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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T101注射液治疗晚期黑色素瘤的临床研究(FASTIL-Mela01)

分期I期分类安全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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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3-21 → 首次公示 04-16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5-03-21伦理批准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5-04-16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1428
相关登记号
CTR20234065,CTR20252956,CTR20260340,CTR20263039,CTR20263241
首次公示
2025-04-16
方案版本号
V1.0
版本日期
2025-01-03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HS-IT101注射液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HS-IT101注射液治疗晚期黑色素瘤的单臂、Ⅰ b期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HS-IT101注射液治疗晚期黑色素瘤的临床研究(FASTIL-Mela01)
适应症
黑色素瘤
方案编号
HS-IT101ST01-Ⅰ b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主要目的
评估HS-IT101注射液治疗晚期黑色素瘤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估HS-IT101注射液治疗晚期黑色素瘤受试者的初步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估HS-IT101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7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刘文娜
联系人
刘文娜
电话
0532-86685092
邮箱
liuwenna@sino-cellbiomed.com
省份
山东省
城市
青岛市
地址
山东省
邮编
266200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HS-IT101 注射液HS-IT101 InjectionNA注射液100ml/袋静脉输注TIL细胞(细胞数5e9-1e11)单次给药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受试者输注HS-IT101注射液后出现的不良事件(AE)和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发生情况研究期间安全性指标
主要根据疗效评估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至缓解时间(TT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研究期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HS-IT101注射液的PK检测指标,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亚群、T细胞抗原受体(TCR)克隆研究期间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郭军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市 北京市13911233048Guoj307@126.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
已入组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2 家:北京肿瘤医院;北京高博医院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北京 2北京 2 家★申办方·山东青岛华赛伯曼医学细胞生物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2 · 研究者 2)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 人(10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 人(10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0 人(0%);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4% / 71% / 24% / 8%。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肿瘤医院郭军—1600154组长PI肿瘤科
2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高博医院崔传亮1007013参与肿瘤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5-04-16)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2 家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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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2025-03-21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年龄为18-75岁(含临界值)
  • 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诊、至少经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葡萄膜黑色素瘤除外);
  • 至少有一个28天内未接受过放射治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肿瘤病灶,用于制备自体肿瘤浸润淋巴细胞,所取组织重量必须≥0.050g;
  • 取样后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没有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除非这些治疗距离肿瘤组织取样>28天,且该病灶显示出明显的进展);
  • ECOG评分≤1分;
  •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 在筛选期进行的评估中,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90×109/L,血红蛋白(HGB)≥90 g/L(14日内无输血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2.5×正常值上限(ULN),伴有肝转移的受试者ALT和AST水平≤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若确诊Gilbert综合征:TBil≤3×ULN;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同时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 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无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70 ms(QTcF采用Fridericia公式计算,即QTcF = QT/(RR^0.33),RR为标准化心率值,RR=60/心率;若首次检查异常,可间隔至少5分钟,复测2次,取综合结果/平均值判断合格性);室内自然空气环境下基础血氧饱和度>91%;
  • 在肿瘤取样前,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已经恢复到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CTCAE) 5.0≤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 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TIL细胞回输后1年内同意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
  • 充分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者,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
  • 往发生过对研究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氟达拉滨、IL-2、庆大霉素、两性霉素B、TIL注射液组成成分等)严重过敏反应的患者;
  • 具有任何无法控制的临床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药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服药后安静状态下收缩压≥160 mmHg 和舒张压≥100 mmHg);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定义的III/IV级);
  • 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过如下情况: 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心绞痛;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栓塞;
  • 活动性的、研究期间需要全身性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在近2年之内不需要系统治疗的湿疹、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预期不会复发的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及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
  • 器官移植、有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在肿瘤组织取样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免疫抑制药物,如类固醇药物等,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合并疾病。但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即≤12 mg/m2/day的氢化可的松或其他在等效剂量换算后同等剂量范围的激素),允许鼻内或局部使用类固醇药物;
  • 预处理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者(包括参与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代谢5个半衰期小于4周的药物,以短者为准)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参与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者;
  • 存在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 ?HIV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或临床活动性乙、丙肝炎(对于乙型肝炎HBsAg或HBeAg阳性者,若HBV DNA检测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下限,可参与本研究;对于丙型肝炎HCVAb阳性者,若HCV RNA检测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下限可参与本研究); 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活动性结核感染;
  • 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者;
  • 筛选前有手术并发症或延迟愈合,且经研究者判断将增加清淋预处理、过继TIL治疗和IL-2辅助治疗风险的患者;
  • 在筛选前5年内诊断为合并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 患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既往有过或合并严重间质性肺病、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病史);
  • 患有消化道出血需外科手术治疗、肠道局部缺血或穿孔的患者;
  • 已知软脑脊膜转移患者;已知其他经治疗未有效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接受过治疗症状稳定且在预处理之前≥4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情况除外);
  • 既往接受过同类细胞治疗产品;
  •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 已知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以及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试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