮下注射 | 12个月 |
| 试验药 | 奥法妥木单抗 | ofatumumab | 全欣达Kesimpta | 注射剂 | 20mg | 在第0、1和2周,皮下注射初始剂量20 mg,从第4周开始,每月一次皮下注射 | 12个月 |
| 试验药 | 奥法妥木单抗 | ofatumumab | 全欣达Kesimpta | 注射剂 | 20mg | 在第0、1和2周,皮下注射初始剂量20 mg,从第4周开始,每月一次皮下注射 | 12个月 |
| 对照药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年复发率 | 18个月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数量 | 18个月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每次MRI扫描的钆增强T1病灶数 | 18个月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MRI扫描新增或增大的 T2病灶年化率 | 18个月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相对于基线T2病灶体积变化百分比 | 18个月 | 有效性指标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9 · 研究者 19)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8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7 人(94%);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3 人(72%);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5 人(28%);首次出现 1 人(6%)。同归类(IV期及上市后)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40% / 38% / 19% / 28%。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天津市 天津市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施福东 | — | 17 | 4 | 0 | 18 | 组长PI | 内科-神经内科 |
| 2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张星虎 | 7 | 14 | 5 | 2 | 11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3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曾进胜 | 5 | 14 | 2 | 0 | 16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4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邱伟 | 4 | 13 | 6 | 1 | 10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5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龙友明 | 1 | 8 | 3 | 1 | 3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6 | 中国 | 湖北省 武汉市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田代实 | 1 | 10 | 0 | 0 | 2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7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 高枫 | 3 | 13 | 5 | 0 | 6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8 | 中国 | 河北省 保定市 |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檀国军 | 2 | 9 | 5 | 0 | 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9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张宝荣 | 2 | 11 | 3 | 0 | 30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0 | 中国 | 甘肃省 兰州市 |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 王满侠 | 1 | 7 | 1 | 0 | 2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1 | 中国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马建华 | 1 | 9 | 0 | 0 | 1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2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刘军 | 1 | 1 | 0 | 0 | 5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3 | 中国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王丽华 | 1 | 9 | 0 | 0 | 4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4 | 中国 | 江苏省 苏州市 |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薛群 | 4 | 12 | 2 | 1 | 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5 | 中国 | 广东省 深圳市 |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 陈涓涓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6 | 中国 | 重庆市 重庆市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秦新月 | 4 | 15 | 5 | 0 | 9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7 | 中国 | 山西省 太原市 |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张美妮 | 8 | 15 | 9 | 1 | 16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8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汪鸿浩 | 1 | 7 | 1 | 0 | 1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9 | 中国 | 辽宁省 沈阳市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吴哲 | 2 | 13 | 1 | 0 | 3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2-02-16)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9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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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药物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1-11-30 |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药物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2-05-24 |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药物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2-06-10 |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药物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4-03-26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在参与研究之前必须获得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 男性或女性中国受试者在研究入组(签署研究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 - 55岁(含)。
