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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0292 ▶ 进行中 · 招募中

评价不同剂量下NTB003注射液在中重度甲状腺眼病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Ib/Ⅱ期试验

分期Ib期/II期(筛选受试者均为患者)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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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2-15 → 首次公示 01-27 → 首例入组 07-20(入组 8/74 例)
日期事件说明来源
2025-12-15伦理批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6-01-27首次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库
2026-03-17首例知情同意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登记库
2026-06-30伦理批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伦理委员会
2026-07-20首例入组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登记库
2026-08-26招募中(本站发现)本站上一版(v1,2026-07-11 收录)为「尚未招募」,登记在两版之间更新为此状态(实际发生可能更早);国内已入组 —→8 例本站观测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本站历次抓取所见的登记版本变化(「本站发现」日期=抓到新版本之日,登记平台不公示变更日期)。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60292
相关登记号
CTR20252330
首次公示
2026-01-27
方案版本号
1.1
版本日期
2026-05-25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状态详情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信息

药物名称
NTB003注射液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批件/受理号
CXSL2500197
是否复方
否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不同剂量下NTB003注射液在中重度甲状腺眼病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Ib/Ⅱ期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不同剂量下NTB003注射液在中重度甲状腺眼病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Ib/Ⅱ期试验
适应症
中重度甲状腺眼病患者
方案编号
NTB003-201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b期/II期(筛选受试者均为患者)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主要目的
Ib期:评估不同剂量下的NTB003注射液在甲状腺眼病患者中的安全性和初步疗效,探索剂量-效应关系。 II期:评估NTB003注射液的最佳给药方案或给药剂量,为临床III期提供剂量选择依据。
次要目的
评价不同剂量下的NTB003注射液对TED患者的眼球突出、临床活动性评分、总体应答率、复视情况的改善情况。 评价不同剂量下的NTB003注射液对TED患者生活质量的改善情况。 探索性目的 评价NTB003注射液停止给药后,疾病复发以及疗效维持情况。 评价NTB003治疗后对眼眶MRI检查的各项指标的影响。 评价NTB003注射液在甲状腺眼病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 评价NTB003注射液在甲状腺眼病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如数据允许,NTB003血药浓度的所有数据将用于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和定量药理模型分析,探索NTB003不同给药方式的PK预测以及协变量影响。

受试者与入组

最小年龄
18岁
最大年龄
75岁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目标入组(国内)
74
已入组(国内)
8

关键日期

首例知情(国内)
2026-03-17
首例入组(国内)
2026-07-20

监查与保险

数据监查委员会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联系信息

申办方联系人
周雨朦
联系人
周雨朦
电话
025-85109999
手机
15366099301
邮箱
zhouyumeng@njzdtq.com
省份
江苏省
城市
南京市
地址
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99号
邮编
210046

试验用药

角色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 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时程
试验药NTB003注射液暂无暂无注射液180mg(1mL)/瓶皮下注射,Q4WIb期计划每4周给药一次 ,此阶段最长治疗时间为不超过24周。 II期将暂定为每4周一次,II期计划最长治疗时间为24周。
对照药NTB003安慰剂暂无暂无注射液180mg(1mL)/瓶皮下注射,Q4WIb期计划每4周给药一次 ,此阶段最长治疗时间为不超过24周。 II期将暂定为每4周一次,II期计划最长治疗时间为24周。

终点指标

类型指标评价时间 指标类型
主要突眼应答率:受试者治疗12周的突眼应答率,定义为受试者受疾病影响最严重的眼睛(目标眼或研究眼)的眼球突出相比基线减少≥2mm,且另一只眼睛没有恶化(即眼球突出增加≥2mm)的比例。第12周时有效性指标
主要安全性:试验期间的各类不良事件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包括症状、体征及各类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的检查结果等。试验期间安全性指标
次要突眼应答率:受试者治疗4周、8周、16周、20周、24周的突眼应答率。治疗4周、8周、16周、20周、24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突眼程度相比基线的变化情况:定义为受试者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的目标眼的眼球突出程度较基线的变化值。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CAS)相比基线的变化情况,包括CAS评分降低≥2分/3分/4分的受试者的比例(该终点仅在活动性TED人群中进行评估);CAS评分达到0或1分的受试者的比例;受试者CAS评分较基线的变化值。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总体应答率:定义为总体CAS评分降低≥2分,同时目标眼的眼球突出相比基线减少≥2mm,且另一只眼睛没有发生恶化的受试者的比例。该终点仅在活动性 TED 人群中进行评估。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复视应答率: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的复视改善≥1级的受试者比例。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复视完全缓解率: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的复视评分为0级的受试者比例。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复视评分较基线变化值: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的复视分级较基线变化值。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有效性指标
次要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的生活质量问卷(GO-QoL)评分较基线的变化值。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主要研究者

姓名学位职称单位地区电话邮箱
周慧芳医学博士主任医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市 上海市021-23271699fangzzfang@sjtu.edu.cn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目标入组
国内 74 / 国际 —
已入组
国内 8 / 国际 —
实际入组
—
开始时间
2026-03-17
完成时间
—
⬡ 切换为等大蜂窝图参加机构数:123-56-910+★ 申办方(按联系地址省份)悬停看名单 · 单击省份置顶该省机构 · 双击看市级分布
北京 1 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天津 1 家: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河北省山西 1 家:山西省眼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辽宁 1 家: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 1 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江苏省浙江 1 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安徽省福建 1 家: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 1 家: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广东 2 家: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深圳市眼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 1 家:核工业四一六医院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辽宁 1辽宁 1 家北京 1北京 1 家天津 1天津 1 家山西 1山西 1 家上海 1上海 1 家四川 1四川 1 家浙江 1浙江 1 家湖南 1湖南 1 家福建 1福建 1 家广东 2广东 2 家★申办方·江苏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所在省)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1 · 研究者 1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0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8 人(8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2 人(2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0 人(0%);首次出现 1 人(10%)。同归类(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60% / 72% / 27% / 8%。

