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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1235 ▶ 进行中 · 招募中

评价LW402片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双模拟、阳性药(乌帕替尼缓释片(瑞福®))对照的有效性、安全性的Ⅱ期临床试验

分期II期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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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03-05 → 首次公示 04-08 → 首例入组 05-28(入组 20/180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6-03-05伦理批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6-04-08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6-05-21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6-05-28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6-07-17招募中(本站发现)本站上一版(v1,2026-07-11 收录)为「尚未招募」,登记在两版之间更新为此状态(实际发生可能更早);国内已入组 —→20 例本站观测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本站历次抓取所见的登记版本变化(「本站发现」日期=抓到新版本之日,登记平台不公示变更日期)。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61235
相关登记号
CTR20261442
首次公示
2026-04-08
方案版本号
1.1
版本日期
2026-02-11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LW402片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批件/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LW402片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双模拟、阳性药(乌帕替尼缓释片(瑞福®))对照的有效性、安全性的Ⅱ期临床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LW402片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双模拟、阳性药(乌帕替尼缓释片(瑞福®))对照的有效性、安全性的Ⅱ期临床试验
适应症
特应性皮炎
方案编号
LW402-II-04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主要目的
与乌帕替尼缓释片相比,评价LW402片在成人中重度特应性皮炎(AD)患者中的疗效。
次要目的
与乌帕替尼缓释片相比,评价LW402片在成人中重度AD患者中的安全性。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7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180
已入组(国内)
20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6-05-21
首例入组(国内)
2026-05-28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陈秋萍
联系人
陈秋萍
电话
021-63634910
手机
13764303946
邮箱
barbara@lwbiopharma.com
省份
上海市
城市
上海市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89号7号楼3楼
邮编
201108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LW402片LW402 TabletsNA片剂50mg每日早、晚各1次,每次5片连续用药16周
对照药乌帕替尼Upadacitinib瑞福®片剂15mg每日1次,每次1片连续用药16周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治疗16周时EASI评分改善≥90%的试验参与者比例治疗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1、2、4、8、12、16周时EASI评分改善≥100%的试验参与者比例;治疗1、2、4、8、12、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1、2、4、8、12周时EASI评分改善≥90%的试验参与者比例;治疗1、2、4、8、12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1、2、4、8、12、16周时EASI评分改善≥75%的试验参与者比例治疗1、2、4、8、12、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1、2、4、8、12、16周时IGA0-1分,且较基线下降≥2的试验参与者比例治疗1、2、4、8、12、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1、2、4、8、12和16周时每日最严重瘙痒程度数字评分(WI-NRS)的周平均值降低≥4的试验参与者比例(基线评分≥4分的试验参与者);治疗1、2、4、8、12和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1、2、4、8、12和16周时每日WI-NRS的周平均值降低≥3的试验参与者比例(基线评分≥3分的试验参与者)治疗1、2、4、8、12和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1、2、4、8、12和16周时患者湿疹自我检查评分量表(POEM)较基线降低≥4的试验参与者比例(基线评分≥4分的试验参与者)治疗1、2、4、8、12和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1、2、4、8、12和16周时每日WI-NRS的周平均值较基线的变化及百分比的变化治疗1、2、4、8、12和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1、2、4、8、12、16周时EASI和体表面积(BSA)较基线的变化治疗1、2、4、8、12、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1、2、4、8、12、16周时DLQI和POEM评分较基线的变化治疗1、2、4、8、12、16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安全性指标:不良事件(AE)、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治疗后不良事件(TEAE)、严重不良事件(SAE)等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试验过程中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张建中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市 北京市18001315877rmzjz@126.com
周城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市 北京市01088325470rmpkzc@126.com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180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20 / 国际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6-05-21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3 家: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河北 2 家:石家庄市中医院;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山西 1 家:太原市中心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 1 家: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上海 1 家: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江苏 2 家: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浙江 3 家: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安徽 2 家: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福建 1 家: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西 1 家: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山东省河南 4 家: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北 2 家:十堰市人民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湖南省广东 5 家: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广东省中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皮肤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2 家:海南省第五人民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 1 家: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吉林 1吉林 1 家北京 3北京 3 家河北 2河北 2 家山西 1山西 1 家陕西 1陕西 1 家河南 4河南 4 家江苏 2江苏 2 家安徽 2安徽 2 家上海 1上海 1 家湖北 2湖北 2 家浙江 3浙江 3 家江西 1江西 1 家福建 1福建 1 家广东 5广东 5 家海南 2海南 2 家★申办方·上海上海长森药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31 · 研究者 3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29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26 人(9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28 人(97%);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9 人(31%);首次出现 1 人(3%)。