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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M3770164缓释片治疗迟发性运动障碍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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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1-28 → 首次公示 12-10 → 首例入组 01-14 → 试验完成 05-20(入组 121/12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4-11-28伦理批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4-12-10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5-01-13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5-01-14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6-05-20试验完成实际入组 121 例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4665
相关登记号
CTR20220089,CTR20234103,CTR20242508,CTR20261119,CTR20262488
首次公示
2024-12-10
方案版本号
1.0
版本日期
2024-10-30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状态详情
已完成

药物信息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LPM3770164缓释片多次给药在迟发性运动障碍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初步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临床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LPM3770164缓释片治疗迟发性运动障碍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
适应症
迟发性运动障碍
方案编号
LY03015/CT-CHN-204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主要目的
评价LPM3770164缓释片不同剂量在迟发性运动障碍(TD)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 初步评价不同剂量LPM3770164缓释片治疗TD患者的有效性,并探索有效剂量范围;
次要目的
评价不同剂量LPM3770164缓释片给药后在TD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6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120
已入组(国内)
121
实际入组(国内)
121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5-01-13
首例入组(国内)
2025-01-14
完成日期(国内)
2026-05-20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郑洪婷
联系人
郑洪婷
电话
010-52819330
手机
13466568772
邮箱
zhenghongting@luye.com
省份
北京市
城市
北京市
地址
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航天精密大厦A座3层
邮编
100080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LPM3770164缓释片NANA片剂3.6mg在相对固定时间段空腹口服用药,每日一次; 5mg组每次2片,10mg组、20mg组、安慰剂组不服用。连续6周
试验药LPM3770164缓释片NANA片剂14.4mg在相对固定时间段空腹口服用药,每日一次; 10mg组每次1片,20mg组每次2片,5mg组、安慰剂组不服用。连续6周
对照药LPM3770164缓释片模拟剂NANA片剂3.6mg在相对固定时间段空腹口服用药,每日一次; 10mg组、20mg组、安慰剂组每次2片,5mg组不服用。连续6周
对照药LPM3770164缓释片模拟剂NANA片剂14.4mg在相对固定时间段空腹口服用药,每日一次;5mg组、安慰剂组每次2片,10mg组每次1片,20mg组不服用。连续6周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不良事件:包括TEAE、治疗期间SAE等8周末安全性指标
主要AIMS 1-7项总评分较基线的变化值6周末有效性指标
次要AIMS有效率;CGI-TD评分;PGIC评分8周末有效性指标
次要Cmax、AUC、Tmax 等给药后24小时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李华芳医学博士主任医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 上海市021-34773107lhlh_5@163.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120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121 / 国际 —
实际入组
国内 121 / 国际 —
开始时间
2025-01-13
完成时间
2026-05-20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3 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芜湖医院天津 1 家:天津市安定医院河北 2 家: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 1 家: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黑龙江 1 家:大庆市第三医院上海 1 家: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江苏 2 家: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苏州市广济医院浙江 2 家: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安徽省福建 1 家:厦门市仙岳医院江西 1 家:江西省精神病院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 1 家:湖南省脑科医院广东 2 家: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广西 1 家: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黑龙江 1黑龙江 1 家吉林 1吉林 1 家北京 3北京 3 家河北 2河北 2 家天津 1天津 1 家江苏 2江苏 2 家上海 1上海 1 家浙江 2浙江 2 家江西 1江西 1 家湖南 1湖南 1 家福建 1福建 1 家广西 1广西 1 家广东 2广东 2 家★申办方·北京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9 · 研究者 2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21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4 人(67%);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0 人(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8 人(38%);首次出现 6 人(29%)。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李华芳—140579组长PI精神科-精神病-普通精神科
1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李冠军590010参与精神科-精神病-普通精神科
2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张鸿燕22120545参与精神科-精神病、精神科-Ⅰ期临床试验病房
3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回龙观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回龙观医院谭云龙5110661参与精神科-精神卫生
4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杨婵娟35038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5中国江苏省 无锡市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张国富17014参与精神科-精神卫生
6中国浙江省 湖州市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孙菊水08007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7中国天津市 天津市天津市安定医院王丽莉17017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8中国河北省 保定市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栗克清15130034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8中国河北省 保定市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张云淑2100024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9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湖南省脑科医院袁宁2110216参与精神科-精神卫生、精神病/中西医结合、抑郁障碍/中西医结合、睡眠障碍、临床心理、心身疾病、儿少心理、成瘾医学
