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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3255 ✓ 已完成

评价SHR-3032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的研究

分期I期分类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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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9-07 → 首次公示 10-13 → 首例入组 11-29 → 试验完成 04-08(入组 6/4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3-09-07伦理批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3-10-09伦理批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3-10-13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3-11-20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3-11-29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4-04-08试验完成实际入组 6 例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3255
首次公示
2023-10-13
方案版本号
2.0
版本日期
2023-09-18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注射用SHR-3032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SHR-3032在健康受试者中单次静脉滴注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SHR-3032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的研究
适应症
预防器官移植术后的移植物排斥反应
方案编号
SHR-3032-101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主要目的
考察SHR-3032在健康受试者中单次静脉滴注给药后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药效学特征和免疫原性特征;探索SHR-3032单次静脉滴注给药后对免疫功能和QT间期的影响。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5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有
目标入组(国内)
40
已入组(国内)
6
实际入组(国内)
6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3-11-20
首例入组(国内)
2023-11-29
完成日期(国内)
2024-04-08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黄原原
联系人
黄原原
电话
0518-82342973
邮箱
yuanyuan.huang@hengrui.com
省份
江苏省
城市
连云港市
地址
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7号
邮编
222047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注射用SHR-3032SHR-3032 for injectionNA注射剂100mg/瓶静脉滴注,预设0.1或0.3或1或3或10或30 mg/kg剂量组,D1给药共用药1次
对照药注射用SHR-3032安慰剂SHR-3032 placebo for injectionNA注射剂(成分:蔗糖,注射用水)100mg/瓶静脉滴注,0.1或0.3或1或3或10或30 mg/kg剂量组,D1给药共用药1次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生命体征、心电监护、体格检查、心电图、实验室检查、腹部B超等,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等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给药后99天安全性指标
主要药代动力学参数Cmax、Tmax、AUC0-t、AUC0-∞、t1/2、CL、Vss等给药前0小时至给药后99天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靶点占位率,特异性抗体给药前0小时至给药后99天有效性指标
次要抗药抗体(ADA)的发生率给药前0小时至给药后99天安全性指标
次要淋巴细胞亚群、细胞因子、免疫球蛋白、补体相对基线的变化给药前0小时至给药后99天安全性指标
次要QT、QTcF、QTcB及相对基线的变化给药前0小时至给药后99天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李海燕医学学士主任医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 北京市010-82266226haiyanli1027@hotmail.com
王筱宏医学学士副主任医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 北京市010-82265201sshwang@126.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40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6 / 国际 —
实际入组
国内 6 / 国际 —
开始时间
2023-11-20
完成时间
2024-04-08
🗺 切换为真实地理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黑龙江黑龙江吉林吉林内蒙古内蒙古辽宁辽宁天津天津宁夏宁夏北京 2 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 2河北河北山东山东新疆新疆甘肃甘肃陕西陕西山西山西河南河南江苏江苏★申办方·江苏:广东恒瑞医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上海上海青海青海四川四川重庆重庆湖北湖北安徽安徽浙江浙江西藏西藏贵州贵州湖南湖南江西江西福建福建台湾台湾云南云南广西广西海南海南广东广东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2 · 研究者 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0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0 人(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0 人(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0 人(0%);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4% / 71% / 24% / 8%。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海燕400059组长PI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2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王筱宏400010组长PI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3-10-13)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 家 · 同类通常 1–2 家(在常见范围内)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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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2023-09-07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同意2023-10-09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介于18~55周岁(包括边界值);
  • 筛选期男性体重≥50 kg,女性体重≥45 kg,体重指数(BMI)介于19.0 ~28.0 kg/m2(包括边界值);
  • 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接受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无捐精、捐卵计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接受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遵守避孕要求;
  • 女性受试者:非妊娠期或哺乳期;
  • 受试者在试验前已经详细了解试验性质、意义、可能的获益,可能带来的不便和潜在的风险与不适,能够理解本研究的程序和方法,愿意严格遵守整个临床研究的要求,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
  • 既往或目前患有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及代谢异常等临床急慢性疾病,经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入组者;
  • 筛选期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2倍正常范围上限(ULN),或总胆红素(TBIL)≥1.5倍ULN,或淋巴细胞低于正常范围下限者;
  • 筛选时受试者病史、症状及检查结果提示患有活动性结核或潜伏性结核者;
  • 筛选前12个月内存在慢性感染或复发性感染且需要治疗者;
  • 患有遗传性出血或凝血疾病,或非创伤性出血病史(需要治疗的出血)者;
  • 存在发生血栓栓塞事件风险者(如心血管、脑血管、外周血管等血栓栓塞);
  • 既往有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病史、症状性室性心律失常,或有短QT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个人史或家族史;
  • 经研究者判定异常且有临床意义的高钾血症、低钾血症者;
  • 已知对本品、本品辅料、同类药物有过敏史者,或过敏体质者(对2种及以上药物及食物过敏);
  • 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重大手术者,或既往接受了可能显著影响试验用药品药动学特征或安全性评价的手术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
  • 给药前1个月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奥美拉唑;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 筛选前1个月内接种过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疫苗者;
  • 给药前7个半衰期内或14天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药物或保健品(包括中草药)者,或筛选期已知研究期间可能需要接受其他药物治疗者;
  • 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临床试验并接受了试验药物者,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 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者;
  • 既往任何时候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者: B细胞靶向治疗(例如,利妥昔单抗、其他抗CD20药物、抗CD22[依帕珠单抗]、抗CD52[阿仑珠单抗]、BLyS受体融合蛋白[BR3]、TACI-Fc)、阿巴西普
  • 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失血量≥400 mL(女性生理性失血除外)、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或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献血者;
  • 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或试验期间不能戒烟者;
  • 筛选前3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平均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饮酒者;
  • 筛选前3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或含咖啡因的饮料(平均每天8杯以上,1杯=200 mL)者;
  • 给药前48小时内食用特殊食物(如西柚、西柚汁或含西柚汁的食物/饮料、巧克力、烟草、酒精类、含咖啡因类等食物或饮料)者;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 筛选期或基线期检查结果(生命体征、体格检查、12导联心电图、正侧位胸片、腹部B超、甲状腺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检查)经研究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 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呈阳性者;
  • 有药物滥用史或药物滥用筛查呈阳性者;
  • 酒精呼气筛查结果为阳性者;
  • 静脉采血困难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或有晕针、晕血史者;
  •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