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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分期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际多中心试验首次公示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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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2-31 → 首次公示 01-14 → 首例入组 02-26(入组 16/475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4-12-31伦理批准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5-01-14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5-02-17伦理批准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5-02-18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5-02-26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6-02-09伦理批准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6-03-25伦理批准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6-06-24伦理批准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0100
首次公示
2025-01-14
方案版本号
3.2
版本日期
2026-05-13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注射用HS-20110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方案编号
HS-20110-101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Ia期: 主要研究目的:评价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评价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有效性;评价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价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Ib期: 主要研究目的:评价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有效性;确认HS-20110的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研究目的:评价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其他安全性指标;评价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其他有效性指标;评价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PK特征;评价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无上限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475
已入组(国内)
16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5-02-18
首例入组(国内)
2025-02-26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王洪燕
联系人
王洪燕
电话
021-53393799
手机
15111915273
邮箱
wanghy10@hspharm.com
省份
上海市
城市
上海市
地址
浦东新区祥科路287号启慧大厦
邮编
201203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注射用HS-20110HS-20110 for injectionNA注射用无菌粉末100mg/瓶4.0mg/kg,每三周给药一次受试者将从C1D1 开始持续接受给药直至客观疾病进展(赠药除外)或达到方案规定的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试验药注射用HS-20110HS-20110 for injectionNA注射用无菌粉末100mg/瓶6.0mg/kg,每三周给药一次受试者将从C1D1 开始持续接受给药直至客观疾病进展(赠药除外)或达到方案规定的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试验药注射用HS-20110HS-20110 for injectionNA注射用无菌粉末100mg/瓶8.0mg/kg,每三周给药一次受试者将从C1D1 开始持续接受给药直至客观疾病进展(赠药除外)或达到方案规定的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试验药注射用HS-20110HS-20110 for injectionNA注射用无菌粉末100mg/瓶9.0mg/kg,每三周给药一次受试者将从C1D1 开始持续接受给药直至客观疾病进展(赠药除外)或达到方案规定的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试验药注射用HS-20110HS-20110 for injectionNA注射用无菌粉末100mg/瓶10.0mg/kg,每三周给药一次受试者将从C1D1 开始持续接受给药直至客观疾病进展(赠药除外)或达到方案规定的其他终止研究治疗的标准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Ia期:HS-20110的最大耐受药物剂量(MTD)或最大适用剂量(MAD)研究期间安全性指标
主要Ib期: 评价HS-201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确认HS-20110的II期推荐剂量(RP2D)研究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Ia期: 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导致剂量调整或永久停药的AE及特定实验室检查异常的发生率研究期间安全性指标
次要Ia期: 由研究者(INVs)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体生存期(OS)研究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Ib期: AE、SAE、导致剂量调整或永久停药的AE及特定实验室检查异常的发生率研究期间安全性指标
次要Ib期: 由IRC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的DCR、DoR和PFS;由INVs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的ORR、DCR、DoR和PFS;OS研究期间有效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徐瑞华博士研究生主任医师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广东省 广州市87343468xurh@sysucc.org.cn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475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16 / 国际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5-02-18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1 家:北京友谊医院天津 1 家:天津市肿瘤医院河北省山西 1 家:山西省肿瘤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辽宁 1 家: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吉林 1 家:吉林省肿瘤医院黑龙江 1 家: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 1 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江苏省浙江 1 家:浙江省肿瘤医院安徽省福建 3 家: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西 1 家: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 3 家:山东省肿瘤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河南 2 家: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阳市肿瘤医院湖北 2 家:湖北省肿瘤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湖南 1 家:湖南省肿瘤医院广东 2 家: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 1 家:四川省人民医院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黑龙江 1黑龙江 1 家吉林 1吉林 1 家辽宁 1辽宁 1 家北京 1北京 1 家天津 1天津 1 家山西 1山西 1 家山东 3山东 3 家河南 2河南 2 家上海 1上海 1 家湖北 2湖北 2 家四川 1四川 1 家浙江 1浙江 1 家江西 1江西 1 家湖南 1湖南 1 家福建 3福建 3 家广东 2广东 2 家★申办方·上海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恒邦药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海外站点 2 家(美国 2)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25 · 研究者 26)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25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24 人(96%);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24 人(96%);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17 人(68%);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4% / 71% / 24% / 8%。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徐瑞华—24811201组长PI肿瘤科
2中国山东省 济南市山东省肿瘤医院倪淑琴42027135参与肿瘤科
2中国山东省 济南市山东省肿瘤医院岳金波05102参与肿瘤科
3中国山东省 济南市济南市中心医院孙美丽1223740257参与肿瘤科
3中国山东省 济南市济南市中心医院温清119410329参与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4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省肿瘤医院钟海均151918158参与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放射治疗科、肿瘤妇科
5中国福建省 福州市福建省肿瘤医院杨建伟142318072参与肿瘤科
6中国福建省 福州市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林小燕2522321150参与肿瘤科
7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宗红822284100参与肿瘤科
8中国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张艳桥50231311324参与肿瘤科
9中国山西省 太原市山西省肿瘤医院杨文慧122322254参与肿瘤科
10中国江西省 南昌市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李勇92241184参与肿瘤科
11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省肿瘤医院程颖372213712720参与肿瘤科
12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邓艳红3322481159参与内科-肿瘤内科Ⅰ期临床试验室、肿瘤科-肿瘤内科
13中国湖北省 武汉市湖北省肿瘤医院梁新军2024692136参与肿瘤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妇科,肿瘤放疗科、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肿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14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湖南省肿瘤医院张永昌621572104参与肿瘤科
15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友谊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张忠涛7208045参与外科-普通外科
16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四川省人民医院刘浩82212129参与肿瘤科
17中国天津市 天津市天津市肿瘤医院李鸿立112224047参与肿瘤科-消化肿瘤内科
18中国湖北省 襄阳市襄阳市中心医院龚伟5206117参与肿瘤科
19美国Florida TamaracBRCR Medical Center INCChintan Gandhi———————