#国家地区机构名称研究者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同类疾病既往试验同申办方既往试验既往试验总数身份专业
1中国上海市 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周慧芳—81019组长PI眼科
2中国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王毅25003参与眼科
3中国福建省 福州市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刘礼斌000017参与内科-内分泌
4中国广东省 佛山市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沈洁1071016参与内科-内分泌
5中国湖南省 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谭佳57009参与眼科
6中国辽宁省 大连市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卢苇1070013参与眼科
7中国山西省 太原市山西省眼科医院王宏0000首次出现参与眼科
8中国四川省 成都市核工业四一六医院史育红970012参与医学影像科-核医学
9中国天津市 天津市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李筱荣971093参与眼科
10中国浙江省 杭州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叶娟46004参与眼科-眼科
11中国广东省 深圳市深圳市眼科医院迟玮260010参与眼科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6-01-27)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1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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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5-12-15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2026-06-30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签署知情同意书,且签署时年龄18~75岁(包含边界值)的女性或男性试验参与者。
  • 体重范围40 kg~100 kg(包含边界值)。
  • 临床诊断为甲状腺眼病(TED): ?活动性TED要求至少有1只眼的CAS≥3分且该眼的眼球突出度≥正常值上限3 mm,同时满足试验参与者主诉或病历记录首次出现TED眼部症状/体征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的时间在1年内; ?非活动性TED要求双眼的CAS<3分,且首次出现TED眼部症状/体征的时间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12个月(依据试验参与者主诉或病历记录)。
  • 在筛选期和基线时,根据欧洲Graves眼病专家组(EUGOGO)分级标准,临床诊断为中重度的TED试验参与者,通常伴有眼球突出度≥正常值上限3 mm(正常值范围12~16 mm)。此外,还应伴有1项或多项以下特征:眼睑退缩≥2毫米、中度或重度软组织受累、非持续性或持续性复视(2-3级复视)。
  • 不需要立即进行眼科手术干预,且研究过程中不计划进行矫正手术/眼部放射治疗。
  • 甲状腺功能正常且基础疾病已得到控制,或轻度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定义为筛选时游离T3和游离T4水平高于/低于正常范围的50%以内)。
  • 育龄期试验参与者必须同意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措施包括完全禁欲、屏障避孕法(即避孕套)、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激素(避孕药、注射液、激素贴片、阴道环或植入物)或伴侣输精管结扎术。
  • 育龄期的女性试验参与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排除
  • 基线时研究眼的CAS 较筛选时降低 ≥ 2 分,或眼球突出降低 ≥ 2 mm。
  • 筛选前6个月内存在因甲状腺眼病视神经病变导致最佳矫正视力(BCVA)下降的情况,定义为视力下降两行,或出现新的视野缺损,或继发于视神经受累的色觉缺陷。
  • 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影响疗效评估的角膜异常。
  • 既往接受过或研究期间计划接受眼眶放射治疗或针对TED的眼部手术治疗,包括眼眶减压术、斜视矫正术、眼睑矫正术等。
  • 既往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听力受损病史;或筛选期纯音测听结果异常(定义为0.5、1、2、4 kHz平均骨导听阈≥25 dB或任一频率下骨导听阈≥40 dB)。
  • 既往存在炎症性肠病病史,或临床可疑的炎症性肠病患者(如无明确诊断的腹泻伴有或不伴有血便或直肠出血,并伴有腹痛或痉挛超过4周;内镜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存在肠炎/结肠炎,且无其他病因解释的情况)。
  • 既往接受过IGF-1或IGF-1R相关药物的治疗。
  • 筛选时存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定义为筛选时糖化血红蛋白≥9.0%。
  • 筛选时存在临床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允许筛选时开始降压治疗或调整降压药进行血压稳定性判断。
  • 筛选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或血肌酐 >1.5×ULN;或血小板 <100×10^9/L;或中性粒细胞 <2.0×10^9/L。
  • 活动性肝炎患者,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滴度检测高于本地实验室最低检出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
  • 存在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HI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者。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任何活动性或疑似细菌、病毒、真菌感染(例如严重感冒、病毒综合征、流感样症状),且需要进行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情况。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首次给药前3周内和研究期间需使用硒、生物素、中医药疗法(如雷公藤多甙、淫羊藿、虎杖、莲子心以及针灸等)进行TED治疗,含硒和/或维生素的复合维生素除外。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因任何原因接受过口服、静脉注射(IV)糖皮质激素;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糖皮质激素类的滴眼液、眼药膏进行TED的局部治疗。允许研究前或研究期间使用糖皮质激素类外用药物进行非TED的治疗,如皮肤病。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口服、静脉注射的非类固醇类免疫抑制剂进行TED治疗(如吗替麦考酚酯、环孢素、甲氨蝶呤和硫唑嘌呤等);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非类固醇类免疫抑制剂滴眼液等进行TED的局部治疗。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进行过球旁/眶周注射糖皮质激素。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抗CD20抗体、白介素-6抗体或其他生物制剂类TED治疗。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肉毒杆菌素(或其他化学去神经药物)治疗TED。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
  • 已知或怀疑对试验制剂及其任一成份(组氨酸、门冬氨酸、精氨酸、泊洛沙姆188)过敏者,或既往存在对其他抗体药物过敏者。
  • 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干扰试验依从性、影响试验结果判断的既往或伴随疾病如精神疾病、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史、5年内治疗过或未经治疗的恶性肿瘤病史等,或其他经评估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