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不同剂量CB03-154在成年肌萎缩侧索硬化患者中有效性、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研究
申办者:上海挚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药物:CB03-154片
分期Ⅱ/Ⅲ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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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6-30 → 首次公示 08-14 → 首例入组 10-30(入组 83/24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5-06-30 | 伦理批准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5-07-28 | 伦理批准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5-08-14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5-10-28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5-10-30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CB03-154片 | NA | NA | 片剂 | 5mg | 5mg,3片/次,一天一次 | 39周 |
| 试验药 | CB03-154片 | NA | NA | 片剂 | 5mg | 10mg,3片/次,一天一次 | 39周 |
| 试验药 | CB03-154片 | NA | NA | 片剂 | 5mg | 15mg,3片/次,一天一次 | 39周 |
| 试验药 | CB03-154片 | NA | NA | 片剂 | 5mg | B部分 | B部分 |
| 对照药 | CB03-154片安慰剂 | NA | NA | 片剂 | N/A | 3片/次,一天一次 | 39周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修订版肌萎缩侧索硬化功能评分量表(ALSFRS-R)评分 | A部分:基线(D1)~第39周 B部分:基线(D1)~第78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功能(ALSFRS-R)和生存期联合评估的复合终点(简称为ALS/SURV)的评分 | A部分:第39周 B部分:第78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ALSFRS-R评分较基线的变化及较基线下降的斜率 | A部分:基线(D1)~第8、16、28、39周 B部分:基线(D1)~第51、63、78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Rasch整体功能障碍评价量表(ROADS)评分较基线的变化及较基线下降的斜率; | A部分:基线(D1)~第8、16、28、39周 B部分:基线(D1)~第51、63、78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无通气辅助生存期 | 基线(D1)~首次使用永久辅助通气(PAV)(≥22 h/天,连续≥7天),或死亡的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从基线至死亡的时间 | 基线(D1)~死亡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用力肺活量(FVC)呼吸功能、汉密尔顿抑郁量表-17(HAMD-17)评分、肌萎缩侧索硬化评估调查问卷-40(ALSAQ-40)评分、血清神经丝轻链(NfL) | A部分:基线(D1)~第8、16、28、39周 B部分:基线(D1)~第51、63、78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系统检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D-二聚体、尿常规等)、12导联心电图(ECG)、不良事件(AE) | 筛选期~停药后4周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眼科检查 | A部分:筛选期,第16、39周 B部分:第39、63、78周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药代动力学(PK)检测 | A部分:第8、16、28、39周 B部分:第39、51、63、78周 | 有效性指标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5 · 研究者 15)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4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2 人(86%);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1 人(79%);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0 人(0%);首次出现 2 人(14%)。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樊东升 | — | 12 | 9 | 0 | 38 | 组长PI | 内科-神经内科 |
| 2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吴志英 | 5 | 9 | 4 | 0 | 12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3 | 中国 | 四川省 成都市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商慧芳 | 6 | 9 | 5 | 0 | 3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4 | 中国 | 湖北省 武汉市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张旻 | 2 | 8 | 2 | 0 | 6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5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 蒋海山 | 5 | 8 | 1 | 0 | 1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6 | 中国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丰宏林 | 3 | 8 | 2 | 0 | 3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7 | 中国 | 陕西省 西安市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党静霞 | 4 | 9 | 3 | 0 | 4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8 | 中国 | 河北省 石家庄市 |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刘亚玲 | 5 | 10 | 3 | 0 | 19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9 | 中国 | 湖南省 长沙市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 王俊岭 | 1 | 2 | 1 | 0 | 1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0 | 中国 | 福建省 福州市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 邹漳钰 | 7 | 11 | 4 | 0 | 28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1 | 中国 | 江苏省 南京市 | 江苏省人民医院 | 牛琦 | 1 | 7 | 1 | 0 | 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2 | 中国 | 山西省 太原市 | 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医学科学院) | 张旻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3 | 中国 | 河南省 郑州市 | 河南省人民医院 | 马明明 | 2 | 7 | 1 | 0 | 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4 | 中国 | 山东省 济南市 |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 曹丽丽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5 | 中国 | 吉林省 长春市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于雪凡 | 3 | 2 | 0 | 0 | 5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5-08-14)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5 家 · 覆盖 7/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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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25-06-30 |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5-07-28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同意遵循本试验的治疗方案和试验流程,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男性或女性,年龄18~65周岁,包含边界值;
- 筛选期受试者体重不得低于45kg,BMI不得低于18kg/m2.
