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标注 在研判断、所属产品项目、开展专业、试验归类、疾病分类、变更历史 · 点开加载
加载中…
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9-18 → 首例入组 12-23 → 首次公示 01-24 → 试验完成 08-24(入组 8/58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4-09-18 | 伦理批准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4-12-13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4-12-23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5-01-24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6-08-24 | 试验完成 | 实际入组 8 例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NTQ3617片 | NTQ3617 | 无 | 片剂 | 30粒/瓶 | 剂量递增阶段的起始剂量为0.2mg(加速滴定组),每日一次,预设的最高递增剂量为20mg。 | 每天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DLT | 第一个用药周期。 | 安全性指标 |
| 主要 | AE和SAE | 整个研究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 主要 | MTD(如有) | 剂量递增结束 | 安全性指标 |
| 主要 | RP2D | 剂量递增结束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PK参数 | 第1、2、3用药周期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根据RECIST V1.1进行抗肿瘤疗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ORR、DCR、DOR、PFS和12个月OS率 | 研究结束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PD指标:SAM和SDMA | 研究结束 | 有效性指标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2 · 研究者 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 人(10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 人(10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0 人(0%);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4% / 71% / 24% / 8%。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上海市胸科医院 | 陆舜师承 | — | 1 | 53 | 0 | 221 | 组长PI |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
| 2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浙江省肿瘤医院 | 宋正波师承 | 17 | 0 | 55 | 0 | 67 | 参与 |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Ⅰ期药物临床试验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5-01-24)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2 家 · 同类通常 2–6 家(偏少) · 试行,点开加载
加载中…
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4-09-18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龄≥18周岁,且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有能力遵守研究方案的受试者。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且经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治疗过程中肿瘤进展或不耐受),或尚无有效标准治疗方案可用的患者。
- 扩展剂量组要求既往有证据表明受试者存在MTAP缺失或筛选时经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认MTAP缺失。
-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v1.1标准,Ib剂量扩展阶段要求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靶病灶,且该病灶未接受过放射治疗(或放疗后出现疾病进展);Ia期剂量递增阶段可入组有临床可评估肿瘤病灶的患者。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评分0-1分。
-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 具有良好的骨髓储备或器官功能,筛选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EPO、G-CSF或GM-CSF的治疗,具体指标如下: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90g/L、总胆红素≤1.5×ULN(肝转移或肝癌、Gilbert综合症患者≤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肌酐≤1.5× 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仅肌酐>1.5× ULN时需计算)≥50ml/min/1.73m2(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1.5×ULN。
- 绝经前女性和停经不到12个月的女性筛选期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则无需血妊娠检查:受试者进行了绝育手术如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连续12个月无月经,结合年龄和去势治疗等因素判定为绝经者)。
- 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同意在开始研究治疗前、研究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28天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高效避孕方法包括持续性禁止性交、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激素(避孕药、注射液、激素贴片、阴道环或植入物)或伴侣输精管结扎术、宫内节育器。
排除
- 既往接受过 MAT2A抑制剂和/或PRMT抑制剂治疗。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抗肿瘤治疗、抗肿瘤生物治疗(包括免疫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过局部姑息性放疗(局部放疗缓解骨痛,或预防溶骨性病变导致的骨折风险的骨姑息性放疗除外)或使用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且不适合参加临床研究者。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入选标准要求的指标和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2级的外周神经毒性和其它无临床症状的单纯性实验室检查异常等)。
-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 筛选期间的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MRI)评估或既往影像学评估确定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包括有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
- 既往或现患其他恶性肿瘤(经治愈的原位黑色素瘤、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膀胱原位癌或宫颈原位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临床复发迹象的肿瘤除外)。
- 筛选时或给药前4周内出现重度慢性或活动性感染,需要全身性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者。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律失常或显著心电图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男性QTc间期≥470ms、女性QTc间期≥480ms(QT间期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等;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或其他符合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III级的心血管事件; · 筛选检查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者脑卒中病史(除外无明显症状的腔隙性脑梗死病史); · 经临床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 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综合征、症状性/炎症性肠病、慢性腹泻(腹泻病程>4周)和肠梗阻等严重消化道疾病、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 已知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HI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受试者;非梅毒螺旋体抗原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研究者判断现存梅毒感染者。
-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受试者。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必须在进一步通过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滴度检测(不得高于103拷贝/mL或200 IU/mL)和HCV RNA检测,在排除需接受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之后,方可入组试验;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滴度不得高于103拷贝/mL或200 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受试者可以入组。
-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的受试者。
- 有控制不良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者(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定义为数分钟~数小时内急性发作并伴随呼吸困难或血压下降或晕厥或严重的胃肠道症状等),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安全性风险或影响研究方案依从性的其他重度和/或控制不良的伴随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