10中国福建省 厦门市厦门市仙岳医院邱妍27025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11中国广东省 深圳市深圳市康宁医院万凤25003参与精神科-精神卫生
12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李涛4100018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13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芜湖医院胡昌清1120114参与精神科-精神卫生
13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芜湖医院朱文礼0000首次出现参与精神科-精神卫生
14中国江苏省 苏州市苏州市广济医院李传威0000首次出现参与精神科-精神卫生
15中国江西省 南昌市江西省精神病院王晟0000首次出现参与精神科-精神卫生
16中国吉林省 四平市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陈强13001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17中国黑龙江省 大庆市大庆市第三医院彭龙颜0000首次出现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18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覃振捐0000首次出现参与精神科-精神卫生
19中国河北省 邯郸市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王丽莉0000首次出现参与精神科-精神病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4-12-10)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9 家 · 覆盖 5/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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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2024-11-28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理解试验的目的、内容、流程以及可能的风险后,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且<6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 体重指数(BMI)18.5~38.0kg/m2(包括边界值);
  • 根据病史既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及相关障碍、抑郁障碍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受试者,且至少在筛选访视(V1)前1个月病情稳定;
  • 筛选访视(V1)时,根据病史及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诊断标准,诊断为因抗精神病药(即多巴胺受体拮抗剂)引发的TD且症状已持续至少3个月的受试者;且筛选访视(V1)和基线访视(V2)时,AIMS第8项评估TD为中度或重度(≥3分);
  • 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及相关障碍、抑郁障碍、其他精神病性障碍以及锥体外系反应的药物在筛选访视(V1)前维持剂量稳定至少1个月(苯二氮?类药物在V1前维持剂量稳定至少14天,长效针剂在V1前维持剂量稳定至少3个月);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未接受手术绝育和/或绝经未满1年,手术绝育定义为接受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在筛选访视(V1)、基线访视(V2)时的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男性和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本人及其配偶/伴侣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后至少1个月内无妊娠计划(包括捐精和捐卵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
  • 根据研究者判断,患有其他异常不自主运动相关疾病(例如,帕金森综合征、静坐不能、肌张力障碍、抽动障碍等),症状显著,影响TD症状评估;
  • 辛普森-安格斯量表(SAS)至少有2个条目(不包括条目8和10)评分≥3分;
  • 根据研究者判断,目前处于精神疾病的急性期或精神症状严重,无法配合治疗和评估;
  • 有自杀企图史(包括实际尝试、尝试被打断或尝试失败)或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中问题4(有行动意图但无具体计划的主动自杀意念)或问题5(有具体计划和意图的主动自杀观念)在过去6个月内为“是”者;
  • 有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恶性综合征病史者;
  • 随机前3年内被诊断为恶性肿瘤者,但已治愈的原位宫颈癌、非转移性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除外;
  • 随机前3年内有长QT综合征或快速室性心律失常病史者;
  • 筛选访视(V1)或基线访视(V2)时,心电图QTcF>450ms,或存在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心电图异常结果;
  • 肝、肾功能指标明显异常者,筛选访视(V1)或基线访视(V2)时达到以下任一标准: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总胆红素>1.5×ULN;
  •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活动性的、严重的、不稳定的脑血管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心血管疾病、胃肠道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等;或存在可能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其他疾病;
  • 存在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任何情况或病情,或存在可能对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构成危害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如胃肠道手术史(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等),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胃肠炎、消化道溃疡、胃肠道出血史等;
  • 已知对试验用药品的任何组分或类似药物有过敏史者,或为过敏体质者(既往对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或者药物过敏者);
  •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梅毒血清学检查结果为阳性者;
  • 尿液药物筛查(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结果为阳性者;
  • 筛选访视(V1)前6个月内诊断为物质相关及成瘾障碍(烟草或咖啡因相关障碍除外)者;
  • 筛选访视(V1)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不包括维生素和矿物质)临床试验者,其他临床试验未接受任何试验用药品治疗者除外;
  • 既往接受过深部脑刺激(DBS)者,或筛选访视(V1)前1个月内接受过电休克治疗(ECT)、经颅磁刺激治疗(TMS)、经颅电刺激等物理治疗者
  • 既往14天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强效CYP3A4诱导剂或抑制剂(如卡马西平、苯巴比妥、利福布汀、利福平、圣约翰草提取物、酮康唑、克拉霉素等)者;
  • 既往使用过氘丁苯那嗪、缬苯那嗪等同类药物治疗TD无效者;
  • 既往3个月内注射过肉毒素者;
  • 既往1个月内使用过以下药物者: 1)与本品作用机制相同药物(利血平、丁苯那嗪、氘丁苯那嗪、缬苯那嗪) 2)其他可能对TD有症状改善作用的药物(如氯硝西泮等) 3)部分止吐药(甲氧氯普胺、丙氯拉嗪) 4)多巴胺受体激动剂(如罗匹尼罗)和前体(如卡比多巴、左旋多巴等) 5)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如吗氯贝胺、异卡波肼、苯乙肼、司来吉兰、反苯环丙胺等) 6)中枢神经兴奋剂(如安非他明、哌甲酯、莫达非尼、麻黄碱、伪麻黄碱、去氧肾上腺素、苯丙醇胺等;含以上成分的用于治疗感冒及相关症状的复方制剂除外) 7)已知存在心电图QT间期延长风险的药物(如氯丙嗪、硫利达嗪、齐拉西酮、伊潘立酮、哌咪清、西酞普兰、奎尼丁、普鲁卡因胺、胺碘酮和索他洛尔等;阿奇霉素、克拉霉素、莫西沙星等抗生素类药物在基线访视(V2)前停用未超过5个半衰期)
  • 哺乳期女性;
  • 对于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患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者:PANSS总分>80、CDSS总分>10
  • 对于双相及相关障碍或抑郁障碍患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者:有快速循环病史(即一年有>4次的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或MADRS总分>22、或YMRS总分>12;
  •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如有晕针或晕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