同归类(II–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55% / 59% / 28% / 13%。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张建中5926682165组长PI皮肤科-皮肤病
2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周城592427166组长PI皮肤科-皮肤病
3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杨斌6827681143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4中国河南省 三门峡市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焦丹红252627066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5中国湖北省 十堰市十堰市人民医院孟祖东3426331103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6中国安徽省 芜湖市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慈超282523069参与皮肤科-皮肤病、皮肤科-性传播疾病
7中国河北省 石家庄市石家庄市中医院李领娥2189025参与皮肤科-皮肤病、皮肤科-性传播疾病
8中国江苏省 镇江市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许辉112615145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9中国陕西省 西安市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耿松梅4627301130参与皮肤科-皮肤
10中国山西省 太原市太原市中心医院牛旭平4245022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11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魏爱华5526401101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12中国海南省 海口市海南省第五人民医院陆捷洁320509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13中国江苏省 无锡市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曹蕾6207017参与皮肤科-皮肤科
14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吴辛刚7225023参与皮肤科-皮肤病、皮肤科-性传播疾病
15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汪五清111102参与中医科-皮肤科
16中国河南省 南阳市南阳市中心医院卞坤鹏172522052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17中国河南省 南阳市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马卉0000首次出现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18中国安徽省 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张思平132217035参与皮肤科
19中国浙江省 宁波市宁波市第二医院王金燕5224572114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20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东省中医院李红毅101811025参与中医科-皮肤科
21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满孝勇342444095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22中国江西省 南昌市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刘伟军3248016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23中国河北省 石家庄市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曹海育416506参与皮肤科-皮肤病、皮肤科-性传播疾病
24中国海南省 海口市海南省人民医院朱武119317参与皮肤科-皮肤科
25中国湖北省 黄石市黄石市中心医院陈用军215405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26中国河南省 郑州市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尚智伟0173011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27中国广东省 佛山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李洁华317406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28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广州市皮肤病医院叶兴东012203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29中国福建省 福州市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向妞4237129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30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李珊山8326601184参与皮肤科-皮肤病
31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冯佩英2166011参与皮肤科-皮肤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6-04-08)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30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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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2026-03-05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能够理解并遵守临床方案要求,自愿参加临床试验,试验参与者或其监护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者;
  • 男女不限,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为准);
  • 筛选时符合Hanifin-Rajka诊断标准,诊断为AD;另外,筛选前AD病史≥1年;
  • 筛选和基线访视时,为中度至重度AD患者(以下3条均需满足): AD皮损总面积≥10%BSA; IGA≥3分; EASI≥16分;
  • 基线WI-NRS≥4分(基线WI-NRS将根据随机前7天,每天的WI-NRS(每天的得分范围为0-10)的平均值进行计算。7天中,要求至少要有4天的评分计算基线平均分(如果原计划随机日期前7天中,试验参与者的报告天数低于4天,应推迟随机,直至符合要求,但不得超出筛选的最长期限35天);
  • 筛选期前6个月内,接受过外用皮质类固醇(TCS)或钙调磷酸酶抑制剂(TCI)治疗应答不足(治疗应答不足定义为:即遵医嘱使用中-强效TCS每日治疗方案(或联合外用TCI,如适用)治疗至少28天(如若中断,中断时长累计不超过总疗程的10%(如14天疗程中断≤1天,28天疗程中断≤2天)),或至产品处方信息中的最大推荐疗程(如,超强效TCS–14天)(以其中较短者为准)时,仍未能达到或保持疾病缓解状态或低疾病活动状态(相当于IGA 0分[=无]-2分[=轻度])。或有过去6个月内接受过AD系统治疗(包括系统用糖皮质激素、传统免疫抑制剂、生物制剂、JAK抑制剂,充足剂量、充足疗程)记录的患者也视为外用药物治疗应答不足者;
  • 随机前,试验参与者能够并愿意规律使用无添加剂、基础润肤剂,不含有治疗AD的添加成分,如透明质酸、尿素、神经酰胺或丝聚蛋白等。
排除
  • 对JAK抑制剂药物过敏的试验参与者;
  • 既往接受JAK抑制剂系统治疗AD但应答不足的试验参与者;
