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M3770164缓释片治疗迟发性运动障碍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
申办者: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
药物:LPM3770164缓释片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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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1-28 → 首次公示 12-10 → 首例入组 01-14 → 试验完成 05-20(入组 121/12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4-11-28 | 伦理批准 |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4-12-10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5-01-13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5-01-14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6-05-20 | 试验完成 | 实际入组 121 例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LPM3770164缓释片 | NA | NA | 片剂 | 3.6mg | 在相对固定时间段空腹口服用药,每日一次; 5mg组每次2片,10mg组、20mg组、安慰剂组不服用。 | 连续6周 |
| 试验药 | LPM3770164缓释片 | NA | NA | 片剂 | 14.4mg | 在相对固定时间段空腹口服用药,每日一次; 10mg组每次1片,20mg组每次2片,5mg组、安慰剂组不服用。 | 连续6周 |
| 对照药 | LPM3770164缓释片模拟剂 | NA | NA | 片剂 | 3.6mg | 在相对固定时间段空腹口服用药,每日一次; 10mg组、20mg组、安慰剂组每次2片,5mg组不服用。 | 连续6周 |
| 对照药 | LPM3770164缓释片模拟剂 | NA | NA | 片剂 | 14.4mg | 在相对固定时间段空腹口服用药,每日一次;5mg组、安慰剂组每次2片,10mg组每次1片,20mg组不服用。 | 连续6周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不良事件:包括TEAE、治疗期间SAE等 | 8周末 | 安全性指标 |
| 主要 | AIMS 1-7项总评分较基线的变化值 | 6周末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AIMS有效率;CGI-TD评分;PGIC评分 | 8周末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Cmax、AUC、Tmax 等 | 给药后24小时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9 · 研究者 2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21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4 人(67%);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0 人(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8 人(38%);首次出现 6 人(29%)。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 李华芳 | — | 14 | 0 | 5 | 79 | 组长PI | 精神科-精神病-普通精神科 |
| 1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 李冠军 | 5 | 9 | 0 | 0 | 10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普通精神科 |
| 2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 张鸿燕 | 22 | 12 | 0 | 5 | 45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精神科-Ⅰ期临床试验病房 |
| 3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回龙观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回龙观医院 | 谭云龙 | 5 | 11 | 0 | 6 | 61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卫生 |
| 4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 | 杨婵娟 | 3 | 5 | 0 | 3 | 8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 |
| 5 | 中国 | 江苏省 无锡市 | 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 张国富 | 1 | 7 | 0 | 1 | 4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卫生 |
| 6 | 中国 | 浙江省 湖州市 | 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孙菊水 | 0 | 8 | 0 | 0 | 7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 |
| 7 | 中国 | 天津市 天津市 | 天津市安定医院 | 王丽莉 | 1 | 7 | 0 | 1 | 7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 |
| 8 | 中国 | 河北省 保定市 | 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 | 栗克清 | 15 | 13 | 0 | 0 | 34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 |
| 8 | 中国 | 河北省 保定市 | 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 | 张云淑 | 2 | 10 | 0 | 0 | 24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 |
| 9 | 中国 | 湖南省 长沙市 | 湖南省脑科医院 | 袁宁 | 2 | 11 | 0 | 2 | 16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卫生、精神病/中西医结合、抑郁障碍/中西医结合、睡眠障碍、临床心理、心身疾病、儿少心理、成瘾医学 |
| 10 | 中国 | 福建省 厦门市 | 厦门市仙岳医院 | 邱妍 | 2 | 7 | 0 | 2 | 5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 |
| 11 | 中国 | 广东省 深圳市 | 深圳市康宁医院 | 万凤 | 2 | 5 | 0 | 0 | 3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卫生 |
| 12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 李涛 | 4 | 10 | 0 | 0 | 18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 |
| 13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芜湖医院 | 胡昌清 | 1 | 12 | 0 | 1 | 14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卫生 |
| 13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芜湖医院 | 朱文礼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卫生 |
| 14 | 中国 | 江苏省 苏州市 | 苏州市广济医院 | 李传威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卫生 |
| 15 | 中国 | 江西省 南昌市 | 江西省精神病院 | 王晟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卫生 |
| 16 | 中国 | 吉林省 四平市 | 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 | 陈强 | 1 | 3 | 0 | 0 | 1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 |