- 根据2017年修订版McDonald诊断标准,临床确诊为RMS(Thompson et al 2018,参见第16.3节),以及受试者在研究入组(签署研究知情同意书)前具有以下记录: ;过去2年内记录到2次复发,或 ;过去1年内记录到1次复发,或 ;筛选前1年内Gd增强MRI扫描结果为阳性。注:如果前一年不存在记录的Gd增强扫描阳性结果,则可以使用筛选MRI扫描结果。
- 筛选时残疾状态满足EDSS评分为0 - 5.5(含)。
- 筛选和基线前1个月内神经学稳定(包括在此阶段无MS复发)。
排除
- 研究者怀疑为不能或不愿意配合或遵守研究方案要求的受试者。
- 患有原发进展型MS(PPMS)(Thompson et al 2018)或患有无疾病活动的继发进展型MS(SPMS)(Lublin et al 2014)受试者。
- 符合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NMOSD)标准的受试者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妊娠定义为女性受孕后直至终止妊娠的状态,通过hCG实验室检查阳性结果证实。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生理上能够妊娠的所有女性,除非她们在接受研究治疗期间和停药后至少6个月内使用有效避孕措施。注:已经有12个月自然(自发)绝经史,且伴有一定的临床表现(如在相应的年龄出现的血管舒缩症状等),则认为该女性处于绝经后状态。对于以下状态的女性,认为她们无生育能力:处于绝经后状态, 或筛选至少六周前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有子宫切除术)、全子宫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但在单纯卵巢切除的情况下,只有当术后有激素水平随访检测证实了其生殖状态后,才能认为受试者无生育能力
- 筛选时存在梅毒或结核病发病或再激活高风险的受试者,将由中心实验室在筛选时进行梅毒和结核病试验。 注:如果怀疑检测结果出现假阳性/假阴性,应咨询传染病专家。如果认为检测结果为假阳性/假阴性,则研究者必须进行记录,然后可入组/排除受试者。 对于结果为阳性或不确定但传染病专家评价为无总体疾病活动且疾病再激活风险较低的受试者,研究者可考虑入组此类受试者。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必须记录传染病专家的评估,并根据当地临床实践给予适当的治疗和/或监测。
- 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 所有受试者都需要进行乙型肝炎病毒(HBV)筛查,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检测。根据当地实践,可使用其他适当的标志物进行补充。 乙型肝炎血清学(HBsAg或HBcAb)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受试者在开始治疗前接受肝病专家会诊,应按照当地医疗标准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以防HBV感染或再激活。
- 患有除MS之外的免疫系统活动性慢性疾病(或疾病稳定但接受免疫疗法)(例如,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干燥综合征、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等),或患有免疫缺陷综合征(遗传性免疫缺陷、药物诱导的免疫缺陷)的受试者。
-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全身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COVID-19感染)或已知感染AIDS或筛查时HIV抗体检测阳性的受试者。
- 神经学检查结果符合PML表现,或确诊PML的受试者。
- 过去5年内有任何器官系统的恶性肿瘤病史(除了基底细胞癌、皮肤原位鳞状细胞癌或已接受全切且边缘清晰等根治性治疗的原位宫颈癌或子宫癌),无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 对研究治疗药物或其辅料或相同化学类别的药物有超敏反应史。
- 入组(筛选)时或之前30天内或5个消除半衰期内,或直至预期药效学效应恢复至基线(以较长的时间为准),或在当地法规要求的更长时间内,使用了其他试验药物。
- 奥法妥木单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SARS-CoV-2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如有此种疫苗)。 注1:尽可能在研究药物开始给药前至少2周接种灭活疫苗。 注2:在本方案制定时,尚未获得免疫力受损人群中SARS-CoV-2疫苗接种的有效性或安全性数据。尽管免疫力受损人群(包括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个体)可能对接种SARS-CoV-2疫苗的免疫应答减弱,但目前在这类免疫力受损的受试者中尚不存在接种灭活、病毒载体或mRNA SARS-CoV-2疫苗的禁忌。然而,不同SARS-CoV-2疫苗存在不同的作用机制及相关潜在风险。必须查阅每种特定SARS-CoV-2疫苗的当地处方信息,必须遵守当地处方信息中关于特定禁忌症、特殊警告和使用注意事项的要求。治疗医生应根据个体获益-风险评估和当地疫苗接种建议酌情考虑整个研究期间的SARS-CoV-2疫苗接种。
- 在5个消除半衰期内(根据药物说明书)或在预期的药效学效应窗口期内使用了任何其他MS DMT。
- 下述任何可能影响研究依从性的慢性、严重疾病: 既往或当前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包括心力衰竭(NYHA功能分级II - IV级)、心肌梗死(筛选前6个月内)、不稳定型心绞痛(筛选前6个月内)、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筛选前6个月内)、卒中、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或未控制的动脉性高血压 ;筛选期心电图(ECG)显示伴随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例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和有临床意义的需要常规口服类固醇治疗的哮喘受试者 ; 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C级)或任何慢性肝脏或胆道疾病 ; 受试者患有重度肾功能损害(肾小球滤过率< 30 mL/min/1.73 m2)或重度低蛋白血症(例如,肾病综合征) ; 研究者认为的任何不稳定医学状况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存在下述经中心实验室确认的任何异常实验室检查值: 淋巴细胞计数 < 800/mm3(< 0.8 × 109/L) ;如果受试者有B细胞靶向治疗史且不符合排除标准#15中详述的建议洗脱期,则B细胞计数 < 正常值下限(LLN,根据中心实验室范围) ;血清IgG和/或血清IgM < LLN(根据中心实验室范围) ; 研究者确定的任何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评估(例如,严重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骨髓功能损害的表现)
- 当前可能影响有效性评估的医学状况或神经系统疾病,例如痴呆、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重度抑郁症、多发性外伤性脑损伤病史、当前酒精/药物滥用或依赖、或过去2年内酒精/药物依赖。
- 受试者无法接受MRI检查,或有MRI禁忌症(例如,带有金属植入物、金属异物、起搏器、除颤器),或有使用钆基造影剂的禁忌症(例如,重度肾衰竭人群;既往对钆基造影剂有严重过敏/类速发严重过敏反应的受试者;重度肾病(eGFR < 30 mL/min/1.73 m2)受试者;或急性肾功能恶化的受试者(存在肾源性系统性纤维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