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不同剂量下NTB003注射液在中重度甲状腺眼病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Ib/Ⅱ期试验
申办者: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药物:NTB003注射液
分期Ib期/II期(筛选受试者均为患者)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范围国内试验首次公示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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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历程 伦理批准 12-15 → 首次公示 01-27 → 首例入组 07-20(入组 8/74 例)
| 日期 | 事件 | 说明 | 来源 |
|---|---|---|---|
| 2025-12-15 | 伦理批准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6-01-27 | 首次公示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 登记库 |
| 2026-03-17 | 首例知情同意 | 国内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登记库 |
| 2026-06-30 | 伦理批准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伦理委员会 |
| 2026-07-20 | 首例入组 | 国内首例受试者入组 | 登记库 |
| 2026-08-26 | 招募中(本站发现) | 本站上一版(v1,2026-07-11 收录)为「尚未招募」,登记在两版之间更新为此状态(实际发生可能更早);国内已入组 —→8 例 | 本站观测 |
来源与口径:时间线整合自登记库公示字段、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本站历次抓取所见的登记版本变化(「本站发现」日期=抓到新版本之日,登记平台不公示变更日期)。招募帖内容非官方公示信息,仅供参考。
基本信息
药物信息
题目与适应症
试验设计
受试者与入组
关键日期
监查与保险
终点指标
| 类型 | 指标 | 评价时间 | 指标类型 |
|---|---|---|---|
| 主要 | 突眼应答率:受试者治疗12周的突眼应答率,定义为受试者受疾病影响最严重的眼睛(目标眼或研究眼)的眼球突出相比基线减少≥2mm,且另一只眼睛没有恶化(即眼球突出增加≥2mm)的比例。 | 第12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 主要 | 安全性:试验期间的各类不良事件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包括症状、体征及各类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的检查结果等。 | 试验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 次要 | 突眼应答率:受试者治疗4周、8周、16周、20周、24周的突眼应答率。 | 治疗4周、8周、16周、20周、24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突眼程度相比基线的变化情况:定义为受试者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的目标眼的眼球突出程度较基线的变化值。 | 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CAS)相比基线的变化情况,包括CAS评分降低≥2分/3分/4分的受试者的比例(该终点仅在活动性TED人群中进行评估);CAS评分达到0或1分的受试者的比例;受试者CAS评分较基线的变化值。 | 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总体应答率:定义为总体CAS评分降低≥2分,同时目标眼的眼球突出相比基线减少≥2mm,且另一只眼睛没有发生恶化的受试者的比例。该终点仅在活动性 TED 人群中进行评估。 | 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复视应答率: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的复视改善≥1级的受试者比例。 | 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复视完全缓解率: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的复视评分为0级的受试者比例。 | 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复视评分较基线变化值: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的复视分级较基线变化值。 | 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 | 有效性指标 |
| 次要 | 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的生活质量问卷(GO-QoL)评分较基线的变化值。 | 治疗4周、8周、12周、16周、20周、24周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主要研究者
|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单位 | 地区 | 电话 | 邮箱 |
|---|---|---|---|---|---|---|
| 周慧芳 | 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 上海市 上海市 | 021-23271699 | fangzzfang@sjtu.edu.cn |
机构分布 申办方与参加机构 · 入组与起止
参加机构与研究者 (机构 11 · 研究者 11) 点列头排序 · 点上方地图省份置顶该省
参与研究者 10 人:此前与组长PI 共同做过试验 8 人(80%);此前做过同类疾病试验 2 人(20%);此前参加过本申办方试验 0 人(0%);首次出现 1 人(10%)。同归类(I/II期)试验的全库对照(2021 年以来):60% / 72% / 27% / 8%。
| # | 国家 | 地区 | 机构名称 | 研究者 | 与组长PI 既往共同试验 | 与其他成员既往合作(人) | 同类疾病既往试验 | 同申办方既往试验 | 既往试验总数 | 身份 | 专业 |
|---|---|---|---|---|---|---|---|---|---|---|---|
| 1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 周慧芳 | — | 8 | 1 | 0 | 19 | 组长PI | 眼科 |
| 2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王毅 | 2 | 5 | 0 | 0 | 3 | 参与 | 眼科 |
| 3 | 中国 | 福建省 福州市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 刘礼斌 | 0 | 0 | 0 | 0 | 17 | 参与 | 内科-内分泌 |
| 4 | 中国 | 广东省 佛山市 | 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 沈洁 | 10 | 7 | 1 | 0 | 16 | 参与 | 内科-内分泌 |
| 5 | 中国 | 湖南省 长沙市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 谭佳 | 5 | 7 | 0 | 0 | 9 | 参与 | 眼科 |
| 6 | 中国 | 辽宁省 大连市 |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卢苇 | 10 | 7 | 0 | 0 | 13 | 参与 | 眼科 |
| 7 | 中国 | 山西省 太原市 | 山西省眼科医院 | 王宏 | 0 | 0 | 0 | 0 | 首次出现 | 参与 | 眼科 |