- 根据世界神经病学联合会修订的EI Escorial诊断标准(详见附录1)被诊断为:确诊级ALS、拟诊级ALS、实验室支持拟诊级ALS或可能级ALS;
- 筛选时ALS病程(从首次症状出现到筛选访视)≤24个月,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计存活时间≥1年;
- 筛选时,根据性别、身高和年龄校正后,受试者的用力肺活量(FVC)实测值/预计值> 80%;
- 在筛选访视时经研究者判断具备吞咽试验用药品(片剂)的能力;
- 目前未接受利鲁唑治疗或在筛选访视前至少 4 周内服用稳定剂量的利鲁唑。接受利鲁唑的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期间保持相同剂量;
- 目前未接受依达拉奉治疗或正处在依达拉奉治疗周期的时间表上。接受依达拉奉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筛选访视前完成至少 1 个周期的治疗,并且整个研究期间继续稳定剂量的依达拉奉治疗;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开始一个月经周期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以及男性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开始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的避孕措施(详见附录12)且无孕育计划。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和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不能捐献精子,女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和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不能捐献或冻存卵子。
排除
- 有显著的认知功能受损、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其他神经退行性疾病(如帕金森病、阿尔兹海默症、额颞叶痴呆等)、物质滥用或其他导致神经肌肉无力的病因(重症肌无力等),或影响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或经研究者判断能够干扰结果评估或影响试验完成的其他状况;
- 筛选时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胆红素>2.0×正常值上限;
- 筛选时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eGFR)<59 mL/min/1.73m2(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eGFR(mL/min/1.73m2)=Ccr×0.84×1.73/BSA;Ccr(mL/min)=[(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女性按计算结果×0.85,Scr为血肌酐;BSA(m2)=0.007184×体重(kg)^0.425×身高(cm) ^0.725);
- 筛选时D-二聚体>2.0×正常值上限或双下肢静脉超声显示深静脉血栓形成或有静脉血栓病史者;
- 筛选时需要辅助通气支持或气管切开或管饲状态或有中心静脉置管;
- 有不明原因晕厥史、晕厥家族史或有惊厥史、癫痫病史(不包括儿童期的热性惊厥发作史),或病情不稳定、有严重的心脏(如校正的QTcF间期:男性 > 450ms,女性 > 470ms、尖端扭转型室速、NYHA3级或以上心衰(详见附录10)、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或不稳定性心绞痛)、肺、肝脏、肾脏或肿瘤疾病或其他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疾病或病史(ALS除外),参与本研究能够威胁到受试者的安全;
- 现患有临床意义的尿潴留,或目前正在使用治疗尿潴留的药物,或筛选期膀胱残余尿超声发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
- 筛选期视力检查(最佳矫正视力)、眼底照相、OCT检查等发现有临床意义的眼科异常,或有已知或病史记录的有临床意义的眼底病变或视网膜病变;
- 筛选期检查确定的乙肝表面抗原(HBs Ag)阳性,或丙肝抗体(HCV Ab)阳性且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检测高于检测下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Ab)阳性,或梅毒螺旋体(TP)抗体阳性(同时经研究者判定为活动性感染);
- 在筛选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例如感染性肺炎、败血症),或有需要住院或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感染,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认为有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慢性活动性细菌感染(例如,结核病);
- 在筛选前接受过Tofersen治疗的患者。
- 在筛选前6个月内有自杀意念,定义为筛选期内进行的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自杀意念部分的第4项或第5项的回答为“是”,或自杀行为部分的任何回答为“是”,或研究者判断存在显著的自杀风险;
- 在筛选访视前4周或试验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其他任何试验用药品或产品;或者在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药物治疗(或至筛选时洗脱期未达到3个月以上),或过去任何时间内接受过细胞治疗或基因治疗;
- 在筛选前接受过CYP3A4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的药物治疗,至入组给药前未达到药物5个半衰期以上的洗脱时间;
- 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的女性或筛选期妊娠试验阳性的女性;
- 已知对试验用药品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
- 筛选前12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
- 研究者认为会增加受试者风险或影响受试者依从性或影响试验完成的任何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