| 17 | 中国 | 黑龙江省 大庆市 | 大庆市第三医院 | 彭龙颜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 |
| 18 | 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 | 覃振捐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卫生 |
| 19 | 中国 | 河北省 邯郸市 | 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王丽莉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精神科-精神病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4-12-10)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9 家 · 覆盖 5/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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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4-11-28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理解试验的目的、内容、流程以及可能的风险后,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且<6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 体重指数(BMI)18.5~38.0kg/m2(包括边界值);
- 根据病史既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及相关障碍、抑郁障碍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受试者,且至少在筛选访视(V1)前1个月病情稳定;
- 筛选访视(V1)时,根据病史及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诊断标准,诊断为因抗精神病药(即多巴胺受体拮抗剂)引发的TD且症状已持续至少3个月的受试者;且筛选访视(V1)和基线访视(V2)时,AIMS第8项评估TD为中度或重度(≥3分);
- 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及相关障碍、抑郁障碍、其他精神病性障碍以及锥体外系反应的药物在筛选访视(V1)前维持剂量稳定至少1个月(苯二氮?类药物在V1前维持剂量稳定至少14天,长效针剂在V1前维持剂量稳定至少3个月);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未接受手术绝育和/或绝经未满1年,手术绝育定义为接受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在筛选访视(V1)、基线访视(V2)时的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男性和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本人及其配偶/伴侣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后至少1个月内无妊娠计划(包括捐精和捐卵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
- 根据研究者判断,患有其他异常不自主运动相关疾病(例如,帕金森综合征、静坐不能、肌张力障碍、抽动障碍等),症状显著,影响TD症状评估;
- 辛普森-安格斯量表(SAS)至少有2个条目(不包括条目8和10)评分≥3分;
- 根据研究者判断,目前处于精神疾病的急性期或精神症状严重,无法配合治疗和评估;
- 有自杀企图史(包括实际尝试、尝试被打断或尝试失败)或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中问题4(有行动意图但无具体计划的主动自杀意念)或问题5(有具体计划和意图的主动自杀观念)在过去6个月内为“是”者;
- 有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恶性综合征病史者;
- 随机前3年内被诊断为恶性肿瘤者,但已治愈的原位宫颈癌、非转移性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除外;
- 随机前3年内有长QT综合征或快速室性心律失常病史者;
- 筛选访视(V1)或基线访视(V2)时,心电图QTcF>450ms,或存在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心电图异常结果;
- 肝、肾功能指标明显异常者,筛选访视(V1)或基线访视(V2)时达到以下任一标准: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总胆红素>1.5×ULN;
-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活动性的、严重的、不稳定的脑血管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心血管疾病、胃肠道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等;或存在可能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其他疾病;
- 存在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任何情况或病情,或存在可能对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构成危害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如胃肠道手术史(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等),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胃肠炎、消化道溃疡、胃肠道出血史等;
- 已知对试验用药品的任何组分或类似药物有过敏史者,或为过敏体质者(既往对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或者药物过敏者);
-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梅毒血清学检查结果为阳性者;
- 尿液药物筛查(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结果为阳性者;
- 筛选访视(V1)前6个月内诊断为物质相关及成瘾障碍(烟草或咖啡因相关障碍除外)者;
- 筛选访视(V1)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不包括维生素和矿物质)临床试验者,其他临床试验未接受任何试验用药品治疗者除外;
- 既往接受过深部脑刺激(DBS)者,或筛选访视(V1)前1个月内接受过电休克治疗(ECT)、经颅磁刺激治疗(TMS)、经颅电刺激等物理治疗者
- 既往14天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强效CYP3A4诱导剂或抑制剂(如卡马西平、苯巴比妥、利福布汀、利福平、圣约翰草提取物、酮康唑、克拉霉素等)者;
- 既往使用过氘丁苯那嗪、缬苯那嗪等同类药物治疗TD无效者;
- 既往3个月内注射过肉毒素者;
- 既往1个月内使用过以下药物者: 1)与本品作用机制相同药物(利血平、丁苯那嗪、氘丁苯那嗪、缬苯那嗪) 2)其他可能对TD有症状改善作用的药物(如氯硝西泮等) 3)部分止吐药(甲氧氯普胺、丙氯拉嗪) 4)多巴胺受体激动剂(如罗匹尼罗)和前体(如卡比多巴、左旋多巴等) 5)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如吗氯贝胺、异卡波肼、苯乙肼、司来吉兰、反苯环丙胺等) 6)中枢神经兴奋剂(如安非他明、哌甲酯、莫达非尼、麻黄碱、伪麻黄碱、去氧肾上腺素、苯丙醇胺等;含以上成分的用于治疗感冒及相关症状的复方制剂除外) 7)已知存在心电图QT间期延长风险的药物(如氯丙嗪、硫利达嗪、齐拉西酮、伊潘立酮、哌咪清、西酞普兰、奎尼丁、普鲁卡因胺、胺碘酮和索他洛尔等;阿奇霉素、克拉霉素、莫西沙星等抗生素类药物在基线访视(V2)前停用未超过5个半衰期)
- 哺乳期女性;
- 对于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患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者:PANSS总分>80、CDSS总分>10
- 对于双相及相关障碍或抑郁障碍患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者:有快速循环病史(即一年有>4次的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或MADRS总分>22、或YMRS总分>12;
-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如有晕针或晕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