| 8 | 中国 | 四川省 成都市 | 核工业四一六医院 | 史育红 | 9 | 7 | 0 | 0 | 12 | 参与 | 医学影像科-核医学 |
| 9 | 中国 | 天津市 天津市 |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 李筱荣 | 9 | 7 | 1 | 0 | 93 | 参与 | 眼科 |
| 10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叶娟 | 4 | 6 | 0 | 0 | 4 | 参与 | 眼科-眼科 |
| 11 | 中国 | 广东省 深圳市 | 深圳市眼科医院 | 迟玮 | 2 | 6 | 0 | 0 | 10 | 参与 | 眼科 |
"此前" = 首次公示日早于本试验(2026-01-27)的登记;研究者按"人"绑定(姓名 + 机构,同名不同机构视为不同人),换过单位的研究者此前记录可能被低估。
地域与规模 国内机构 11 家 · 覆盖 6/7 大区 · 试行,点开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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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 委员会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 |
|---|---|---|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5-12-15 |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6-06-30 |
入选 / 排除标准
入选
- 签署知情同意书,且签署时年龄18~75岁(包含边界值)的女性或男性试验参与者。
- 体重范围40 kg~100 kg(包含边界值)。
- 临床诊断为甲状腺眼病(TED): ?活动性TED要求至少有1只眼的CAS≥3分且该眼的眼球突出度≥正常值上限3 mm,同时满足试验参与者主诉或病历记录首次出现TED眼部症状/体征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的时间在1年内; ?非活动性TED要求双眼的CAS<3分,且首次出现TED眼部症状/体征的时间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12个月(依据试验参与者主诉或病历记录)。
- 在筛选期和基线时,根据欧洲Graves眼病专家组(EUGOGO)分级标准,临床诊断为中重度的TED试验参与者,通常伴有眼球突出度≥正常值上限3 mm(正常值范围12~16 mm)。此外,还应伴有1项或多项以下特征:眼睑退缩≥2毫米、中度或重度软组织受累、非持续性或持续性复视(2-3级复视)。
- 不需要立即进行眼科手术干预,且研究过程中不计划进行矫正手术/眼部放射治疗。
- 甲状腺功能正常且基础疾病已得到控制,或轻度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定义为筛选时游离T3和游离T4水平高于/低于正常范围的50%以内)。
- 育龄期试验参与者必须同意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措施包括完全禁欲、屏障避孕法(即避孕套)、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激素(避孕药、注射液、激素贴片、阴道环或植入物)或伴侣输精管结扎术。
- 育龄期的女性试验参与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排除
- 基线时研究眼的CAS 较筛选时降低 ≥ 2 分,或眼球突出降低 ≥ 2 mm。
- 筛选前6个月内存在因甲状腺眼病视神经病变导致最佳矫正视力(BCVA)下降的情况,定义为视力下降两行,或出现新的视野缺损,或继发于视神经受累的色觉缺陷。
- 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影响疗效评估的角膜异常。
- 既往接受过或研究期间计划接受眼眶放射治疗或针对TED的眼部手术治疗,包括眼眶减压术、斜视矫正术、眼睑矫正术等。
- 既往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听力受损病史;或筛选期纯音测听结果异常(定义为0.5、1、2、4 kHz平均骨导听阈≥25 dB或任一频率下骨导听阈≥40 dB)。
- 既往存在炎症性肠病病史,或临床可疑的炎症性肠病患者(如无明确诊断的腹泻伴有或不伴有血便或直肠出血,并伴有腹痛或痉挛超过4周;内镜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存在肠炎/结肠炎,且无其他病因解释的情况)。
- 既往接受过IGF-1或IGF-1R相关药物的治疗。
- 筛选时存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定义为筛选时糖化血红蛋白≥9.0%。
- 筛选时存在临床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允许筛选时开始降压治疗或调整降压药进行血压稳定性判断。
- 筛选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或血肌酐 >1.5×ULN;或血小板 <100×10^9/L;或中性粒细胞 <2.0×10^9/L。
- 活动性肝炎患者,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滴度检测高于本地实验室最低检出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
- 存在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HI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者。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任何活动性或疑似细菌、病毒、真菌感染(例如严重感冒、病毒综合征、流感样症状),且需要进行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情况。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首次给药前3周内和研究期间需使用硒、生物素、中医药疗法(如雷公藤多甙、淫羊藿、虎杖、莲子心以及针灸等)进行TED治疗,含硒和/或维生素的复合维生素除外。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因任何原因接受过口服、静脉注射(IV)糖皮质激素;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糖皮质激素类的滴眼液、眼药膏进行TED的局部治疗。允许研究前或研究期间使用糖皮质激素类外用药物进行非TED的治疗,如皮肤病。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口服、静脉注射的非类固醇类免疫抑制剂进行TED治疗(如吗替麦考酚酯、环孢素、甲氨蝶呤和硫唑嘌呤等);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非类固醇类免疫抑制剂滴眼液等进行TED的局部治疗。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进行过球旁/眶周注射糖皮质激素。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抗CD20抗体、白介素-6抗体或其他生物制剂类TED治疗。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肉毒杆菌素(或其他化学去神经药物)治疗TED。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
- 已知或怀疑对试验制剂及其任一成份(组氨酸、门冬氨酸、精氨酸、泊洛沙姆188)过敏者,或既往存在对其他抗体药物过敏者。
- 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干扰试验依从性、影响试验结果判断的既往或伴随疾病如精神疾病、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史、5年内治疗过或未经治疗的恶性肿瘤病史等,或其他经评估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情况。