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早期帕金森病受试者中评价静脉输注PRASINEZUMAB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 III 期研究
分期I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范围国际多中心试验首次公示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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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0-21 → 首次公示 01-07 → 首例入组 03-02(入组 21/90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5-10-21 | 伦理批准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6-01-07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6-01-22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6-03-02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6-08-26 | 招募中(本站发现) | 本站上一版(v1,2026-07-11 收录)为「尚未招募」,登记在两版之间更新为此状态(实际发生可能更早);国内已入组 —→21 例 | 本站观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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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试验用药
| 角色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用法用量 | 用药时程 |
|---|---|---|---|---|---|---|---|
| 试验药 | 无 | Prasinezumab | 无 | IV输注用浓溶液 | 1512 mg / 8.4 ml | prasinezumab的给药剂量为1512 m,使用无菌注射器和针头从西林瓶中抽取所需体积的制剂,并将所需体积的制剂缓慢加入至250 mL生理盐水IV输液袋中。Prasinezumab的输注速率为1512 mg/h。 | 双盲治疗期:prasinezumab及匹配的安慰剂,均单次给药,4 周为一个给药周期,至少给药26个周期。 |
| 对照药 | 安慰剂 | Prasinezumab安慰剂 | 无 | IV输注用浓溶液 | 8.4 ml | 一瓶由L-组氨酸、冰醋酸、L-甲硫氨酸、L-精氨酸盐酸盐、聚山梨酯20和注射用水组成的注射液。使用无菌注射器和针头从西林瓶中抽取所需体积的制剂,并将所需体积的制剂缓慢加入至250 mL生理盐水IV输液袋中。输注速率为1512 mg/h。 | 双盲治疗期:prasinezumab及匹配的安慰剂,均单次给药,4 周为一个给药周期,至少给药26个周期。 |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评估从随机化日期至基于MDS-UPDRS第III部分评分判定出现确诊运动进展事件的时间 | 确诊运动进展定义为首次出现恶化事件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评估第104周时运动功能较基线的变化。 | 在第104周,通过未使用其他药物状态下量表MDS-UPDRS第III部分评分测量。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进一步描述 prasinezumab 的 PK 特征 | 指定时间点的 prasinezumab 血清浓度或 PK 参数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进一步评价 prasinezumab 的免疫原性 | 基线时 ADA 的阳性率和研究期间的 ADA 发生率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海外站点 1 家(美国 1)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22 · 研究者 2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20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18 人(9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16 人(8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10 人(50%);首次出现 0 人(0%)。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四川省 成都市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商慧芳 | — | 18 | 7 | 4 | 44 | 组长PI | 内科-神经内科 |
| 2 | 美国 | Oklahoma | The Movement Disorder Clinic of Oklahoma | Kevin Klos | — | — | — | — | — | — | — |
| 3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王丽娟 | 11 | 16 | 5 | 3 | 26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4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罗巍 | 0 | 1 | 1 | 0 | 1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5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王坚 | 5 | 13 | 8 | 1 | 12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6 | 中国 | 吉林省 长春市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张颖 | 3 | 14 | 4 | 0 | 6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7 | 中国 | 重庆市 重庆市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承欧梅 | 7 | 17 | 3 | 1 | 12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8 | 中国 | 江苏省 苏州市 |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刘春风 | 12 | 17 | 15 | 1 | 59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9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 脱厚珍 | 0 | 11 | 5 | 0 | 6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0 | 中国 | 福建省 福州市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 曾育琦 | 1 | 12 | 1 | 0 | 2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1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曾进胜 | 7 | 14 | 0 | 3 | 60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2 | 中国 | 江苏省 南京市 | 南京脑科医院 | 许利刚 | 1 | 15 | 2 | 1 | 10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3 | 中国 | 天津市 天津市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朱晓冬 | 3 | 8 | 0 | 0 | 28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4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刘军 | 6 | 13 | 2 | 3 | 18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5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医院 | 陈海波 | 7 | 14 | 11 | 0 | 24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6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吕文 | 1 | 16 | 4 | 0 | 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7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 王刚 | 1 | 12 | 0 | 1 | 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8 | 中国 | 陕西省 西安市 |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屈秋民 | 2 | 6 | 2 | 0 | 11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19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马敬红 | 2 | 2 | 0 | 1 | 3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20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冯涛 | 4 | 15 | 9 | 0 | 11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21 | 中国 | 江苏省 徐州市 |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崔桂云 | 5 | 17 | 3 | 1 | 18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 22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徐评议 | 3 | 11 | 4 | 0 | 17 | 参与 | 内科-神经内科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6-01-07)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21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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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 | 同意 | 2025-10-21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签署知情同意书
- 能够并愿意在研究期间遵守方案的所有方面,包括完成相关流程、接受访谈、填写问卷以及参与评估等环节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50 至 85 岁
- 体重在 40-110 kg(88-242 lbs)范围内,体重指数在 18-34 kg/m2范围内
- 根据运动障碍学会(MDS)标准(Postuma et al. 2015)诊断为特发性 PD,伴运动迟缓以及 PD 的其他主要体征之一(静止性震颤、强直),无任何其他已知或疑似帕金森病原因
- 在基线前已接受左旋多巴单药治疗(日剂量≤450 mg),且剂量稳定维持至少 3 个月,在随机化时研究者判定当前治疗方案已达到最优疾病管理状态 – “单药治疗”意味着受试者在基线前至少 3 个月,一直接受相同的唯一治疗(仅左旋多巴) – 基线前至少 3 个月“剂量稳定”意味着基线前至少 3 个月每日剂量和每日给药频率保持稳定 – 对于使用卡比多巴和左旋多巴缓释胶囊(Crexont,Rytary™)的受试者,需要计算速释左旋多巴的等效剂量,该值需要≤450 mg/天,在基线前至少 3 个月内剂量保持稳定
- 基于筛选期间和随机化前的临床状态,预期整个研究期间 PD 药物较基线无变化
- 筛选时诊断为 PD 的时长需至少 3 个月,最长为 3 年
- 筛选时和随机化前 MDS-UPDRS 第 IV 部分评分为 0
- 筛选时和随机化前在未使用其他药物状态下 H&Y 分期为 I 期或 II 期
- 流利使用研究中心结局指标的语言
- 无急性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即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检测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或 HIV 1 或 2 感染。成功治疗的 HCV(检测不到 HCV RNA)患者有资格入组。因 HBV 自然感染或 HBV 疫苗接种而产生免疫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o 筛选时 HBsAg 检测结果呈阴性 o 筛选时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果呈阳性,或筛选时 HBsAb呈阴性,并伴有下列任何一项: – 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为阴性 – HBcAb 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 HBV DNA 检测结果呈阴性(根据当地实验室确认) 对于 HBsAg 检测结果呈阴性、HBsAb 检测结果呈阴性且 HBcAb 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受试者,必须进行 HBV DNA 检测。 o 筛选时 HCV 抗体检测结果呈阴性,或筛选时 HCV 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之后 HCV RNA 检测结果呈阴性 对 HCV 抗体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必须进行 HCV RNA 检测。 o 筛选时,HIV-1 和 HIV-2 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
- 同意遵守第 5.5 节中描述的避孕要求
排除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要求避孕的时间范围内妊娠 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筛选期间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病史表明受试者患有特发性 PD 之外的帕金森综合征,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核上性麻痹、多系统萎缩、药物性帕金森综合征、血管性帕金森病、原发性肌张力障碍