20美国Texas HoustonThe University of Texas MD Anderson Cancer CenterSiqing Fu———————
21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肖秀英8239128参与肿瘤科
22中国山东省 青岛市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周非19001参与肿瘤科
22中国山东省 青岛市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曹玉221454260参与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23中国辽宁省 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刘云鹏1317322163参与肿瘤科
24中国福建省 厦门市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叶峰1222320159参与肿瘤科
25中国河南省 安阳市安阳市肿瘤医院夏金32024255参与肿瘤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5-01-14)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23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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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2024-12-31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2025-02-17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2026-02-09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2026-03-25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2026-06-24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满18周岁(≥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 经病理学(组织或细胞)确诊的晚期实体瘤
  • 根据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1个除CNS病灶以外的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
  • 特定入选标准: Ia期 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
  • Ib期: 队列1: 1.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复发或转移性结肠或直肠腺癌,根据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8版标准评定。 2.受试者既往至少接受过针对晚期结直肠癌的两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受试者接受的晚期系统抗肿瘤治疗中必须包括拓扑异构酶抑制剂、氟嘧啶类和铂类。已知MSI-H的结直肠癌受试者还必须接受过免疫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如受试者在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新辅助/辅助阶段(化疗或放化疗)接受上述治疗并在末次治疗后约6个月内出现复发或转移亦可接受。
  • 队列2: 1. 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胃腺癌,根据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8版标准评定。 2. 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局部复发的胃腺癌患者需至少接受过(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或序贯放化疗,除非患者存在放疗/化疗的禁忌症;转移性胃腺癌患者需要至少接受过氟嘧啶类和/或铂类化疗,其中HER2阳性受试者需接受过抗HER2治疗。
  • 队列3: 经至少一线晚期系统性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的其他晚期实体瘤(食管胃结合部腺癌、食管腺癌、胰腺癌、胆道癌、消化道神经内分泌肿瘤等)患者。
排除
  • 1.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a)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以TOP I抑制剂作为有效载荷的ADC药物进行治疗。 b) 既往接受过以CDH17为靶点的药物治疗(如小分子靶向药物、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抗体药物偶联物或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 c)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3)或其他抗肿瘤药物(例如小分子靶向治疗、抗血管生成药物胸腔灌注等);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试验用药物、抗肿瘤作用的大分子药物(例如单克隆抗体、抗体药物偶联物或双特异性抗体等);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详见附录5),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e)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大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附录7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 f)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CYP2D6、P-gp或BCRP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P-gp或BCRP敏感底物的窄治疗窗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3)。 g)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及洗脱时间详见附录3)。 h) 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的受试者。
  •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稳定2周及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者评估不需要临床干预的无症状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
  • 3. 有症状的脑转移;无症状但需要治疗的脑转移(以下2种情况可以参加本研究:a. 经治的脑转移灶在停止类固醇或放疗等治疗后距首次给药至少稳定2周且无神经系统症状可以入组;b. 未经治的无症状脑转移灶经研究者判断无需治疗)
  • 受试者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
  • 存在既往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版)≥2级的毒性(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a)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b)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c)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 d) 有明确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
  • 结直肠癌等消化道肿瘤的受试者具有以下任意情况:1)研究药物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消化系统穿孔的患者,如肠穿孔等;2)或研究者判断其有穿孔或显著消化道出血风险。
  • 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限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1周内无纠正治疗): a)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 血小板计数<90×109/L; c) 血红蛋白<90g/L; d)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0×ULN; e) ALT和/或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或AST >5.0×ULN; f) 肌酐>1.5×ULN并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通过附录8的Cockcroft - Gault公式计算);仅当肌酐>1.5×ULN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g)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 符合以下任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Fridericia公式见附录6; b) 静息ECG提示存在任何有临床意义的经研究者判断重要的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度房室传导阻滞、2度房室传导阻滞和PR间期> 250 msec等); c) 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MI); b)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c)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d)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e)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房性心律失常病史; f)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筛选期内发生任何室性心律失常。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
  •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研究者判断有继续进展可能或栓子脱落可能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癌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可以接受受试者进入本研究)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治疗性静脉注射或者1周内接受过口服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系感染)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 首次给药前30天内已接受连续糖皮质激素治疗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30天)使用糖皮质激素(剂量相当于>10mg强的松/天)治疗者(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和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受试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允许按生理替代剂量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10 mg/d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
  • 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检测值≥2×103IU/mL)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HCV-RNA阳性)、结核(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与非特异性抗体均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抗HIV抗体阳性)等。存在慢性HBV感染的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必须接受抗病毒治疗并监测HBV-DNA。不主动筛查活动性传染病
  • 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
  • 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药物相关性肺炎等,或有此类疾病病史)
  •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等干扰评估的状况
  • 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患者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疫苗或发生过任何程度的过敏或超敏反应
  •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例如过敏性休克),或发生过严重的输液反应,或对重组人源或鼠源蛋白类物质过敏
  • 对HS-20110的任何组分(抗体偶联药物、抗体、毒素HS-9265)过敏
  • 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