  • 当前或既往患有除AD外其他自身免疫性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炎症性肠病、费尔蒂综合症、硬皮病、炎性肌病或其他结缔组织病,重叠综合征等),或会影响AD评估的其他皮肤问题(如接触性皮炎、银屑病等);
  • 既往使用了以下任何一种药物或治疗: 随机前4周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并接受试验药物/器械治疗;或者既往参加的其他临床试验中,末次试验药物给药至本研究随机前未达到该试验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长者为准); 随机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与本品可能有相互作用的药物,如CYP3A4(细胞色素P450酶3A4同工酶)强效抑制剂(如酮康唑、伊曲康唑、克拉霉素、奈法唑酮、泰利霉素等)、CYP3A4强效诱导剂(如利福平); 随机前4周内使用过以下针对AD系统治疗: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药物[如,全身性糖皮质类固醇、环孢素、霉酚酸酯、干扰素γ(IFN-γ)、JAK抑制剂、硫唑嘌呤和甲氨蝶呤]; 随机前4周内,接受过口服或静脉中药治疗AD;或1周内,接受过外用中药治疗AD; 随机前2周内,接受过AD局部治疗,TCS或TCI或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JAK抑制剂等外用制剂治疗; 随机前接受以下生物制剂治疗:6个月内接受过任何细胞耗竭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3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如果半衰期已知)接受其他治疗AD的生物制剂(以较长时间为准); 筛选期内开始规律使用处方保湿剂或含有添加剂(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的保湿剂治疗AD(如果筛选访视前,试验参与者已经开始使用此类保湿剂,则可以在试验过程中持续稳定剂量使用); 随机前4周内,以治疗AD为目的定期接受光疗(包括但不限于窄谱中波紫外线、补骨脂素长波紫外线疗法等)或使用人工日光浴棚/室;
  • 筛选时心脑血管异常(符合以下任一项均排除): 最近12个月内有意识障碍,或有不明原因昏迷史者;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定义的II级至IV级心衰,过去12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或动脉血栓形成事件,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 12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急性充血性心衰; 既往或目前患有心脏瓣膜炎、心内膜炎; QTcF间期:>480ms(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QT); II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 心血管源性晕厥、病理性室性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室性心动过速和室颤)或心源性猝死以及其他筛选时有临床意义并经研究者评估需要及时干预的心电图异常;
  • 既往发生过血栓栓塞(包括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动脉血栓等)的试验参与者,或其他易发生血栓栓塞的高风险人群(研究者根据临床评估综合判断此类试验参与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筛选时具有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如多发性硬化症或视神经炎)病史或疑似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的试验参与者;
  • 筛选时有任何恶性肿瘤或具有恶性肿瘤病史(经根治后获得完全缓解后超过5年且没有任何复发迹象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原位宫颈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 筛选时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确定的甲状腺疾病控制不佳的试验参与者;
  • a)筛选时有活动性结核需排除;b)潜伏性结核感染,筛选时γ-干扰素释放试验(如QUANTIFERON®-TB GOLD、T-SPOT.TB试验或其他γ-干扰素释放试验同等指标)阳性,但无结核的症状或体征,且筛选访视前3个月内胸部影像学检查未提示活动性结核的试验参与者,在基线访视前预防性抗结核治疗时间≥4周,并由研究者评估后可允许参与本研究;c)既往感染过结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标准抗结核治疗,未再暴露过结核,且筛选访视前3个月内胸部影像学检查未提示活动性结核的试验参与者,允许参与本研究,此类试验参与者无需在筛选时进行γ-干扰素释放试验;d)筛选时γ-干扰素释放试验结果为“+/-”者,可重复检测一次,若重测结果为阴性,允许参与研究 ;
  • 存在活动性感染,或病史: 在随机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包括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 随机前2周内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或全身急性感染病史; 随机前1周内患有浅表皮肤感染且未完全治愈者。感染消退后,可重新进行筛选; 存在憩室炎病史; 筛选时存在复发性、慢性或其他活动性感染,经研究者评估判断可能会增加试验参与者风险;
  • 筛选时存在严重的控制不佳的疾病,如高脂血症、糖尿病、高血压、肾脏疾病或消化系统疾病等,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加入本研究,符合以下任一项均排除: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 ?eGFR<60 mL/min/1.73m2(改良MDRD公式)或肌酐>1.2×ULN; ?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总胆红素(TBil)水平≥2×ULN。 注:有异常结果的筛选实验室检查可重复一次,以确认异常结果。如果结果在2周筛选期内恢复至方案正常可接受范围内,则试验参与者可进入研究;
  • 筛选时患有活动性肝炎,或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者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阳性(或HBV-DNA定量检测值高于检测下限),或者丙肝(HCV)抗体(Ab)阳性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或者筛选时的HIV血清学结果呈阳性;筛选时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RPR/TRUST)阳性;
  • 筛选前8周内遭受过严重创伤,骨折或接受过外科手术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外科手术的试验参与者;
  • 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实验室检查异常(符合以下任一项均排除):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淋巴细胞计数<0.75×109/L; 白细胞计数(WBC)<2.5×109/L; 血红蛋白(HGB)(男性)<10.0g/dL(100.0g/L),或(女性)<9.0g/dL(90.0g/L);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注:有异常结果的筛选实验室检查可重复一次,以确认异常结果。如果结果在2周筛选期内恢复至方案正常可接受范围内,则试验参与者可进入研究 ;
  • 正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女性试验参与者;
  • 随机前4周内接受过活/减毒疫苗接种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包含试验用药品末次用药后至少4周内接受活/减毒疫苗接种者;
  • 筛选前6个月内,有酗酒(酗酒定义为:每周饮用超过28单位的酒精。1单位=285 mL啤酒或25 mL酒精含量≥40%的烈酒或1玻璃杯葡萄酒)和/或药物滥用史;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或男性及其伴侣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拒绝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或有生育、捐献卵子计划(女性)或捐献精子计划(男性);
  • 存在使试验参与者面临风险、干扰参加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症状,如癫痫、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
  • 试验参与者患有任何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疾病(例如,减肥/肥胖手术(如胃旁路术或胃束带术)、胃切除术等;
  • 有重要器官移植(如:心、肺、肾、肝)或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史;
  • 经研究者综合评估,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试验安全性、有效性评估,或不适合参与本临床试验的医学或非医学因素的试验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