- 已知为 PD 基因突变(PRKN、PINK1 或 DJ1)的携带者 – 注:允许 GBA、突触核蛋白或 LRRK2 突变携带者入组研究
- 有量表 MDS-UPDRS 第 IV 部分评分>0 和/或 PD 相关运动并发症(例如,运动障碍和运动波动)病史
- 有与 PD 相关的冻结发作或跌倒病史
- 有 PD 脑部手术史,或计划在试验双盲治疗期间进行 PD 脑部手术
- 诊断为 PD 痴呆
- 诊断为 PD 以外的重大神经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Huntington 病、正常颅压性脑积水、脑血管疾病(包括卒中)、额颞叶痴呆、阿尔茨海默病、路易体痴呆、多发性硬化、脑肿瘤);有反复头部损伤史;有癫痫或痫性发作病史(儿童期发热性惊厥除外)
- 有可能干扰疾病运动方面评估的病史,例如慢性疼痛
- 有脑 MRI 扫描异常史,或筛选时脑 MRI 扫描提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既往出血或梗死>1 cm3,或有>3 处腔隙性脑梗死
- 存在有临床意义的精神病学症状(例如,意识模糊、幻觉、妄想、兴奋、谵妄、行为异常)病史,或存在除 PD 引起的轻度抑郁、抑郁情绪或轻度焦虑以外的任何有临床意义的精神疾病史
- 筛选前 5 年内存在恶性肿瘤(经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非转移性前列腺癌或 I 期子宫癌除外)
- 过去一年中,发生过不稳定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如心肌梗死) – 分类为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 I 级或 II 级的心力衰竭,如果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住院,则可以入选研究
- 慢性未受控制的高血压(例如,收缩压/舒张压通常>165/>100 mmHg)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目前存在活动性感染或基线前 8 周内存在严重感染(例如感染性肺炎、败血症)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筛选前 12 个月内有药物和/或酒精滥用史,和/或预期在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出现药物和/或酒精滥用 – 滥用是一种适应不良的使用模式,会导致受试者无法履行主要的工作或社会义务,或在可能引发身体危险或法律问题的情境下使用相关物质,且可能成为临床关注的重点 – 允许使用尼古丁 – 不允许使用大麻(包括所有形式的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即使用于治疗用途。尿药物筛查呈阳性的受试者无资格入组研究
- 筛选访视时实验室检查结果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包括肝脏和肾脏全套检查、 全血细胞计数、生化全套检查和尿分析,包括: – 总胆红素、ALT 或 AST>2×正常值上限(ULN) – 血清肌酐>1.5×ULN – 男性红细胞比容低于 35%,女性红细胞比容低于 32%,或 ANC 计数<1500/μL(但记录有慢性良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病史者除外),或血小板计数<120,000/μL;INR>1.4(未接受抗凝剂治疗的患者)或其他凝血障碍 – 如中心实验室手册所述,药物滥用的尿药物筛查结果为阳性 在结果可能错误的情况下(例如,允许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摄入食物/食物补充剂等),研究者应使用其最佳临床判断
- 在筛选前 6 个月内,受试者存在伴随疾病或不稳定疾病,或存在以下特定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对研究开展产生干扰,或治疗可能对研究开展产生干扰,或经研究者判定,可能会给本研究受试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干扰受试者遵守研究程序或研究限制的能力,或干扰对安全性数据的解读
- 自身免疫性疾病 然而,控制良好的疾病(如静止期类风湿关节炎、控制良好的 I 型糖尿病或轻 度至中度银屑病)是可接受的
- 既往接受过 prasinezumab 或其他靶向 aSyn 的化合物给药
- 入组另一项试验性研究 – 可能允许入组非干预性研究,但建议与医学监查员讨论,以确保已对所有潜在禁忌症进行了评估
- 基线前 5 个药物消除半衰期内或 90 天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或研究治疗期间接受过任何试验性治疗(包括产品或器械)
- 对 prasinezumab 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发生过超敏反应,或既往在接受任何其他单克隆抗体给药后发生 IRR
- 基线前 3 个月内接受过除左旋多巴之外针对 PD 运动症状和体征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 MAO-B 抑制剂(雷沙吉兰、司来吉兰、沙芬酰胺)、左旋多巴-卡比多巴肠凝胶、多巴胺激动剂、COMT 抑制剂(恩他卡朋、奥匹卡朋、托卡朋)、金刚烷胺、腺苷 A2a 拮抗剂或抗胆碱能药物,以及针对 PD 运动症状的器械治疗
- 在基线前至少 3 个月内,使用过抗抑郁药或抗焦虑药,且剂量不稳定
- 不允许使用免疫抑制药物,包括长期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定义为连续≥14 天每天持 续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允许的例外情况包括: – 鼻用、吸入和外用皮质类固醇 – 使用低剂量、间歇性或短暂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需要短期治疗(通常≤14 天)的急性、自限性疾病。 – 使用局部免疫抑制剂(例如他克莫司、吡美莫司)治疗局部、非全身性疾病 – 允许稳定使用选定的缓解病情抗风湿药(DMARD),如甲氨蝶呤或羟氯喹,治疗轻度自身免疫性疾病,前提是剂量已稳定使用≥3 个月。这些药物不得用于神经炎症性疾病,受试者必须无 2 级或以上白细胞减少症或淋巴细胞减少症的证据
- 基线前 3 个月内使用过以下任何可能影响多巴胺代谢和/或多巴胺受体的药物,包括典型和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甲氧氯普胺、α-甲基多巴、氟桂利嗪、阿莫沙平、安非他明衍生物、利血平、安非他酮、丁螺环酮、可卡因、马吲哚、甲基苯丙胺、哌甲酯、去甲麻黄碱、芬特明、苯丙醇胺和莫达非尼
- 基线前 90 天内使用过任何旨在治疗 PD 的草药疗法。
- 筛选前 3 个月内献血超过 500 mL
- 外周静脉通路不良
- 存在脑部 MRI 检查的任何禁忌症(例如,经安抚或低剂量抗焦虑药物治疗无效的幽闭恐怖症、口腔植入物等含铁磁性物体)
- 对于同意通过腰椎穿刺(LP)提供可选脑脊液(CSF)样本的受试者,仅当受试者无任何 LP 禁忌症时才进行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INR>1.4 或其他凝血障碍 – 血小板计数<120,000/μL – 预期 LP 部位感染 – 基线前 90 天内使用过抗凝药物(注:允许使用低剂量阿司匹林(乙酰水杨酸[ASA]) – 腰椎严重退行性关节炎 – 疑似患有非交通性脑积水或颅内肿块 – 有脊柱肿块或外伤史 – 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受试者仍可参加研究,适当时,也可进行所有其他研究评估(LP 除外)
- 疗养院或辅助护理机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